北京東方光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訴程義勞動爭議糾紛案

北京東方光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訴程義勞動爭議糾紛案是2014年08月08日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8月08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案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海民初字第6365號
原告北京東方光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賈志偉,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楊智昌。
被告程義。
委託代理人唐鋒,湖南開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東方光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光通公司)與被告程義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方光通公司之委託代理人楊智昌與被告程義之委託代理人陳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東方光通公司訴稱,程義自2013年1月10日之後即曠工,長期不在崗、未再出勤。因此,我公司依據規章制度,於2013年2月20日與程義解除了勞動關係。故我公司不應向程義支付解除勞動契約賠償金,且拖欠程義工資終止時間及應該未續簽勞動契約的終止時間均應為2013年2月20日。程義已休年假,我公司無需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資。綜上,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我公司無需支付程義:1、2011年5月2013年5月9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63218.39元;2、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9日期間未續簽勞動契約的二倍工資差額53218.39元;3、解除勞動契約賠償金50000元;4、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9日期間未休年假的工資6436.78元。程義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程義辯稱,我於2010年12月1日入職東方光通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月工資標準10000元。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9日期間,東方光通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我工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於2012年11月30日到期後未續簽,勞動關係存續,東方光通公司應支付我未續簽勞動契約二倍工資差額。在職期間我未享受帶薪年假。2013年3月29日,東方光通公司發出的公告,我於2013年5月8日才得知該公告內容,2013年5月9日雙方辦理交接事宜。綜上,我方同意仲裁裁決,不同意東方光通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程義於2010年12月1日入職東方光通公司,雙方於當日簽訂了期限為1年的勞動契約,後雙方續簽勞動契約期限至2012年11月30日。程義月工資標準為10000元,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東方光通公司未支付程義2011年5月至9月、2012年1月、2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資。就上述工資未支付的原因,東方光通公司主張系因程義在職期間有借款尚未結清,在程義結清借款後其公司可以支付上述工資。為證明該主張,東方光通公司並提交借款單、匯款單予以佐證。借款單顯示借款理由為差旅費、員工工資、辦公費等,借款人處載有“程義”字樣簽名。匯款單為存款憑條,戶名為“程義”。借款單、匯款單均為複印件,並加蓋“遼寧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字樣公章,東方光通公司主張因借款單、匯款單在審計過程中,故提供了複印件。程義對借款單、匯款單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並主張相關費用是其工作期間為公司辦事產生的費用,已經核銷過。另,東方光通公司曾要求程義返還借款,並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3年8月15日,該委作出京海勞仲字[2013]第6719號裁決書,因東方光通公司未借款單的原件予以核對,故駁回東方光通公司要求返還工資、辦公費用、差旅費借款297000元的申請請求。該份裁決雙方均未提起訴訟,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另查,東方光通公司主張程義正常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對此程義予以否認,主張其正常工作至2013年5月9日。為證明該主張,程義並提交離職交接說明予以佐證。離職交接說明載明:“2013年5月8日獲悉‘北京東方光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通知程義同志解除勞動關係’。現就東方光大集團(遼寧)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及室內物品進行交接。室內物品:辦公桌壹套、皮面椅伍把、鐵皮櫃壹個、電腦壹台(聯想品牌)等。交接地點:遼寧(營口)沿海產業基地商務大廈407。交接人:程義。承接人:趙某2013、9/5。監交人:唐某9/5-2013”。離職交接說明加蓋“東方光大集團(遼寧)實業有限公司”字樣公章。東方光通公司對離職交接說明的真實性予以認可。雙方認可東方光大公司與東方光通公司均為北京東方光大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光大集團公司)的子公司。就工作情況,程義主張其2012年6月底之前在北京工作,2012年6月份之後主要工作地點在遼寧省營口市,負責東方光大集團(遼寧)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光大公司)的運營和管理。東方光通公司表示不清楚程義到東方光大公司工作的具體時間。東方光通公司主張系東方光大集團公司安排程義到遼寧工作,程義主張系東方光通公司安排其到遼寧工作。為證明程義正常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東方光通公司並提交《公告》及快遞予以佐證。《公告》共五份,出具的日期依次為2013年1月10日、2013年2月20日、2013年3月29日、2013年4月26日、2013年5月10日,內容如下:“東方光通及各分屬公司及下屬單位:鑒於程義同志在處理營口項目交接中進度緩慢以及其個人家庭原因致使其各項工作均不能按照公司要求的時間內完成,現公司經過研究決定:免去程義東方光通公司一切職務,限其5日內進行工作交接及賬目清算工作。望各個分公司及下屬單位的各位員工引以為戒,以積極負責的態度忠誠工作的原則繼續努力工作,珍惜機會﹗”、“東方光通及各分屬公司及下屬單位:鑒於程義同志在處理營口項目交接中進度緩慢以及其個人家庭原因致使其各項工作均不能按照公司要求的時間內完成,並且公司告知清理賬目時間內未回公司結算,也未到公司上班,現公司經過研究決定:根據其工作能力及表現且在負責項目交接過程中財務賬目不明晰等問題,決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限期20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及工作交接,逾時一切責任自負。望各個分公司及下屬單位的各位員工引以為戒,以積極負責的態度忠誠工作的原則繼續努力工作,珍惜工作機會﹗”、“東方光通集團、各分屬公司及關係單位:北京東方光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於2013年2月通知程義同志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財務結算,望各相關單位獲悉。今後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於公司無關”、“程義同志:鑒於東方光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所經營光纖項目目前之現狀,加之營口項目進度緩慢,同時考慮到令堂等家庭因素,現對你進行如下告知:請你在接到該告知函15個工作日內,就你的工作予以交接,且就你在公司工作期間所有賬目進行核算,逾期未辦理交接與核算,則視為你放棄各方面的主張與權力,公司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按照實際發生量對你所負責的工作以及賬目予以交接核算”、“程義同志:鑒於本公司自2013年1月10日始,分別於2013年1月10日、2月20日、3月29日、4月26日四次向你進行告知,並通過電話等其他方式對你進行直接告知,令你在接到告知後按照公告約定日期予以工作交接及賬目核算,但你始終未予回應及回復,且自2013年2月17日起多次曠工直至後期長時間不在工作崗位工作,鑒於此公司按照公司員工手冊規定決定與你解除勞動契約以及勞動關係,特此通知。”