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商標行政訴訟案由的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商標行政訴訟案由的意見》是2014年9月4日北京高院發布的法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商標行政訴訟案由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14年9月4日
  • 發布部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檔案內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商標行政訴訟案由的意見
(2014年9月4日 京高法發〔2014〕392號)
為貫徹實施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標法(以下簡稱2014年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現對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涉及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的案由作如下規範:
一、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案件的案由
(一)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
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註冊申請的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駁回其商標註冊申請(含部分駁回)的決定,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該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
(二)商標不予註冊複審行政糾紛
商標不予註冊複審行政糾紛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商標局對其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作出的不予核准註冊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商標作出不予核准註冊(包括部分不予核准註冊)的決定,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該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
(三)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
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是指,當事人不服商標局於2014年5月1日前依據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標法(以下簡稱2001年商標法)對其已經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作出的異議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4年5月1日後對該商標作出不予核准註冊(包括部分不予核准註冊)的裁定,當事人不服該裁定提起的行政訴訟。
(四)商標權無效宣告複審行政糾紛
商標權無效宣告複審行政糾紛是指,商標註冊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宣告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無效的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宣告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無效(包括部分無效)的決定,商標註冊人不服該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
(五)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
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是指,當事人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爭議商標專用權有效或者宣告爭議商標專用權無效(包括部分無效)的裁定提起的行政訴訟。
(六)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
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是指,當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複審決定,當事人不服該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
(七)其他商標行政糾紛
除上述商標行政糾紛外的其他糾紛,包括但不限於以商標局為被告的不服商標局核准或未核准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糾紛,其案由可直接使用“其他商標行政糾紛”。
二、兩審法院適用商標行政訴訟案由示範
(一)一審案由適用
一審裁判文書應當在寫明當事人基本情況後的首句話寫明案由,如“原告XXX因商標不予註冊複審行政糾紛(或其他案由)一案,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於X年X月X日作出商評字〔20XX〕第XXXXX號《關於第XXXXX號商標不予註冊複審決定書》,於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二)二審案由適用
二審裁判文書應當在寫明當事人基本情況後的首句話寫明案由,如“抗訴人XXX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或其他案由)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X(案號)行政判決,於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抗訴,……”
三、附則
適用2014年商標法(包括僅適用2014年商標法中除訴權和主體資格外的程式性規定)審理當事人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其案由根據本規定確定。適用2001年商標法審理當事人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其案由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日發布的京高法發[2012]340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專利商標行政訴訟案由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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