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管理辦法

《北京市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管理辦法》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為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最佳化城鄉空間布局、嚴守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制定的辦法。

北京市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最佳化城鄉空間布局,嚴守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硬約束,劃定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將市域空間劃分為生態控制區、集中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實現兩線三區的全域空間管制。
(一)生態控制區是指生態控制線以內,以嚴格的生態保護為目標,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態資源保護利用的地區,是強化生態保育和生態建設、嚴控開發建設的區域。
(二)集中建設區是指城市開發邊界以內,一定規劃期限內城市集中連片開發建設的地區,是引導城市各類建設項目集中布局的地區。
(三)限制建設區是指生態控制區和集中建設區以外的區域,是進行生態保護建設、控制開發強度、促進城鄉建設用地集約減量的綜合治理區域。
第三條 《總體規劃》確定的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應作為各類規劃編制及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基礎和前提,並納入城市體檢評估進行考核。
第二章 生態控制區管控要求
第四條 生態控制區以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範圍為基礎,包含具有重要生態價值的山地、森林、河流、湖泊等現狀生態用地和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法定保護空間,以及對生態安全格局具有重要作用的部分大型公園和結構性綠地。
第五條 遵循生態空間面積不減少、功能不降低的原則,促進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實現環境質量根本改善。嚴格管控建設行為,針對不同生態要素和生態空間,分級分類制定建設活動管控要求。對於生態控制區內包含的部分山區村莊,應以生態保護優先為前提,制定村莊建設分類引導方案。
第六條 生態保護紅線應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最嚴格的管控,原則上按禁止開發區域的要求,禁止城鎮化和工業化活動,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的各類開發活動。另外,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影響生態環境和功能的前提下,允許現狀村莊原住民按照批准的規划進行正常生產生活設施建設、修繕和改造。
第七條 生態保護紅線以外的永久基本農田和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法定保護空間,嚴格管控影響生態功能的各類開發活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生態控制區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以外的其他區域,應嚴格保護生態環境不受破壞;要對現狀村莊和建設進行梳理,加強規劃引導和管控,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一)對於現狀村莊,應逐步引導影響生態保護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搬遷;對於保留村莊應編制村莊規劃,制定生態保護策略,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加強環境整治,改善人居環境。
(二)對於現狀建設,應進行評估後制定分類處置方案。對違法建設,應嚴厲打擊,按照規定予以拆除。對合法合規的建設,經評估對生態環境無影響的,可按照規劃予以保留,但不得隨意改變用途或進行改擴建;經評估對生態保護存在不利影響的,應引導相關權利人通過生態化改造、調整轉型、異地置換等方式進行整改,無法實現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應制定計畫限期拆除騰退。
(三)除經依法批准的下列建設行為外,嚴格禁止新的開發建設活動。
1.對區域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市政基礎設施、水利工程配套設施;
2.不影響生態環境和功能前提下,村莊原住民正常的生產生活設施建設、修繕和改造;
3.符合區域功能定位的旅遊服務設施;
4.必要的公園配套設施、生態環境修復工程;
5.其他必要的特殊設施和公益性設施,如森林防火、應急救援、科研科普、軍事與安全保密設施等。
以上建設項目在選址、設計、建設、運營中應優先考慮生態保護,加強前期論證研究和設計方案審查,嚴格控制建築規模與開發強度,並完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配套工程。
第九條 生態控制區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的產業,嚴格執行新增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嚴控新占用非建設用地。
第十條 加強生態控制區各類生態資源要素的整體保護和監管,開展整體生態保育和生態修復。
(一)加強植樹造林、森林撫育和低效林改造,提高林分質量,構建喬灌草立體配置、系統穩定、生物多樣性豐富的森林生態系統,加強野生動植物棲息地保護,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
(二)加大對廢棄礦山、採空區和土石流多發區的生態修復、生態保育工作力度,改造宜林荒山荒地,提高林木總量;
(三)強化小流域綜合治理,切實控制水土流失;
(四)加強污染治理,保護和修復水生態系統,推進受污染耕地修復工作。
第三章 集中建設區管控要求
第十一條 集中建設區包含中心城區、城市副中心、新城、鎮中心區以及部分城市功能組團等規劃集中連片建設的地區。
第十二條 新增城市建設項目原則上應在集中建設區內進行布局和建設,要嚴格控制集中建設區以外的各項城鎮建設活動。集中建設區內應有序推進城市化,最佳化建設用地功能結構,提高建設品質;鼓勵存量更新改造,實現建設用地集約高效利用。
第十三條 加強對集中建設區內非建設空間的保護和管理。綠地、水域等按照《北京市綠化條例》《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進行管理。最佳化生態空間結構,推動城市生態修復,促進生態功能與城市功能相融合。生態敏感區、災害隱患點或其他禁止建設的區域,應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保護範圍或避讓距離,嚴格管控建設活動。
第四章 限制建設區管控要求
第十四條 限制建設區包含部分平原地區村莊、分散性城鎮建設用地、特交水用地、農用地等。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限制建設區內的開發建設活動,嚴格按照依法審批的鄉鎮域規劃和村莊規劃實施建設,有序推動農村城市化、城鄉結合部改造、美麗鄉村建設,推動城鄉建設用地減量騰退還綠,加強生態修復和生態建設,實現開發強度和建築規模雙降、綠色空間比例提升。
第十六條 對限制建設區內的現狀建設,在進行評估後制定分類處置方案。對違法建設,應嚴厲打擊,按照規定予以拆除。對合法合規的現狀建設,可按照規劃予以保留,但不得隨意改變用途或進行改擴建。引導現狀分散、低效的建設用地實施騰退減量,特別是優先推動位於規劃綠地和生態廊道上現狀低效建設用地、集體產業用地騰退,鼓勵向集中建設區內布局。促進現有宅基地按照集約用地要求進行存量改造。
第十七條 除經依法批准的下列建設行為外,嚴格禁止新的開發建設活動。
