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關於印發《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的通知
京交文〔2016〕217號
各有關單位:
為清潔空氣、節約能源、緩解交通擁堵、方便出行,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保護合乘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
為清潔空氣、節約能源、緩解交通擁堵、方便出行,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保護合乘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各方自願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三、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循公益合乘優先、民間互助自願、維護合法權益、合乘信息真實、分攤成本合理、嚴禁非法營運的原則。
四、合乘雙方可以合理分攤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氣、電費用和道路通行費用。
燃油小客車油費參照車輛標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實時油價進行計算,使用氣、電為動力的小客車參照該標準計算。
五、駕駛員應有1年以上駕齡,身體健康;在合乘中應當依法自律、安全駕駛;所選擇的線路應當符合順路便行的原則。
提供合乘的車輛須是駕駛員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號牌且經檢驗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車。
六、駕駛員應當事先發布出行信息,與合乘者約定行駛線路、出行時間、乘車地點、費用分攤、安全責任、人身保險等事宜。駕駛員提供合乘服務每車每日不超過2次。
合乘雙方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個人信息並進行核實,確保合乘規範和安全。
七、合乘信息服務平台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實行實名註冊,內容應當包括: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及保險狀況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證;駕駛員、合乘者的手機號碼;
不得為駕駛員和車輛條件不符合要求、登記事項不完備的合乘行為提供註冊和合乘信息服務;
(二)所提供下載的合乘軟體合乘功能應與巡遊車、網約車軟體功能分別設定,後台數據分開;合乘軟體應當為合乘雙方提供協定文本;
(三)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合乘分攤費用,按合乘各方人數分攤;
(四)每車每日派單不超過2次;
(五)駕駛員和車輛如發生違法行為或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合乘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及時註銷其註冊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務;
(六)應當妥善保護合乘雙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網信等部門依法監管。
八、禁止任何企業和個人以合乘名義開展非法營運。對收費明顯高於合乘計費標準、提供合乘服務超過規定次數、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由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九、本市鼓勵社會各界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宣傳活動,規範合乘行為、抵制非法營運,維護合乘當事人合法權益。
十、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北京市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京交法發〔2013〕290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的徵求意見稿2016年10月8日通過網路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對北京市巡遊計程車和
網約車發展做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網約車車輛,要求為北京市車牌,5座三廂小客車排氣量不小於2.0L或1.8T、車輛軸距不小於2700毫米;新能源車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7座乘用車排氣量不小於2.0L、軸距不小於3000毫米、車長大於5100毫米。車身需要張貼網約車專用標識,安裝“計價器”。繳納營業性車輛的交強險、第三方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價格方面,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關於網約車司機的要求,徵求意見稿提出須為北京市戶籍,男60歲、女55歲以下,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等,需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徵求意見稿提出,對網約車平台實施許可管理,經營期4年,到期審核合格後可延期。平台需要承擔承運人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
目前,北京巡遊計程車的數量為7.1萬輛。相關檔案指出,北京堅持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適度發展計程車。將根據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公共運輸發展水平、計程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確定計程車數量,並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
北京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要求車輛是北京市號牌的7座以下小客車,駕駛員每天合乘頻次不超過兩次。
對於傳統巡遊計程車,明確改革經營權管理制度。新增巡遊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存量巡遊車未明確經營權期限的,通過車輛更新逐步實行經營權期限。同時,建立巡遊車企業、行業協會、駕駛員和工會的“份子錢”四方協商機制,並根據經營狀況、成本費用、租價變動等因素動態調整。鼓勵巡遊車企業兼併重組,鼓勵巡遊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