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對部分市場調節價商品和服務實行最高限價的通知》意在為抑制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上漲,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經市政府批准,決定對部分市場調節價商品和服務實行最高限價,特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關於對部分市場調節價商品和服務實行最高限價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3-04-22
- 生效日期:2003-04-22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京價(醫)字〔2003〕190號
【發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2003-04-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京價(醫)字〔2003〕190號
【發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2003-04-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北京市關於對部分市場調節價商品和服務實行最高限價的通知
(京價(醫)字〔2003〕190號)
(京價(醫)字〔2003〕190號)
本市各有關單位:
在防治“非典”期間,為抑制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上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經市政府批准,決定對部分市場調節價商品和服務實行最高限價,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銷售16層紗布口罩每個零售價最高不得超過4.00元;活性碳口罩每個零售價最高不得超過9.80元;過氧乙酸(濃度16%-18%、一元溶液、500ml)每瓶零售價最高不得超過22.00元;次氯酸鈉84消毒液(470ml)和利克消毒液(500ml)每瓶零售價最高不得超過4.00元。
銷售其他口罩、消毒液等不得藉機亂漲價、哄抬價格。
二、對政府定價藥品目錄外的抗病毒類和調節免疫功能類化學藥品實行限價和提價申報管理。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均應在本單位2003年4月21日的價格水平上保持穩定。產地出廠價格或批發價格提高,本市經營企業或醫療機構如調整零售價格,須向北京市物價局申報。經北京市物價局批准後方可提高零售價格。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提高零售價格。
各單位應將本單位4月21日的實際價格水平、進貨票據等留存備查。
三、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經過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培訓的服務隊伍,依照衛生部門規定的消毒規範對社會開展預防性消毒服務,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衛生防疫服務費(含消毒劑)每平方米不得超過1.50元。
四、對醫用耗材,仍按現行政策規定嚴格管理。
五、被列為北京市藥品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藥品批發企業(具體名單見京價(醫)字[2001]307號檔案),每天上午10時,要將上一天本單位銷售量分列前10位的防治“非典”相關藥品及醫用耗材的銷售量和銷售額報送北京市物價局。傳真:62352474。
六、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違反《價格法》和本通知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2003年4月23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在防治“非典”期間,為抑制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上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經市政府批准,決定對部分市場調節價商品和服務實行最高限價,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銷售16層紗布口罩每個零售價最高不得超過4.00元;活性碳口罩每個零售價最高不得超過9.80元;過氧乙酸(濃度16%-18%、一元溶液、500ml)每瓶零售價最高不得超過22.00元;次氯酸鈉84消毒液(470ml)和利克消毒液(500ml)每瓶零售價最高不得超過4.00元。
銷售其他口罩、消毒液等不得藉機亂漲價、哄抬價格。
二、對政府定價藥品目錄外的抗病毒類和調節免疫功能類化學藥品實行限價和提價申報管理。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均應在本單位2003年4月21日的價格水平上保持穩定。產地出廠價格或批發價格提高,本市經營企業或醫療機構如調整零售價格,須向北京市物價局申報。經北京市物價局批准後方可提高零售價格。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提高零售價格。
各單位應將本單位4月21日的實際價格水平、進貨票據等留存備查。
三、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經過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培訓的服務隊伍,依照衛生部門規定的消毒規範對社會開展預防性消毒服務,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衛生防疫服務費(含消毒劑)每平方米不得超過1.50元。
四、對醫用耗材,仍按現行政策規定嚴格管理。
五、被列為北京市藥品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藥品批發企業(具體名單見京價(醫)字[2001]307號檔案),每天上午10時,要將上一天本單位銷售量分列前10位的防治“非典”相關藥品及醫用耗材的銷售量和銷售額報送北京市物價局。傳真:62352474。
六、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違反《價格法》和本通知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2003年4月23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