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指引》是為了助力北京市金融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的指引。
2024年2月19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北京市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指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19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文號:京市監發〔2024〕9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 《北京市房地產廣告發布指引》《北京市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指引》的通知
京市監發〔2024〕9號
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市場監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局機場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廣告經營單位:
現將《北京市房地產廣告發布指引》《北京市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
內容全文
為助力我市金融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並隨著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的變化,進行動態調整。
一、適用範圍
1.本指引所稱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指金融產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推銷金融投資理財類產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
2.本指引適用於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代言人。
3.本指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國務院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4.本指引所稱金融產品,是指金融機構設計、開發、銷售的產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存款、貸款、資產管理產品、保險、支付、貴金屬、期貨、外匯等。
二、發布要求
1.堅持正確導向。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堅持正確導向,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要求,不得宣揚無節制消費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誘導客群接受不適當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2.依法公平競爭。從事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符合許可事項。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內容不得超出金融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檔案載明的經營範圍、銷售區域,廣告中所涉及的金融產品或服務應按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核准或備案,並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和其他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要求。
4.廣告主負主責。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應明示相關風險及責任承擔,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的提示或者警示,顯著標示"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等字樣,並確保依法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
5.健全管理機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完善審核流程,嚴格審核標準,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布虛假違法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有效維護金融廣告市場安全穩定。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要完善服務協定和平台規則,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金融投資理財類違法廣告的用戶採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防範、制止違法廣告。
6.積極宣傳引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積極製作發布"合理參與金融投資理財活動、強調風險自控"等內容的公益廣告,增強投資者的法律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引導投資者合理參與金融投資理財活動,逐步形成買者自負、風險自擔的意識氛圍。
三、負面清單
1.不得發布與非法集資活動有關的廣告。
2.不得對未經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或備案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預先宣傳或促銷。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不得出現"XX學術機構推薦""XX投資者證明"等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等內容。
5.不得對過往業績的內容作誇大虛假或誤導性表述,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得使用小機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6.不得發布與虛擬貨幣相關的廣告。
7.金融機構發布代銷產品廣告不得與自有產品相混淆,應顯著標示合作機構名稱,並聲明"本產品由XX機構(合作機構)發行與管理,代銷機構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兌付和風險管理責任"。
8.不得發布私募、信託等非公開發售理財產品廣告。
9.發布貸款類廣告應當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清晰準確展示貸款年化利率,不得發布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條件低息誤導貸款人的內容,不得以"日利率""日還款"等與實際執行利率表達不一致的方式宣傳貸款利息。
10.業務合作方受金融組織委託發布貸款業務撮合廣告,必須標示委託方名稱,不得以自身名義對貸款種類、數額、利率、放款時限、資質審查、擔保條件等內容作出保證性承諾。無擔保資質不得在廣告中宣傳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內容。廣告中應承諾並標註"在貸款金融機構收取息費外,不得再收取息費或者變相以服務費、保險費等形式收取息費"。
11.不得出現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內容解讀
一、發布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發揮金融廣告對金融市場的助推作用,進一步鼓勵金融廣告發布,激發廣告市場和金融市場主體活力,助力金融行業高質量發展,我局面向部分網際網路平台企業、行業協會、區級市場監管執法人員開展政策需求徵集後,起草了《北京市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指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充分吸收採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台了本發布指引。
二、發布指引制定的依據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等。
三、發布指引預計取得的效果是什麼?
發布指引出台後,一方面梳理現行有效的金融廣告監管規定,提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代言人依法發布金融廣告,防止產生違法廣告風險,促進廣告行業健康發展。另一方面,發揮商業廣告的宣傳推廣作用,提升金融行業的品牌形象,助力金融行業平穩健康發展,有效滿足人民民眾的合理需求。
四、發布指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發布指引分為適用範圍、發布要求、負面清單3部分內容。一是適用範圍明確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代言人適用本指引。二是從堅持正確導向,依法公平競爭,符合許可事項,廣告主負主責,健全管理機制,積極宣傳引導等6個方面明確發布要求。三是負面清單以11個不得的形式,明確了禁止發布廣告的產品或服務及禁止出現的內容。
五、發布指引的創新亮點體現在哪裡?
根據廣告監管法律要求,發布指引順應市場發展需要。一是站在規範行為、促進發展的角度,將金融廣告發布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了列舉,便於廣告從業者和金融企業理解,督促依法發布金融廣告。二是站在宣傳推廣、助力實體經營增長的角度,通過鼓勵金融廣告發布,助力金融行業發展。三是站在行政指導、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提出發布要求,增強投資者的法律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
六、發布指引包含哪些關鍵字?
發布指引包含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等關鍵字。
七、專有名詞詮釋--什麼是"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
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指金融產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推銷金融投資理財類產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
八、發布指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本指引適用在北京行政區域內發布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代言人。
九、發布指引有哪些注意事項?
金融廣告須依法依規發布,首先,金融投資理財類產品或服務要符合法律規定,經營主體要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其次,廣告推銷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須經金融監管部門核准或者備案;最後,廣告內容不能超出金融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檔案載明的經營範圍。
十、與《北京市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合規指引》有哪些差異?
一是為落實《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等新法規要求,增加了網際網路平台企業要完善服務協定和管理規則,對發現利用其信息服務平台發布或可能發布虛假違法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的用戶採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及時防範、制止違法廣告。
二是為助力廣告和金融行業發展,從適用範圍、發布要求、負面清單等3個方面對《北京市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合規指引》進行最佳化調整。
三是增加了信託等非公開發售理財產品禁止發布廣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