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辦公地址:北京西站南路168號1004室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本區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制度和規定,並在所監管企業中組織實施。
(二)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體系,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重大事項、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推進本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五)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本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等工作。
(七)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八)負責所監管企業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和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分工

豐臺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二級巡視員:高文娟
豐臺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副書記:王志剛
豐臺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曹懷亮
豐臺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袁會濤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會議、公文、機要、保密、信息、網路、檔案、信訪、議案、建議、提案、安全等工作;承擔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部門預算、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和接待聯絡;負責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工會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機關法律事務和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有關信息化系統的管理工作。
(二)規劃發展科:研究提出區屬國有經濟發展規劃、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建議,提出深化所監管企業改革的建議,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組、混合所有制改造等工作;指導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管理現代化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章程;負責對監管企業重大投資等重大事項決策提出建議,指導督促監管企業推進重大產業項目落實工作;牽頭推進非首都功能疏解工作,為中央、市屬國有企業提供協調服務;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處理,負責系統法律宣傳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指導監管企業大規模資產拆遷工作。
(三)考核評價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科)。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運行情況監測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並組織實施;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所監管企業清查資產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制定支出方案;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根據國家及本市、區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福利保障;負責指導企業有關和諧勞動關係的相關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並組織實施;協助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
(四)產權管理科: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本區國有資產產權方面的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中央駐區及區屬城鎮集體企業產權界定,負責監管企業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審核資本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負責指導企業商業性資產的日常管理、環境整治和業態升級工作、土地資產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企業兼併破產方案;負責牽頭各相關部門落實區屬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生活補貼工作;負責“三供一業”剝離工作。
(五)黨建辦公室。負責國資委黨委深化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具體工作;負責所監管企事業黨的建設的督導、考核等工作;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負責所監管企業考察推薦董事、監事人選工作;指導和規範董事會的業務工作,受理有關工作報告,進行評價考核;協調監管企業老幹部工作;協助區委組織部做好區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所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人才隊伍建設。
(六)黨群工作科。負責監管企業的意識形態建設、思想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負責國資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負責機關統戰工作及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負責國資系統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七)企業督導科(環境保護科、安全生產科)。負責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從出資人的角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負責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所監管企業做好生態環保、清潔空氣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綜合治理工作,拆除違法建設、地下空間整治等相關工作;負責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食品藥品安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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