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高級會計師試行考評結合評價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關於高級會計師試行考評結合評價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Beijing on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Tri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Evaluation Method for Senior Accountants
  • 發布時間:2002-06-11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京人發〔2002〕61號
【發布日期】2002-06-11
【生效日期】2002-06-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關於高級會計師試行考評結合評價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發〔2002〕61號)

各區、縣人事局、財政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各人民團體人事(幹部)、財務部門: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對會計專業隊伍的素質要求,使會計專業隊伍更好地為首都經濟建設服務,經研究決定:從2002年起我市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定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考試政策及其實施
(一)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的人員均需在評審前參加《會計實務與法規》的考試,並取得合格成績。《會計實務與法規》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3年。
(二)《會計實務與法規》考試內容:主要考察申報人運用財務管理和會計理論及其相關法規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申請參加《會計實務與法規》考試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和檔案管理部門對申報人員基本情況進行核實。
(四)對於1999年至2001年參加市高級會計師培訓並取得合格成績,但評審未通過的人員,2002年免考,可直接參加2002年高級會計師職稱的評審。
(五)《會計實務與法規》的具體考務工作由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六)本市不再另行安排會計專業不具備規定學歷人員專業知識考試。
二、考試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會計實務與法規》考試人員,須持有會計證,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審計師、經濟師、統計師或具有會計專業講師職稱後,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
(二)獲得碩士學位,取得會計師、審計師、經濟師、統計師或具有會計專業講師職稱後,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
(三)本科畢業滿5年,取得會計師、審計師、經濟師、統計師或具有會計專業講師職稱後,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四)獲得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後,取得會計師職稱滿3年,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或獲得專科學歷後,取得會計師職稱和從事會計工作均滿5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公開出版會計專業著作,且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
2、參加編寫省(部)級及以上會計行業法規的主要起草人。
(五)長期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大學普通班及以上學歷,取得會計師職稱滿8年,或取得其它中級職稱滿10年並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2、取得專科學歷滿10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20年,取得會計師職稱滿8年,或取得其它中級職稱滿10年並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3、1969年底前高中或中專畢業並參加工作的人員,取得會計師職稱滿8年,或取得其它中級職稱滿10年並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以上考試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專業工作年限截止日期計算到考試報名當年年底。
三、關於評審申報要求
(一)申報高級會計師人員(含非市屬單位委託評審人員)須同時持有外語考試合格證書、計算機套用水平考試合格證書、《會計實務與法規》考試合格證書、會計證以及評審所要求的其它材料,方可參加高級會計師的評審。
(二)對於不具備《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學歷、資歷要求,但符合參加《會計實務與法規》考試條件的人員,不再辦理破格申報手續。
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定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辦法,是對我市原有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價辦法的改革和完善。這一辦法的實施進一步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人才評價原則,有利於培養理論水平高、研究能力強、綜合素質好的會計專業人才。各級人事和財務部門要充分認識這一評價辦法的作用和意義,做好考試和評審工作。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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