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協會

北京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協會

北京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協會成立於2004年10月,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的房地產估價和土地估價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接受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協會
  • 成立於:2004年10月
  • 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
  • 主要職責:負責土地估價機構估價師註冊管理
協會規模,協會章程,

協會規模

下設秘書處、編輯部、自律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發展與教育委員會、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
協會領導由在北京執業的房地產和土地估價行業中,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深理論功底、在行業中有較高威望的專家及企業老總組成。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安家盛局長、北京市建委苗樂如副主任、北京房地產業協會王文英會長擔任協會的名譽會長;謝經榮、薛洪江、柴強、楊於北、劉洪玉、葉劍平、馮長春、洪亞敏、陳同順、楊燕敏等為協會顧問。會長:高千里;專職副會長:龔卓琪;副會長(以下均按姓氏筆
畫排列):白龍吉、閆旭東、齊 宏、張 瑜、杜 鳴、楊亞彪、陳再進、高喜善;秘書長:郭晉林。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由估價機構負責人、政府主管人員和專家組成。本屆協會共有理事68名,常務理事33名。
協會的主要職責是:擬定北京市房地產和土地估價行業技術標準、行為規範和自律準則並監督檢查;負責土地估價機構和估價師的註冊管理;配合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房地產估價機構和估價師的資質管理;組織行業改革與發展狀況、理論政策的調研論證;開展學術交流與對外合作及友好往來活動;蒐集傳播國內外相關行業的信息資信;組織估價師隊伍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受理糾紛調解和估價報告的技術鑑證等。

協會章程

北京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協會,簡稱北京估價師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REAL ESTATE VALUER ASSOCIATION,縮寫:BREVA。
第二條 本協會由北京具有從業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土地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行業自律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為廣大會員服務,反映房地產估價和土地估價行業的訴求,規範會員的執業行為,切實履行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管理、行業協調和行業服務的職能,促進北京房地產估價和土地估價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五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貫徹房地產和土地估價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定房地產和土地估價行業標準、行為規範和自律準則。
(二)圍繞房地產和土地估價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開展調研,及時向政府反映行業要求並提出建議。
(三)收集宣傳國內外房地產和土地估價行業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刊物、書籍、資料,組織行業學術交流活動,為會員單位的發展提供服務。
(四)組織與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行業組織與民間團體的友好往來活動,開展房地產和土地估價技術及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五)組織房地產和土地估價行業的業務、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六)承辦政府主管部門交辦和授權的房地產和土地估價行業資質管理等具體工作及其他委託辦理的事項。
(七)受理房地產估價和土地估價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糾紛調解和認定,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違規執業者的制裁建議,代表會員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
(八)加強會員的行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並進行檢查監督,提高行業的品牌意識,樹立行業的良好形象。
(九)有償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業務活動或提供服務。
(十)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組織,須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房地產估價或土地估價執業資格,並從業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土地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房地產估價員;
(二)承認本協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願望。
在研究、教學機構從事房地產和土地估價的研究、教學等人員,經推薦審查批准也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擁有本協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優先取得本協會的信息及刊物、資料;
(六)要求協會維護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七)有退出本協會的自由權。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事項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並經市社團辦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及五至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熱心協會工作;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室;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或委託他人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要事項。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可受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擬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工作人員違反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監督執行;
(七)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在核定工作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開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 程 序
第三十七條 協會完成、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項。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7年10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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