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旅遊糾紛調解與裁判規則詳解第2輯

北京旅遊糾紛調解與裁判規則詳解第2輯

《北京旅遊糾紛調解與裁判規則詳解第2輯》是2021年中國旅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旅遊糾紛調解與裁判規則詳解第2輯
  • 作者: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
  • 出版社:中國旅遊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1年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3266799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根據實際糾紛處理需要和質監所工作職責,收集了經質監所調解和北京各級法院判決的北京地區旅遊糾紛案例200餘篇,並對第一輯的編寫體例進行了調整,著重“不可抗力”,以旅行社、酒店、景區、線上旅遊平台等旅遊經營主體為分類基礎,對旅遊中容易出現的糾紛進行了分類梳理,精選了100餘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最終形成50篇案例分析,以期使讀者更能了解旅遊行政、司法機關的調解和審判思路,加深對旅遊法律條款的理解和掌握。
本書分為旅行社篇、酒店篇、景區篇、線上旅遊平台篇,共四篇。本書案例翔實、內容豐富、體例新穎、可讀性強。

圖書目錄

旅行社篇
第一章 涉“不可抗力”糾紛案例分析
案例一 特殊情況下旅行社讓旅遊者簽訂退團申請顯失公平,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因“疫情”取消行程,“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
案例三 因“疫情”取消行程,旅行社扣除費用應提供有效憑證
案例四 受“疫情”影響行程變更,旅行社應承擔什麼責任
案例五 極光旅遊看不到極光是違約還是不可抗力
第二章 宣傳、招徠階段糾紛案例分析
案例一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圖片、照片,將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二 未簽訂書面旅遊契約,遊客仍可以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案例三 僅告知遊客“拼團社”品牌名,是否構成欺詐
案例四 廣告中對服務的內容表示不準確、不清楚就是欺詐嗎
案例五 旅行社低價簽約,到達目的地後要求客人加錢才提供服務,是否構成欺詐
第三章 組織、接待服務質量糾紛案例分析
案例一 離職員工以原旅行社名義簽訂的旅遊契約是否有效
案例二 旅行社提出解約是否為拒絕履行契約
案例三 因旅行社原因導致遊客無法出行時,旅行社是否應當退還與之具有監護關係的其他遊客的團費
案例四 對於未參加自費項目的遊客,旅行社應妥善安置
案例五 導遊、領隊影響旅遊服務質量的,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六 遊客違反外國海關規定被關押,旅行社是否需承擔責任
案例七 為非旅遊活動代辦旅遊簽證,旅行社可能承擔哪些責任
案例八 僅憑雙方陳述,如何認定是否存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
第四章 特色旅遊/特殊情形中人身損害糾紛案例分析
案例一 有組織、有保障的旅行,才是安全的旅行
案例二 組團自駕游,旅行社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案例三 對老年旅遊者,旅行社更應盡到安全義務
案例四 有父母參與的親子游,出現意外事故的時候,是否可以減輕旅行社的責任
案例五 同團遊客打架,旅行社是否擔責
案例六 旅遊者由於團友原因致損,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
案例七 學生參加旅行社組織的遊學活動時被其他學生欺凌,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
案例八 未經許可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景區和旅行社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九 旅行社如何通過合理配置保險,轉嫁經營風險
酒店篇
第一章 酒店服務質量糾紛案例分析
案例一 酒店按約定扣除取消費用,為何不被支持
案例二 客人住宿被偷拍,隱私受到侵害,酒店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案例三 酒店食品標識不當,退一賠十
案例四 “職業打假人”以標識不符規定要求懲罰性賠償,不應被支持
案例五 未簽契約,消費者付款行為並非代表其認可全部收費名目
第二章 酒店安全保障義務案例分析
案例一 客人在泳池邊不慎滑倒,酒店需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二 酒店停電導致婚宴中斷,酒店責任有多大
案例三 酒店員工造成他人損害,由酒店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例四 客人被旋轉門卡住致死,酒店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
案例五 客人取餐時摔倒,酒店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景區篇
第一章 因宣傳、服務質量引起的糾紛案例分析
案例一 滑雪場遊戲項目與宣傳海報不符,解釋權應歸誰
案例二 網紅景區天空之鏡等於“水塘+鏡子”,誇大其詞還是虛假宣傳
案例三 景區不允許自帶食物、禁止遊客自帶攝影師,是否有效
第二章 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例分析
案例一 景區經營者應對其場地內實際經營者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二 遊客在景區內使用未開放的滑道受傷,景區、滑道實際經營人、遊客如何分擔責任
案例三 景點擁擠致使旅遊者財產損壞,景區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案例四 遊客在景區拍照時被盜,景區監控失效,景區是否承擔
案例五 極限運動傷亡頻發,自甘風險還是簽訂生死狀
案例六 遊客逃票進入景區後受傷或死亡的,景區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線上旅遊平台篇
案例一 平台經營者就高風險旅遊產品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的,需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二 客人在民宿內意外死亡,平台經營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案例三 平台內經營者出售機票時隱瞞事實構成欺詐
案例四 平台經營者並非旅遊服務提供主體且已披露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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