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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民養老發〔2024〕14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全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工作,全面提升服務質量,根據《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民政部門備案公告的城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和農村幸福晚年驛站(以下統稱“養老服務驛站”)。
第三條 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是指民政部門結合養老服務相關管理規定及標準,組織專業力量,按照規定程式,對養老服務驛站進行綜合評價,確定星級並授予證書、牌匾的活動。
第四條 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工作堅持自願參與、全面客觀、公開公正、動態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一至三星級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市民政部門負責對全市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工作進行抽查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評定對象條件
第六條 養老服務驛站申請星級評定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備案並運營一年以上;
(二)符合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設計和服務相關標準;
(三)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隱患;
(四)三年內未發生責任事故及欺老、騙老、虐老等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五)養老服務驛站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存在嚴重違法、違紀、違反養老行業相關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等行為記錄;
(六)三年內未發生被終止評定或者撤銷星級的情形;
(七)不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評定星級的情形。
第三章 評定組織與評定程式
第七條 區民政部門牽頭組建由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以及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相關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養老服務機構星級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星級評定委員會”)。
第八條 區星級評定委員會在區民政部門的領導下,自行組織星級評定專家開展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工作。區星級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養老工作部門,負責星級評定日常工作。
第九條 提交申請。
(一)養老服務驛站向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參評申請,首次申評星級不得高於一星級。
(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2.《養老服務驛站自評報告》,內容包括:組織機構設定情況(部門設定、管理流程等),工作人員情況(各類人員人數、資質等),服務情況(服務項目、特色等),近三年內接受有關部門抽查、檢查、評估的結果及整改情況,自評得分情況(自評總分,扣分項,扣分原因等)。
第十條 受理與評審。
(一)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養老服務驛站提交的完整申請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驛站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申請參評養老服務驛站名單。
(二)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專家成立評審小組進入養老服務驛站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時間不超過1個工作日。
(三)評審小組根據現場評審得分情況,按照不高於其申評星級的原則提出星級評定初步建議,並在完成現場評審當日提交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四)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現場評審初步建議10個工作日內,提請召開區星級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審核,並提出擬評定星級意見。
(五)受理與評審工作具體程式可參照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相關規則。
第十一條 公示及評定結果確認。
(一)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面向社會公示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二)公示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評定結果及公示情況報區民政部門確認,並將評定結果錄入市養老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三)星級評定結果確認後3個工作日內,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將評定結果書面通知參評養老服務驛站,並向社會公布。
(四)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每月將新增星級養老服務驛站名單向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報備。
第十二條 評定過程中,參評養老服務驛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評定:
(一)存在提供虛假申請資料或偽造有關檔案記錄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存在不配合現場評審、採取不正當手段干擾評定工作或受理後隨意撤回參評申請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第十三條 異議處理。
(一)養老服務驛站對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不予受理決定或星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覆核申請。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書面覆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養老服務驛站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二)養老服務驛站對受理決定覆核申請處理意見或星級評定結果覆核申請處理意見仍有異議,可自收到覆核申請處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養老服務驛站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第四章 星級管理
第十四條 養老服務驛站星級從低到高劃分為三個等級,分別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第十五條 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結果有效期為三年,自星級評定結果通知書印發之日起計算。養老服務驛站可在現星級評定結果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提出參評申請,申請評定星級未通過的,可結合現場評審打分情況,按其實際水平確定星級。
第十六條 養老服務驛站星級實行逐級晉升。申請晉級的,應在獲評現星級滿一年後提出。晉級申請經評定未通過的,按其實際水平保持原星級、降低或撤銷星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區民政部門或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對獲評星級的養老服務驛站進行隨機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於10%。
第十八條 養老服務驛站在現星級評定結果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對其開展監督檢查:
(一)名稱、服務地址等重要備案信息或運營團隊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
