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關於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京順發〔2009〕33號),設立北京市順義區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簡稱區民宗僑辦)。區民宗僑辦是負責本區民族宗教僑務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順義區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
  • 外文名:Beijing Munici Shunyi Dist nation reli affairs concerning nationals office 
  • 類別: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
  • 地點:北京市順義區
  • 國家:中國
職責調整,取消的職責,劃入的職責,增加的職責,轉變的職責,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綜合科,民族宗教科,

職責調整

取消的職責

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劃入的職責

劃入原由區民政局承擔的民族、宗教、僑務工作職責。

增加的職責

增加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宗教外事方面有關工作的職責。

轉變的職責

1.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共同建立民族事務服務管理體系。
2.加強對民族、宗教、僑務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的職責。
3.加強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涉僑工作的職責。
4.強化為日益擴大的國際交往服務的職責。
5.強化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為中央、市屬駐區單位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北京市關於民族、宗教、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擬訂本區民族、宗教、僑務工作規劃、計畫、政策方案和意見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承擔本區民族、宗教、僑務工作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責。
(三)負責培訓民族、宗教、僑務工作幹部;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宗教、僑務方面的突發事件。
(四)參與研究擬訂本區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等發展規劃,並協助指導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建立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協調有關部門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等活動;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事業發展。
(五)依法管理本區民族事務,保護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協調民族關係;負責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人士。
(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特需用品和清真食品的生產和供應;承擔對民族村、清真食品行業經濟發展狀況的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核准清真食品生產、加工、經營企業使用清真專用標誌。
(七)依法管理本區宗教事務,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宗教外事方面的有關工作。
(八)指導本區宗教團體依法依章程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九)依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歸僑僑眷和華僑華人合法權益的工作;參與重大涉僑捐贈監督工作;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僑資企業的服務工作;協調涉僑經濟投訴。
(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華僑、華人接待工作;負責指導、開展本區對華僑華人及其社團的聯誼和服務工作。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宗僑辦設定2個內設機構。

綜合科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和日常事務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僑務工作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本區僑務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僑務工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責;依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歸僑僑眷和華僑華人合法權益的工作;配合處置涉僑突發事件,協調涉僑經濟投訴;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僑資企業的服務工作;指導、開展對華僑華人及其社團的聯誼和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華僑、華人接待工作;參與重大涉僑捐贈監督工作;負責僑務有關信息工作。

民族宗教科

宣傳和貫徹執行民族、宗教工作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本區有關民族、宗教工作規劃、計畫、政策方案和意見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區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管理和執法工作;負責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公民合法權益,聯繫少數民族人士;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建立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參與研究擬訂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等發展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使用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等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清真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以及對民族村、清真食品行業經濟發展狀況的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依法管理本區宗教事務,保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和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動;指導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宗教外事方面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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