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不少專家應邀赴歐、美、亞洲的國家進行學術交流和傳授技藝,多年來,本會在天安門、正陽門、永定門廣場組織了廣播體操、太極球健身操(舞)、健身秧歌、太極拳(扇)、柔力球、抖空竹、踢毽跳繩等多項50多萬人參加的大眾體育展示及北京市第一、二、三、四、五、六屆體育節開幕式、北京市第八、九屆職工體育運動會開幕式和北京國際旅遊文化節等大型團體操舞表演,天壇、地壇、玉淵潭、世紀壇、文化宮等體育健身大遊園活動。廣泛開展“我為奧運添光彩,科學健身熱京城”、“迎奧運、講文明、樹新風”、“我與奧運同行”等系列活動,受到了社會廣泛的關注和好評。
本會與多家企、事業和媒體單位建立了合作夥伴關係;出版發行了《科學健身系列叢書》;建立了職工體協網站、職工體質測定服務部和編輯職工體育期刊《職工健身快車通訊》。本會第三次代表大會已制定了四年發展規劃,以更快、更高、更強的奧林匹克精神,把體協建成職工健身服務家園、首都職工體育發展的旗艦,為“新北京、新奧運”作貢獻。
協會會徽
一、會徽說明
北京市職工體育協會會徽,於2003年11月20日在《勞動午報》工會新聞版正式刊登向社會公開徵集會徽啟事。經聽取有關專家對送交會徽徵集稿的評審意見,北京市職工體育協會常委會決定採用職工藝術家李金科先生設計的北京市職工體育協會會徽圖案,並於2004年8月18日在《勞動午報》公布正式啟用。
會徽表達以人為本,科學健身,奮發向上,求實創新,以生命在於運動的新理念,充滿青春的活力和首都職工新時期強健體魄的精神。
B字形綠色外輪廓代表綠色北京。
中心Z字形代表職工(拼音ZHIGONG字頭)Z字兩端的貫通寓意為北京體育通向世界,象徵連線各國人民“和平、友誼、進步”的紐帶,又是相互交流的通道和橋樑。
Z字與虛線部分組成一個運動中的“人”形,呈現三個層面,象徵三人為“眾”,體現職工體協的民眾性和廣泛參與性,代表著生命的魅力與燦爛,同時象徵北京市職工體育運動蓬勃發展和更快、更高、更強的奧林匹克精神。
二、會徽使用
北京市職工體育協會會徽是本會的標誌、團體的象徵,與會人員要愛護會徽,用好會徽、宣傳會徽。會徽的使用必須有助於職工體育運動的發展,不得有損其尊嚴,否則禁用。
使用本會會徽印製標誌,要按會徽設計說明印製。特殊需要可以是一種顏色或幾種顏色,會徽下端可寫“北京市職工體育協會”中文或漢語拼音。
本會所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分支機構等均可使用本會會徽,使用本會會徽需要向本會辦公室備案。
任何以廣告、商業或盈利為目的而使用本會會徽,必須向本會申請,須本會同意或達成協定後方可使用。
本會會徽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協會章程
北京市職工體育協會章程
(2005年3月30日體協三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通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職工體育協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employee sport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BESA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職工體育工作者和廣大職工體育骨幹、積極分子聯合發起成立,是民眾性的職工體育組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全市各級職工體育組織及職工體育工作者、積極分子,在黨的基本路線指引下,貫徹落實黨的體育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堅持為職工民眾服務,大力開展健康向上、形式多種多樣的職工體育活動,增強職工體質,豐富職工文化生活,促進“三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全市廣大職工貫徹落實《體育法》和《全民健身計畫綱要》, 提高職工健康水平,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
(二)積極開展健康向上、豐富多彩、職工民眾樂於參加的體育活動,不斷創新發展職工大眾體育運動,增強職工體質。
(三)組織職工體育研討,交流職工體育工作經驗,指導基層和職工民眾科學健身。
(四)做好職工體育骨幹培訓、體質測定、醫療體育和諮詢服務工作。
(五)組織職工體育競賽、示範表演,提高職工體育運動水平。
(六)編輯、出版、發行職工體育書籍、刊物,大力宣傳和普及體育科學知識和奧林匹克精神。
(七)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提高會員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八)吸收發展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條件和程式:
(一)團體會員
凡本市區、縣、局、總公司、產業、直屬基層和企事業單位、機關、院校的工會、職工體育協會等單位、團體,關心、重視並支持職工體育事業,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經申請獲得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積極參加體育運動的各行業在職與離退休職工和各體育項目的輔導員、教練員、裁判員、體育活動骨幹、積極分子及熱心職工體育的專兼職記者、編輯和科技人員等,由本人申請,兩名會員介紹,經本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參加本會的活動;
3、享有本會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4、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義務:
1、履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努力學習,提高素質,維護本會合法權益與聲譽;
3、積極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發揚奉獻精神,團結和諧;
5、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本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一月至四月;
6、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參加,為有效會議,表決的事項,需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為有效決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的辦法並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
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或委託副會長、秘書長擔任,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
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本會設名譽主席、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3至5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財務管理規定,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狀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二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5年3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