第十九條 市、區民政部門或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抽查過程中發現養老服務驛站存在安全風險隱患、內部管理不規範等問題且情節輕微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獲評星級的養老服務驛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星級評定委員會審定撤銷其星級:
(一)未即時報告重要備案信息及變更情況,或存在服務質量問題且情節嚴重的;
(二)拒絕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監督檢查的;
(三)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時限、標準不符合要求的;
(四)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將星級發生變化的養老服務驛站名單及相關情況,向市、區民政部門報備並對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加強對各區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問題予以糾正處理,違紀違法線索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證書、牌匾樣式、規格由北京市民政局統一設計,由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制發。獲評星級的養老服務驛站應將星級牌匾懸掛在其公共場所顯著位置。
第二十四條 區民政部門承擔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工作所需經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星級評定名義向養老服務驛站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服務質量星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京民養老發〔2022〕24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工作,根據《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現結合實際,制定了《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六章二十六條,本次重點對未通過星級評定的養老服務驛站,可結合現場打分情況確定星級、星級有效期調整為三年等方面進行調整,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評定對象條件
《管理辦法》明確了養老服務驛站申請星級評定的基本條件:
一是依法備案並運營一年以上。二是符合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設計和服務相關標準。三是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隱患。四是三年內未發生責任事故及欺老、騙老、虐老等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五是養老服務驛站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存在嚴重違法、違紀、違反養老行業相關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等行為記錄。六是三年內未發生被終止評定或者撤銷星級的情形。七是不存在其它不宜予以評定星級的情形。
(二)關於評定組織與程式
1.區民政部門應分別牽頭組建由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研究機構、相關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委員會。
2.區星級評定委員會分別在區民政部門的領導下,自行組織星級評定專家開展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不得委託第三方組織。辦公室設在養老工作部門,負責星級評定日常工作。
3.提交申請。養老服務驛站向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參評申請,首次申評星級不得高於一星級。
4.受理與評審。
(1)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養老服務驛站提交的完整申請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機構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申請參評養老服務驛站名單。
(2)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專家成立評審小組進入養老服務驛站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時間不超過1個工作日。
(3)評審小組根據現場評審得分情況,按照不高於其申評星級的原則提出星級評定初步建議,並在完成現場評審當日提交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4)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現場評審初步建議10個工作日內,提請召開區星級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審核,並提出擬評定星級意見。
(5)受理與評審工作程式可參照《北京市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規則》中的相關內容。
5.公示及評定結果確認。
(1)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面向社會公示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2)公示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評定結果及公示情況報區民政部門確認,並將評定結果錄入市養老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3)星級評定結果確認後3個工作日內,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將評定結果書面通知參評養老服務驛站,並向社會公布。
(4)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每月將新增星級養老服務驛站名單向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報備。
6.評定過程中,參評養老服務驛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評定:
(1)存在提供虛假申請資料或偽造有關檔案記錄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2)存在不配合現場評審、採取不正當手段干擾評定工作或受理後隨意撤回參評申請的;
(3)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7.異議處理。
(1)養老服務驛站對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不予受理決定或星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覆核申請。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書面覆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養老服務驛站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2)養老服務驛站對受理決定覆核申請處理意見或星級評定結果覆核申請處理意見仍有異議,可自收到覆核申請處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市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養老服務驛站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三)關於星級管理
養老服務驛站星級從低到高劃分為三個等級,分別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結果有效期為三年,自星級評定結果通知書印發之日起計算。養老服務驛站可在現星級評定結果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參評申請,申請評定星級未通過的,可結合現場評審打分情況,按其實際水平確定星級。
養老服務驛站星級實行逐級晉升。申請晉級的,應在獲評現星級滿一年後提出。晉級申請經評定未通過的,按其實際水平保持原星級、降低或撤銷星級。
(四)關於監督管理
市、區民政部門或者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對獲評星級的養老服務驛站進行隨機抽查。區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加強對所屬各區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問題予以糾正處理,違紀違法線索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三、其他說明的事項
《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服務質量星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京民養老發〔2022〕2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