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統計執法證管理辦法條例,主要規範、加強全市統計執法人員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統計執法證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北京市統計執法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統計執法人員資格及證件管理,根據《統計執法證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20號)和《北京市行政處罰執法資格管理辦法》(京政發〔2007〕1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統計系統執法人員的統計執法證由國家統計局統一頒發和管理,北京市統計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北京市地方統計系統執法證的申請、審核、管理工作,各區統計局、經濟社會調查隊(以下簡稱各區局隊)負責本區執法證的申請、審核、管理工作。
第三條 統計執法證根據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工作的需要核發,申領人須符合《統計執法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並考試合格後,經法定程式方能取得。
第四條 各區局隊按規定對本區擬頒發執法證人員進行初步審核,按照會議制度規定集體研究確定擬頒發執法證人員名單,填制《統計執法證申請表》並加蓋單位公章,報送市局審核。各區局隊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本單位執法證的申領工作,統一向市局提交申領材料。
第五條 市局收到各區局隊報送的《統計執法證申請表》後進行再次審核,按照會議制度規定集體研究確定擬頒發統計執法證人員名單,報國家統計局執法監督局審定。
第六條 市局所屬各單位申請統計執法證的,由各單位按規定對擬頒發執法證人員進行初步審核,填制《統計執法證申請表》並加蓋單位公章,報送北京市統計局統計執法檢查大隊。北京市統計執法檢查大隊匯總各單位擬頒發執法證人員名單後進行再次審核,按照會議制度規定集體研究確定擬頒發統計執法證人員名單,報國家統計局執法監督局審定。
第七條 市局按照國家統計局全國統計執法人員考試大綱(以下簡稱考試大綱)的要求,組織制定北京市考試題庫並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八條 市局執法人員和國家執法骨幹人才庫人員,須參加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組織的考試,合格後方能取得執法證。
第九條 市局按照考試大綱的要求,組織本市除本規定第八條以外的統計執法人員考試,試題由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提供,合格後方能取得執法證。
第十條 市局統計執法檢查大隊負責組織本市執法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各區局隊執法隊負責組織本區執法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取得執法證的執法人員,應當參加培訓。
第十一條 市局建立本市統計執法證信息庫並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將本市統計執法證使用情況報送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十二條 市局通過北京統計信息網和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向社會公布統計執法證持有人的基本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三條 統計執法證持證人員有《統計執法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況發生的,由所在單位收回其統計執法證並經市局審核後交發證機關註銷。
第十四條 統計執法證持證人員有《統計執法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況發生的,由市局收繳其統計執法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統計執法資格及證件管理辦法》(京統發〔2009〕49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