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開發區協會

北京市開發區協會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北京市結合工業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開始在城市的郊區建設工業開發區。國家對各類開發區進行清理整頓以後,目前全市共有19個工業開發區,總規劃面積33574.49公頃。其中,中關村科技園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區為國家級開發區,總規劃面積25481.44公頃,占19個開發區總面積的75.9%;其他16個開發區均為市級開發區,總規劃面積8093.05公頃。

2005年1月,國務院批覆的《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提出構建“兩軸、兩帶、多中心”的北京城市空間發展布局,19個工業開發區正在坐落在東、西兩個發展帶上,這將有利於增強北京工業開發區與京津冀都市圈和環渤海地區在經濟技術領域的廣泛交流與合作。

在北京市的開發區簡稱為“3+16+X”,其中3代表3個國家級開發區,16代表16個市級開發區,X代表若干(截至2009年11月為3個)產業基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開發區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Zones 
  •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體北路4號 
  • 簡稱:BDZA 
  • 註冊機構北京市民政局
  • 性質:非贏利性社會團體 
  • 批准單位北京市工業促進局
協會職能,組織機構,協會運作模式,協會章程,協會活動圖片,

協會職能

1.根據北京市工業發展規劃、工業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規劃,協助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參與開發區發展規劃的研究,引導開發區理性發展;
2.根據綜合環境和區域特點,為開發區做好周到、有效的招商選資服務,最佳化資源配置;
3.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各部門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組織機構

1.會長:李樹藩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北京市工業促進局 副局長
2.副會長:
1)楊彥茹(女)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服務體系建設處 處長
2)趙昕昕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副主任
3)杭金亮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區管委會 副主任
4)劉進奎 北京林河開發區管委會 主任
5)王建忠 北京興谷開發區管委會 主任
6)陳國增 北京通州開發區管委會 主任
7)李勇軍 北京密雲開發區管委會 主任
8)趙 軍 北京房山工業園區管委會 主任
3.秘書長:
1)陳世傑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產業布局處 處長
4.監事長:
1)李建軍 北京德寶商三包裝印刷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市人大代表)
5.監事:
1)石幼文 北京工業發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
2)溫 震 北京大興開發區開發經營總公司 總經理
6.協會設綜合辦公室和和信息中心,負責日常工作及網路運營維護。

協會運作模式

協會採用政府指導,社會化運營,自負盈虧,服務創新的模式。協會組建的開發區網站上建有五個中心(招商引資服務中心,投融資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技術創新服務中心,信息統計中心),均由專業中介機構運作。

協會章程

北京市開發區協會章程

日期:2007-12-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北京市開發區協會(英文名稱:Beijing Development Zones Association,縮寫為BDZA;以下簡稱開發區協會)為本團體在北京市民政局正式登記註冊的全稱。
第二條 開發區協會是由北京市範圍內經國家和北京市政府認定的開發區與產業基地,以及從事開發區建設和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個人,以及一切關心和有志於推動北京市開發區發展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以促進北京市開發區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服務北京工業和開發區,是經北京市工業促進局批准,北京市民政局核准註冊,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獨立法人組織。
第三條 開發區協會的宗旨是:在開展活動中,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引導開發區的理性增長,通過向開發區和投資者提供創新性服務,全面提升北京市開發區的綜合競爭力:產業競爭力(產業定位和產業理性聚集),軟環境競爭力(融資、技術轉化、勞動力培育、信息服務等),市場競爭力(招商能力和招商平台)。
第四條 開發區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開發區協會的註冊資金為50萬元人民幣,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工體北路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活動)
第六條 本協會的基本業務範圍包括:
(一)協助政府建設開發區資料庫,落實《開發區建設指導意見》。
(二)開發區提供俱樂部服務,如國內外開發區考察學習,培訓等,不定期的組織開發區之間的活動,增加開發區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合作。
(三)提供產業轉移與招商服務,組織某個產業的專項招商會議。
(四)編輯和印製《北京現代工業園區》。
(五)建設、維護和更新《北京開發區》網站。
(六)組織制訂“北京市開發區公約”,通過行業規範和自律,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組織編制“北京市開發區綜合競爭力指標體系”,並根據年度統計結果予以排名發布。
(七)定期發布國內外重點產業發展動態信息,幫助開發區了解產業發展趨勢。
(八)參與有關工業區的規劃制訂,協助市政府有關部門引導開發區理性發展。
(九)組織專家對本市開發區規劃方案進行評比並發布評比結果,引導各開發區重視和提高規划水平。
(十)推動本市工業大集團的產業發展規劃與開發區的規劃更加有機結合,引導工業新項目向開發區集中。
第七條 承擔會員單位及其它社會團體或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以單位會員為主,同時也接納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會員。具體接受辦法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制定並實施。
第九條 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擁護並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協會,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協會的工作;
(三) 單位會員是經國務院和北京市政府認定的開發區、產業基地,以及為開發區和產業基地提供各種服務的法人單位。
(四) 個人會員是在經濟、法律、管理、產業等方面具有專長的中國公民
第十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一)單位會員
符合第九條第(一)、(二)、(三)款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性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協會有關部門審查,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
(二)個人會員
符合第九條第(一)、(二)、(四)款的個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由協會有關部門審查,常務理事會批准,並簽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加本協會的各種活動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需要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履行符合本章程的義務; 
(二)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維護本協會聲譽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標準由各屆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情況,在徵得會員同意的基礎上做出明確規定);
(五)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本協會做貢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的,則視為自動退會;退會的會員應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員代表、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應充分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或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重要決議;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事項和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與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提前或延期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事項;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監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二)按時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管理登記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五)對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六)對本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在特殊情況下,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確因工作需要仍需擔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職務,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均為3年。可連選連任,但同一職位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
第三十條 本協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如因特殊情況,由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經會長授權,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檔案或由會長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協調本協會內部各部門工作;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出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將按會費管理有關規定,按年度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活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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