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本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四條 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在執業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有外出開展職業健康檢查能力的可以在北京市範圍內開展職業健康檢查。
第六條 北京市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和改進中心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質量控制工作,組織開展實驗室間比對和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工作。
第七條 市、區衛生健康委負責本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日常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備案時應提交證明其符合以下條件的有關材料: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具有相應職業衛生生物監測能力;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與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相應的條件。
第九條 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衛生健康委申請備案。
第十條 市衛生健康委按照有關規定對備案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備案完成後,市衛生健康委通知提交職業健康備案材料的醫療衛生機構領取《北京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並向社會公布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當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變更信息。
第十三條 各區衛生健康委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日常管理,市衛生健康委對本市範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抽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市、區衛生健康委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按照備案的類別和項目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情況;
(三)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情況;
(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疑似職業病的報告與告知以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情況;
(六)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管理情況等。
第十五條 市、區衛生健康委檢查時,有權查閱或者複製有關材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衛職健〔2019〕17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各有關醫療機構、市衛生健康監督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有關要求,市衛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