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業協會的性質:是自律性行業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組織,是北京市政府與北京地區石油成品油流通企業之間實行行業服務的橋樑和紐帶。
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業協會的宗旨:堅持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為北京地區的石油成品油流通企業服務,為政府、為社會服務,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和經濟發展。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具有成品油經營資質的流通企業(含外資、獨資和聯營企業)及與本行業相關聯的企業和為成品油流通企業提供服務的企業,均可申請成為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業協會的會員。
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業協會的職能:
(一) 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北京市成品油流通行業改革、發展和管理方面的共性問題的調查研究,結合實際向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或國家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 參與制定並貫徹執行成品油流通行業自律性的行規、行約、行業標準;參與成品油流通市場規則的制定,協助
北京市商務局保證北京市成品油市場的穩定供應和公平競爭。
(三) 及時向會員提供成品油流通行業的有關信息和國內外同行的管理經驗;反映會員單位的要求和意見,協調會員單位的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溝通北京市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的信息交流。
(四) 經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承擔北京地區以下工作:
1. 參與制定近期、中期、長期成品油流通行業發展規劃方案;對行業內的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2. 負責行業的(包括需求、資源、安全、建設、質量、物價、科技等方面)指標統計與管理工作。
3. 開展行業調查、分析,發布行業的有關信息及業內對全市有重要影響的經營決策。
4. 參與行業各種培訓及達標、考核等工作。
5. 參與制定、修定本行業有關質量、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和規範,組織推進會員單位貫徹實施。
6. 開展行檢行評和經營資質審查工作。
7. 開展全市重點加油站監測工作。
組織機構
部門職責:
會員發展、會籍管理、會費收繳、檔案管理、對外聯絡、協會財務管理、會員活動的組織、各部門協調管理及協助領導制定年內工作計畫並按年內工作計畫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部門工作落實情況。匯總有關情況做出年內工作總結。
崗位職責:
部門負責人職責:負責辦公室全面工作及人員管理,日常工作的安排,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對外聯絡人員職責:發展會員工作,協會日常網路聯繫(會員聯繫、雜誌發放等)日常辦公室接待工作。 檔案管理人員職責:負責全市會員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儲存,上級指示檔案收發、保管、列印、編輯。財務人員職責:負責日常現金、會員會費收繳管理。按財會人員要求做到帳目清楚並負責協會預算和決算。
部門職責:
人事任免、人員招聘、勞動契約制定、工作人員管理培訓、檢查達標,定責落實情況,制定培訓工作計畫並按工作計畫組織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對企業管理人員進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技術管理進行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技術資格認定和管理人員資質認定。
崗位職責:
人事培訓部負責人職責:負責人事部全面工作及人員管理,日常工作安排並根據協會總體計畫制定出本部門工作計畫,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培訓工作。人事管理人員職責:對協會工作人員的需求提出意見並進行考查,制定勞動契約並定崗定責。培訓工作人員職責:協助部門領導制定培訓計畫,組織好培訓工作,並做好培訓工作總結。管理好培訓人員的有關資料並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部門職責: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企業經營資格認定、年檢初審、企業變更登記事項的辦理。
崗位職責:
資質審查部負責人職責:負責本部門全面工作及人員管理,日常工作安排。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好經營資質及年審變更初審工作。 檔案管理人員職責:協助部門領導負責全市石油成品流通企業審批檔案材料的管理並整理儲存彙編保管好有關審批材料並隨時提交有關全市石油成品油變更後的情況資料。接收發放有關審批材料及證書。
部門職責:
負責行業規劃編制、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和管理、及時掌握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公布、國內外新技術的信息、企業管理的新經驗、並做好編制發行會刊工作、建立並管理好協會網站工作、做到準確及時發布信息。
崗位職責:
技術信息部負責人職責:負責本部門全面工作及人員管理、日常工作安排。並根據協會總體規劃做好本部門工作安排。會刊編輯人員職責:協助部門負責人做好信息收集和會刊編制發行工作。並及時準確向協會網站和有關部門提供信息。網站工作人員職責:協助部門負責人做好信息收集和日常網站管理工作並及時準確將有關新信息利用網際網路形式向會員單位發布。
部門職責:
聘請行業專家進行技術成果評定可行性報告審核、產業政策的諮詢和新建項目的諮詢、國內外新技術的交流和推廣。
崗位職責:
行業專家諮詢部負責人職責:負責本部門全面工作及人員管理、日常工作安排。並根據協會總體規劃做好本部門工作安排。做好行業專家調查摸底工作。
協會章程
北京市石油流通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北京市石油流通行業協會。
(英文縮寫為BPM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北京市石油流通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聯合結成,會員不受部門、所有制的限制,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參與實施行業管理,為北京地區石油流通企事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構建行業和諧發展。
第五條 本團體的註冊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西路48號院科技會展中心1號樓B座10E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主要任務是: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在企業和政府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推行經濟政策和法令,推動石油流通行業技術與管理進步和可持續發展。
