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要實事起草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重要實事起草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0-10-18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公布平台:《北京日報》、首都之窗網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發〔2008〕5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轉變職能提高效率進一步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意見》(京政發〔2009〕10號)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重要實事起草編制工作,力求更加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旨在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樹立服務型政府理念,加快實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發展戰略,堅持關注民生、改善民生,讓廣大人民民眾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要實事是指與廣大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急需解決且當年能夠解決的重要事情。重要實事應符合“實際”、內容“實惠”、具有“實效”;體現民意廣泛性、需求急迫性、內容綜合性、保障可行性和完成時效性等特點;符合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理念,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每年切實解決一批廣大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真正把重要實事辦成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第二章 起草編制原則
第三條 緊貼需求、順應民意。充分聽取民意,切實解決與廣大人民民眾利益緊密相關、民眾願望強烈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條 突出重點、注重銜接。以民生工作為重點,做好重要實事與本市當年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的銜接。
第五條 當年明確、當年見效。當年明確的重要實事項目必須做到規劃、立項、土地等重大前期基礎工作紮實且資金落實,確保當年見效,讓廣大人民民眾切實得到實惠。
第三章 重要實事內容
第六條 重要實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滿足廣大人民民眾基本生活需求和提升生活品質。主要指衣、食、住、行等生活方面迫切需要解決以及提升生活品質的實事。
(二)提高社會保障水平。主要指就業與再就業、低保、扶貧、養老、助殘等方面的實事。
(三)促進社會事業發展。主要指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和科技等方面的實事。
(四)加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改善。主要指軌道交通、道路修建、市政設施改造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宜居環境和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實事。
(五)城鄉統籌協調發展。主要指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城鄉一體化等方面的實事。
第四章 重要實事數量
第七條 重要實事數量應根據廣大人民民眾迫切需求和本市財力實際,每年一般不少於30件。重要實事內容要主題鮮明、表述精煉,內容相似的應儘量合併、避免重複,連續列入的重要實事項目要確保每年取得新的實效。
第五章 起草編製程序
第八條 重要實事起草編製程序分為徵集意見階段、起草編制階段、審議確定階段、正式公布階段,主要包括徵集建議、提出項目、修改完善、協調確認、徵求意見、審議確定、正式公布等步驟。
(一)徵集建議。9月中旬,通過《北京日報》、“首都之窗”網站等媒體發出通知,徵集廣大人民民眾的意見與建議;同時分別向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發函,徵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與建議。
(二)提出項目。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請各單位結合廣大人民民眾和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與建議提出擬辦重要實事項目,並進行收集、匯總、篩選。
(三)修改完善。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請各部門、各區縣政府對擬辦重要實事項目提出修改意見,同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負責核實資金、規劃、土地等情況。徵求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擬辦重要實事項目的意見,同時徵求市委常委,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的意見。
(四)協調確認。將重要實事項目與市“兩會”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進行比對核實,同時請市政府秘書長召開協調會,對重要實事項目進行協調和確認。
(五)徵求意見。通過《北京日報》、“首都之窗”網站等媒體聽取廣大人民民眾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
(六)審議確定。市“兩會”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和市委常委會審議。
(七)正式公布。通過《北京日報》、“首都之窗”網站等媒體正式向社會公布,並以市政府辦公廳檔案形式印發。
第六章 協調保障機制
第九條 重要實事起草編制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並牽頭成立專門起草編制工作小組,具體負責重要實事的徵集建議、匯總項目、修改完善、徵求意見、提請確定、正式公布等工作。
第十條 提出擬辦重要實事項目的單位包括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和直屬機構等。
第十一條 重要實事起草編制工作實行協同配合機制。提出項目的主要責任單位負責協調資金及來源、明確協辦單位、完成時限等,協辦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 督查部門要提早介入重要實事起草編制過程,加強編制與落實工作的銜接。重要實事確定後,督查部門要加強督查督辦,確保落實。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區縣政府重要實事起草編制工作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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