東方光通公司主張五份《公告》均通過郵寄方式向程義送達,前三次的快遞單丟失了。庭審中,東方光通公司提交三份快遞單,郵寄日期分別為2013年4月26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5月15日,收件人為程義、電話為137XXXXXXXX、地址為內蒙古某市某區某大街二十四號街坊6棟40號、郵寄品名為檔案資料。三份快遞均被退回,該退批條中記載的退回原因為原址查無此人。東方光通公司主張2013年4月26日的《公告》是當天郵寄,2013年5月13日和2013年5月15日郵寄的都是2013年5月10日的《公告》。程義對於《公告》的質證意見如下:2013年1月10日、2013年2月20日的《公告》真實性不認可,從未見到過。2013年3月29日的《公告》於2013年5月8日才見到。2013年4月26日、2013年5月10日的《公告》真實性不認可,從未見到過。快遞封皮的真實性均無異議,證明目的不認可,均未收到。程義認可137XXXXXXXX為其本人電話。東方光通公司主張程義在仲裁階段認可2013年3月29日的《公告》的真實性,並提交仲裁筆錄予以佐證。仲裁筆錄記載內容如下:“仲:對被申請人提供證據的真實性有無異議?申:對證據一、勞動契約,真實性認可。證據二、公告,1月10日、2月10日、4月26日的真實性不認可,沒見過,2013年3月29日的公告真實性認可。證據三、通知,真實性不認可,沒見過。證據四、快遞單,真實性不認可,沒見過,地址為真實的。證據五……”。程義主張其2013年5月8日見到的2013年3月29日的《公告》,所以才認可這份《公告》的真實性,其他的沒有見到過,故不認可真實性。
程義主張其在職期間未休年假,要求東方光通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資。東方光通公司主張已安排程義休年假,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程義以要求確認與東方光通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要求東方光通公司支付工資及25%經濟補償金、未續簽勞動契約二倍工資差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未休年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契約賠償金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如下:一、確認程義與東方光通公司於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二、東方光通公司支付程義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9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63128.39元;三、東方光通公司支付程義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9日期間未續訂勞動契約二倍工資差額53218.39元;四、東方光通公司支付程義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50000元;五、東方光通公司支付程義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9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6436.78元;六、駁回程義的其他申請請求。東方光通公司不服此仲裁裁決,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勞動契約、仲裁筆錄、《公告》及京海勞仲字[2013]第6789號裁決書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就程義停止工作時間一節,東方光通公司所出具的五份《公告》中前三份並無相應送達的證據,後兩份《公告》雖通過快遞方式向程義送達,但均因查無此人被退回,此後東方光通公司未在媒體上刊登公告。雖程義在仲裁階段認可2013年3月29日《公告》的真實性,但其主張2013年5月8日才知悉2013年3月29日的《公告》,而東方光通公司認可的離職交接說明也印證了程義的上述主張,現東方光通公司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已將《公告》向程義送達。雖東方光通公司主張系東方光大集團公司安排程義前往東方光大公司工作,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該主張本院不予採信。東方光通公司在程義前往東方光大公司工作期間未進行考勤管理,而其公司主張通過快遞方式向程義送達了未到崗工作《公告》,又稱快遞單丟失,但始終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在此情況下,本院難以採信東方光通公司關於程義正常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的主張。東方光通公司作為負有管理責任的用人單位,應對員工的停止工作時間負有舉證責任,現東方光通公司未就程義的停止工作時間舉證,故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本院採信程義正常工作至2013年5月9日的主張。
東方光通公司關於程義在職期間有借款尚未結清,結清借款後可以支付工資的抗辯,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東方光通公司應支付程義2011年5月至9月、2012年1月、2月、8月至2013年5月9日期間的工資163218.39元。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至2012年11月30日期滿後未續簽,東方光通公司未與程義續簽,故應支付程義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9日期間未續簽勞動契約二倍工資差額53218.39元。
程義認可知悉的2013年3月29日的《公告》並未載明東方光通公司與程義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而東方光通公司載明勞動關係解除理由的《公告》並未合法送達程義,故東方光通公司與程義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違法,其公司應支付程義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50000元。
東方光通公司主張已安排程義休年假,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該主張本院不予採信。根據程義的工作年限及工資標準,東方光通公司應支付程義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9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6436.78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北京東方光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程義自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五月九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北京東方光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程義二O一一年五月至二O一三年五月九日期間的工資差額十六萬三千二百一十八元三角九分;
三、北京東方光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程義二O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五月九日期間未續簽勞動契約二倍工資差額五萬三千二百一十八元三角九分;
四、北京東方光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程義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五萬元;
五、北京東方光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程義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五月九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六千四百三十六元七角八分。
如果北京東方光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十元,由北京東方光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十元,抗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審判長李鵬
人民陪審員張淑萍
人民陪審員李克英
二O一四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耿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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