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獲證企業後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獲證企業後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獲證企業的後續監督管理,規範獲證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和《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獲證企業是指依據《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生產者。
第三條 對獲證企業的後續監管措施主要包括監督檢查、建檔管理和信息通報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質監局統一負責全市獲證企業的後續監管工作。獲證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由企業生產地質監局負責實施。發證質監局應當向生產地質監局提供獲證企業有關信息,方便企業生產地質監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企業生產地質監局應將監督檢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及時書面通報發證質監局。
企業生產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的,發證質監局應將企業有關信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生產地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複印件等)報送企業生產地質監局,委託企業生產地質監局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五條 監督檢查包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企業存在問題或違法違規行為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回訪,對舉報進行調查處理等。
第六條 區縣質監局應根據生產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監督檢查計畫、確定監督檢查頻次,保證監督檢查工作落實到位。
對《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獲證企業信息登記表》(見附屬檔案1)中的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對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生產企業,應在其許可證超期1個月內對其進行一次巡查,發現其繼續製造銷售計量器具,嚴格依法處理。
第七條 監督檢查的重點項目及處理辦法
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方法
處理辦法
說明
1
製造場地遷移
審查實際生產地址是否與《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獲證企業信息登記表》、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登記的生產地址一致。
製造場地遷移未重新辦理製造計量器具許可,按照《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三十八條第三款處理。

2
許可證
超期
根據《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獲證企業信息登記表》,核查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原件。
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超期,擅自製造銷售計量器具的,按照《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三十七條處理。

3
許可標誌
審查是否在產品的明顯部位(或銘牌)、使用說明書和包裝上標註國家統一規定的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和編號。
未標註或者未按規定標註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按照《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四十條處理。
受產品表面面積限制而難以標註的,可以僅在使用說明書和包裝上標註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和編號。出口的計量器具如未取得製造許可證,不得標註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和編號。
4
產品標識
計量器具銘牌標識應包括:計量器具名稱、規格(型號)、出廠編號;計量器具的生產廠名、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等信息。
無產品標識;標識的信息不正確、不齊全,應要求企業整改。
產品標註的計量器具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廠名、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許可證標誌和編號必須與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一致。
5
超範圍
生產
對照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原件,檢查產品出庫賬冊、庫房成品實物、生產任務單、銷售契約和發票等是否與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產品範圍一致。
超範圍生產,按照《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三十八條第一、二款處理。
產品的信息應與許可證完全一致,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只對經批准的計量器具名稱、型號等項目有效。
6
出廠檢驗
抽查成品是否有產品合格證和出廠檢驗記錄。
未進行檢驗,按照《計量法實施細則》四十九條處理。
企業可以根據產品標準對出廠的產品進行抽檢。
7
計量器具溯源
核查計量器具台帳、在用計量器具實物、檢定(校準)證書是否一一對應。
計量器具未溯源,按照《計量法實施細則》四十六條處理。
強檢計量器具須取得有效的檢定證書;非強檢計量器具管理須取得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溯源方式和周期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
8
檢驗人員
核查檢驗人員是否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
出廠檢驗人員未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應要求企業整改。
出廠檢驗員的資格證可由企業自己頒發。檢驗人員應經過檢定規程(規範)和產品標準的培訓。
9
執行標準
說明書、外包裝、銘牌上產品執行的標準應當與產品標準登記卡或備案表的標準一致。
不一致,應要求企業整改。

第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根據檢查情況,逐項填寫《製造計量器具獲證企業監督檢查記錄單》(見附屬檔案2),並經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負責人員簽字確認。
第九條 區縣質監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有2名(含)以上執法人員參加。
第十條 對企業超原有製造許可範圍生產銷售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按照《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04號)處理。
凡是只取得型式批准,未另行辦理製造計量器具許可的行為,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辦理製造計量器具許可;逾期未辦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處罰。
凡是未另行辦理型式批准證書及製造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處罰,並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辦理製造計量器具許可。
第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問題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建檔管理
第十二條 生產地質監局根據《製造計量器具獲證企業監督檢查記錄單》填寫《製造計量器具獲證企業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見附屬檔案3)。
記錄單和匯總表作為監督檢查的原始檔案存檔。檔案保存期限不低於3年。市質監局將對區縣質監局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獲證企業後續監管工作進行考核,每年對監督檢查的原始檔案進行抽查。
第五章 信息通報
第十三條 市區兩級質監局應建立獲證企業後續監管情況信息通報制度。
每年的1月15日前,各區縣質監局將本單位頒發的在許可證效期內的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信息填寫《製造計量器具獲證企業信息登記表》報市局計量處。市局計量處匯總全市獲證企業信息,2月底前下發各區縣質監局。
每年10月底前,各區縣質監局將《製造計量器具獲證企業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蓋局章報市局計量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