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部分行業實行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是由北京市於2003年5月21號發布的一條地方性法規,並於當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關於部分行業實行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北京市
- 【發布文號】:京勞社保發[2003]83號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京勞社保發[2003]83號
【發布日期】2003-05-21
【發布文號】京勞社保發[2003]83號
【發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2003-05-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關於部分行業實行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勞社保發[2003]83號)
(京勞社保發[2003]83號)
具體內容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間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03]14號)檔案精神,對零售、餐飲、旅店、旅遊、娛樂服務行業部分服務行業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經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核准,可實行緩繳。
非典型肺炎疫情解除後,對少繳或緩繳的社會保險費按照正常繳費基數予以補繳,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緩繳涉及的行業範圍
此次緩繳僅限於營業執照中主營項目為零售、餐飲、旅店、旅遊、娛樂內容的服務行業的企業。
二、緩繳實施的時間
本次實施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時間為5個月,具體日期按正常繳費企業結算日期為2003年5-9月份(報表日期為2003年6-10月份)。
一、緩繳涉及的行業範圍
此次緩繳僅限於營業執照中主營項目為零售、餐飲、旅店、旅遊、娛樂內容的服務行業的企業。
二、緩繳實施的時間
本次實施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時間為5個月,具體日期按正常繳費企業結算日期為2003年5-9月份(報表日期為2003年6-10月份)。
結算日期在2003年4月前的企業月報不在實施緩繳之內。
三、批准緩繳的條件
本通知第一條限定的企業中由於受“非典”疫情影響較大,企業資金周轉困難或發生嚴重虧損,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批准可以實行緩繳,但要嚴格限定在檔案規定的行業,不得擅自擴大範圍。
三、批准緩繳的條件
本通知第一條限定的企業中由於受“非典”疫情影響較大,企業資金周轉困難或發生嚴重虧損,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批准可以實行緩繳,但要嚴格限定在檔案規定的行業,不得擅自擴大範圍。
其中,凡是解僱員工超過2003年3月份用工總數20%的企業,不得享受緩繳政策。
已經批准緩繳的企業如在緩繳期間解僱員工超過20%的,應中斷實施緩繳政策。
四、審批程式
(一)企業向參保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企業近兩個月的財務報表、基本帳戶的銀行存款對帳單(加蓋公章、法人簽字);
(二)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核實、批准並報市社保中心備案;
五、緩繳期間有關待遇的銜接
對於經批准實行各項社會保險費緩繳的企業,涉及企業職工轉移、清算、退休等操作時,原則上應不受緩繳影響,要保持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合理銜接,確保企業職工各項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支付。
(一)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
為簡化操作,對於在緩繳期間調動、中止解除契約、退休等人員,為使其待遇不受影響並保證銜接,這部分人員可單獨繳納和操作。
1、在緩繳期間,緩繳企業照常報送收繳月報,進行正常的人員增減變化及進行月報生成,但不進行基金托收,收繳基金在緩繳期過後通過還欠實現;
2、職工因調動、中止解除契約、退休等原因發生轉移、清算等情況時,須辦理相應人員的補繳手續後再辦理轉移、清算等事宜。
(二)醫療保險
1、在緩繳期間,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暫不進行分配、暫不記繳費年限。但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治療或三種特殊病(腎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的門診治療待遇。
2、緩繳期滿後,企業應對緩繳期間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正常繳費基數予以補繳,凡補繳到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予以分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予以確認。
六、補繳時間
緩繳期結束後,企業應對緩繳部分按原基數和額度進行補繳,並在2003年底前足額補繳到位,補繳時可免徵滯納金和利息。各級經辦機構要做好催繳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日報告制度
為了及時準確掌握緩繳情況,儘快將有關情況上報市政府,各單位要將《緩繳社會保險費情況統計日報表》(式樣附後)按日上報市社保中心。具體要求為每日上午10時前將前一日批准緩繳的情況按明細項目經主管領導簽字、蓋章後上報,沒有發生新增批准的情況實行零報告。
四、審批程式
(一)企業向參保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企業近兩個月的財務報表、基本帳戶的銀行存款對帳單(加蓋公章、法人簽字);
(二)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核實、批准並報市社保中心備案;
五、緩繳期間有關待遇的銜接
對於經批准實行各項社會保險費緩繳的企業,涉及企業職工轉移、清算、退休等操作時,原則上應不受緩繳影響,要保持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合理銜接,確保企業職工各項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支付。
(一)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
為簡化操作,對於在緩繳期間調動、中止解除契約、退休等人員,為使其待遇不受影響並保證銜接,這部分人員可單獨繳納和操作。
1、在緩繳期間,緩繳企業照常報送收繳月報,進行正常的人員增減變化及進行月報生成,但不進行基金托收,收繳基金在緩繳期過後通過還欠實現;
2、職工因調動、中止解除契約、退休等原因發生轉移、清算等情況時,須辦理相應人員的補繳手續後再辦理轉移、清算等事宜。
(二)醫療保險
1、在緩繳期間,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暫不進行分配、暫不記繳費年限。但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治療或三種特殊病(腎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的門診治療待遇。
2、緩繳期滿後,企業應對緩繳期間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正常繳費基數予以補繳,凡補繳到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予以分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予以確認。
六、補繳時間
緩繳期結束後,企業應對緩繳部分按原基數和額度進行補繳,並在2003年底前足額補繳到位,補繳時可免徵滯納金和利息。各級經辦機構要做好催繳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日報告制度
為了及時準確掌握緩繳情況,儘快將有關情況上報市政府,各單位要將《緩繳社會保險費情況統計日報表》(式樣附後)按日上報市社保中心。具體要求為每日上午10時前將前一日批准緩繳的情況按明細項目經主管領導簽字、蓋章後上報,沒有發生新增批准的情況實行零報告。
(二)鑒於此項工作涉及企業和職工的切身利益,望各單位嚴格執行政策,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要做好耐心的解釋工作。對於弄虛作假騙取緩繳政策或者緩繳期滿,逾期不予補繳的企業,要予以曝光,同時按規定追繳本金和利息並加罰滯納金和利息。
八、本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