(一) 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對石油流通行業狀況、中長期發展趨勢等基礎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為政府主管部門制訂經濟政策和發展戰略、加強巨觀調控和管理提供諮詢建議,並參與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法規的前期性工作。
(二) 根據石油流通行業的特點,制定本行業的自律性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在協調成品油經營企業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綜合利用、環保節能、行銷管理、市場建設與管理、協調成品油運銷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促進企業平等競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三) 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在基建、安全、經營、質量、技術發展、財稅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並研究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 做好信息諮詢服務工作。組織和參與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國內外石油流通行業的市場狀況和經營管理、經濟技術信息,做好行業統計工作,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評價,為石油流通企業實現現代化提供優質的信息諮詢服務。
(五) 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有關質量、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和規範,組織推進會員單位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和資質審查工作。
(六) 受政府、會員和社會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建設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和跟蹤管理工作。協調石油流通行業之間經營、技術合作中的問題。推動橫向聯合、協作、資產及資本運營。
(七) 在政府的指導下,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協助政府制定本行業安全工作規範,推動落實安全工作部署;在全行業大力引導科技創安活動,針對石油流通企業的特點,提出課題;組織研討公關,提高用科學技術確保全全的自覺性和管理水平。
(八) 協助主管部門開展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推動石油流通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教育、培訓質量,組織有關技術與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高石油流通行業幹部和職工隊伍的專業和技術素質。
(九) 加強石油流通行業企業家(經營者)隊伍建設,對石油流通企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總結評比和推廣先進企業和優秀經營者的典型經驗,促進石油流通領域企業管理現代化,提高石油流通行業整體素質。
(十) 組織參加國內、國際有關石油流通行業的活動。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 統一對外公布業內對全市有重要影響的經營決策。
(十二) 承擔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的委託,提供有關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具有石油經營資質的流通企業(含外資獨資和聯營企業),及與本行業相關聯的企業和為石油流通企業提供服務的企業;
(三) 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填寫加入北京市石油流通行業協會申請書;
(四) 在北京市石油流通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應遵守下列自律規定
(一)誠信經營,公平買賣,嚴格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油品質量和數量標準為社會提供優質油品和商品。
(二)規範管理,優質服務,深入貫徹落實崗位
目標責任制,努力為客戶營造良好的購油環境、提供高效優質的貼心服務。
(三)公平競爭,嚴禁採取不正當手段進行惡性競爭。嚴格遵守市政府油品價格管理規定。
(四)認真遵守協會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協會的理事會決議,不擅自行動,時刻保持與協會步調一致。
(五)接受協會組織的或委託其他合法機構進行的各項檢查、評比,並積極配合,主動提供支持,在商品質量、服務、安全和價格等方面與協會提出的自律要求相符合。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審查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換屆前理事會要提出協會領導機構的組成或調整意見,提出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意見,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二)直接領導秘書處工作,聽取並審議秘書處工作和財務報告,審議確定包括人員的聘用、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具體計畫等有關事項。
(三)提出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的各項議案和處理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品德好,業務素質高;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商務局審查並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生效,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
北京市商務局審查並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監事會名單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事會在監事長領導下實施監督,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監事會的日常工作要與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加強溝通和聯繫。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下列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一)會長單位每年30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10萬元
(三)副會長、副監事長單位每年2萬元
(四)常務理事、監事單位每年0.5萬元
(五)批發單位每年0.3萬元
(六)零售單位每年0.05萬元
(七)繳納會費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會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北京市商務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北京市商務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