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988年5月14日,京政辦發[1988]47號檔案轉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用水單位水量平衡測試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88.05.14
- 實施時間:1988.06.01
為加強用水的科學管理,促進節約用水,特作以下規定。
一、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計畫供水、月均取水量在2000噸以上(含2000噸)的用水單位,均應按照本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
月均取水量在2000噸以下的用水單位,應進行合理用水分析工作。
二、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主管本市用水單位水量平衡測試工作,負責對用水單位的水量平衡測試和驗收進行管理監督。
三、本規定所稱水量平衡測試,是指用水單位對本單位用水體系進行實際測試,根據其輸入水量與輸出水量之間的平衡關係進行分析的工作。
水量平衡測試應按國家制定的標準執行,具體實施辦法和技術規範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規定。
四、用水單位應通過水量平衡測試,完善節水措施,制訂合理用水規劃,加強用水的科學管理,實現節約用水。在水量平衡測試中發現浪費用水,必須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治改進。
五、用水單位水量平衡測試結束後,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測試資料,申請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發給水量平衡測試合格證書。
水量平衡測試合格的用水單位,應每隔3-5年複測一次,並將複測結果報送原驗收部門。
六、水量平衡測試實行分級驗收:
(一) 月均取水量在85000噸以上(含85000噸)的用水單位,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會同用水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驗收。
(二) 月均取水量在85000噸以下的用水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驗收。
(三) 由區、縣節約用水辦公室下達計畫供水指標的單位,由區、縣節約用水辦公室驗收。
七、用水單位通過水量平衡測試促進合理用水、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按《北京市城鎮節約用水獎勵辦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八、不按本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或在測試中發現浪費用水不整治改進的,按《北京市城鎮用水浪費處罰規則》處罰。
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節約用水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