1.對區域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市政基礎設施、水利工程配套設施;
2.村莊原住民正常的生產生活設施建設、修繕和改造;
3.符合區域功能定位的旅遊服務設施;
4.必要的公園配套設施,生態環境修復工程;
5.其他必要的特殊設施和公益性設施,如森林防火、應急救援、軍事與安全保密設施等;
6.經批准的國家級或市級重大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加快實施植樹造林、農業結構調整、建設用地騰退還綠等,重點提高生態斑塊和生態廊道的連續性、完整性,提高平原地區森林覆蓋率。在第一道和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內,鼓勵城市公園、郊野公園、濕地公園等建設,充分發揮綠色空間的生態和休閒服務功能。
第五章 調整與維護
第十九條 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一經劃定,在規劃周期內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因國家級重大項目建設、上位規劃調整、重大自然災害等原因確需對生態控制線或城市開發邊界進行局部微調的,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區政府組織開展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調整評估工作,按照生態優先、占補平衡、布局最佳化的原則,編制調整方案,同時對調整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論證和說明。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調整原則上不得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法定保護空間。
(二)區政府應組織對調整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
(三)區政府向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報送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調整的申請,並將調整方案、評估報告和公示情況作為附屬檔案一併報送。
(四)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對調整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必要時,應組織專家對調整方案進行研究論證。
(五)區政府根據部門聯合審查意見和專家論證意見修改完善調整方案,再次報送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並說明意見採納情況。
(六)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審查後,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二十條 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可結合城市體檢評估,根據建設實施情況,由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進行動態維護。
(一)結合五年期評估,對於按照規劃實施的城市集中連片建設地區,增補到集中建設區。
(二)結合年度城市體檢和五年期評估,及時對生態資源進行更新,並動態增補到生態控制區。已實施的林地、綠地等經市園林綠化部門核查驗收、達到一定規模和質量要求後,動態增補到生態控制區;新批准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一級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動態增補到生態控制區。
第六章 管理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責任主體,負責本地區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的管理、實施和監督檢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生態保護、村莊管理、現狀建設評估清理、城鄉結合部治理、違法建設拆除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發展改革、水務、生態環境、園林綠化、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共同做好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的管理、實施和監督工作。
(一)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園林綠化、水務等部門,負責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的劃定和維護工作。
(二)市規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園林綠化、水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基本農田、林地、綠地、河湖水體等生態資源的普查、保護、建設、監督與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完善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管控綜合保障機制。
(一)建立生態資源全要素統籌管理機制。重點引導山水林田湖草等各類生態要素統一普查、統一落圖、統一管控,建立相互銜接的管理制度,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二)完善生態補償和利益共享機制。綜合考慮各區功能定位、生態控制區面積比例、生態建設任務、地方財力等因素,建立生態控制區綜合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和治理資金保障,創新建設用地指標合理轉移和利益共享機制。
(三)建立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動態監測機制。加強遙感衛星監測和土地巡查,建立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地理信息平台,實現數據共享和信息化動態管理。
(四)建立實施評估和公眾監督機制。各區政府應結合城市體檢評估工作,定期對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管理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相關評估結論納入城市體檢評估報告。
(五)健全督查考核及責任追究機制。將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管理實施情況作為落實《總體規劃》的重點內容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強化各級政府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建設用地管控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發生以下影響城市規划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在生態控制區和限制建設區範圍內,尤其是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及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法定保護空間進行違法建設的。
(二)造成山體、水體、林地、農田、綠地等生態要素破壞的。
(三)擅自調整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擅自批准建設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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