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責任
負責全市民眾性登山、攀岩登高活動的管理;協調與指導全市民眾性登山及戶外運動;定期組織市級登山活動及戶外運動賽事;組隊參加國內外登山交流活動和有關賽事;協助市體育行政部門審定登山和戶外運動紀錄,制定有關登山及戶外運動的競賽規程和行業標準。
申請條件
北京市登山運動協會實行會員制。凡熱愛登山運動的北京市市民和北京市常住人員均可自願報名,申請成為北京市登山運動協會個人會員。北京地區具備開展登山活動和發展、管理北京市登山運動協會個人會員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北京市登山協會的團體會員並可開展本單位北京登山運動協會個人會員的徵集工作。從事與登山及戶外運動相關產業和服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成為北京市登山運動協會會員單位。
開展活動
北京市登山運動協會面向北京地區組織年度性的民眾登山系列活動,舉辦全市性的登山和戶外運動賽事,組織北京市代表隊參加各種有關登山及戶外運動的國際國內賽事,開展與國內外各登山組織交流和協作。協會會員可優先參加北京登山運動協會及團體會員舉辦的活動、培訓和比賽。協會將為會員提供各種專業指導和優惠服務,包括提供各種有關登山和戶外運動資訊服務,舉辦各種知識講座、諮詢,設立會員特約服務機構。幫助團體會員組織本單位的登山及戶外運動賽事、活動,為團體會員單位進行登山及戶外技術、知識的培訓、交流及拓展培訓。幫助會員以優惠的價格購置登山及戶外運動裝備用品及相關的商品和服務。會員的日常服務和管理工作由專人負責。會員可通過北京市登山運動協會網站、電子郵件、電話、書信等形式與北京市登山運動協會保持聯繫。
主要領導
2019年 6月28日下午,北京市登山運動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暨換屆會在豐臺區大紅門國際會議中心召開,北京市體育總會協會部副部長白山先生出席會議,105名協會會員及會員單位代表參會。全體代表投票選舉出第四屆北京市登山運動協會理事成員共50名,監事會成員3名。在新四屆第一次理事會和監事會上投票選舉通過,由北京首鋼實業集團副總經理李明先生擔任協會會長、北京市登山運動協會劉平擔任協會副會長、劉文達擔任協會秘書長、魯明擔任監事長。並投票選舉通過了新一屆常務理事會其他成員。
常務理事成員名單:
會 長:李明。
副 會 長:劉平。
常務理事:劉爭、宋建華、龐雲兵、陳智勇。
秘 書 長:劉文達。
監事會成員名單:
監 事 長:魯明。
監 事:周書輝、趙亞京。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登山運動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 ,縮寫BMA)
第二條 本團體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團結廣大登山愛好者,根據國家體育方針政策和統一規劃,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積極推行《全民健身計畫(2016-2020年)》國發(2016)37號文的實施,推動登山及民眾性山地戶外運動的廣泛開展,提高登山和山地戶外運動技術水平。
第四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體育局。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豐臺區光彩北路10號222房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推動登山運動、開展專業研究、技術交流、競賽活動、專業培訓、諮詢服務、編輯專業刊物
具體為:
(一)推動全市民眾性登山戶外運動、登山健康、科學安全方面國內國際聯誼、交流活動;
(二)開展全市民眾性登山專業研究、登山戶外山地運動技術交流、競賽活動等
(三) 積極開展與登山戶外運動相關的專業培訓、諮詢服務;
(四) 擴大登山戶外運動的宣傳、編輯出版專業刊物;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單位會員: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京津冀地區註冊登記的相關企業、事業法人組織和社會組織可以申請入會。
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本團體的業務 (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北京市公民或長期工作和生活居住在北京地區的登山愛好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 。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7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法人代表人為秘書長(專職)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過兩屆。本團體法人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9年6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