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業服務評估監理協會(Beiji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essment and Supervision Association,BPMASA)是由北京市物業服務評估監理行業的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正式註冊的北京市唯一的物業服務評估監理行業的社團組織,具有獨立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北京市物業服務評估監理協會自2011年10月16日完成了社團法人登記備案工作,取得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物業服務評估監理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essment and Supervision Association,BPMASA
- 註冊機構:北京市民政局
- 業務主管: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住建委
- 社會信用代碼:51110000500316482B
- 性質:社會組織
- 組織狀態:正常
宗旨,章程,願景,
宗旨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遵守物業服務評估監理職業道德,規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著力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監理機制,促進行業發展,充分發揮第三方評估監理機構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構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和諧互信關係、解決物業服務糾紛方面的專業作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物業服務評估監理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essment and Supervision Association,縮寫為BPMASA)。
第二條 本團體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由本市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北京市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和評估監理人員,通過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從業人員遵守物業服務評估監理職業道德,實現第三方物業服務評估監理行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方家村甲18號梵石記憶小鎮二期E5單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我市物業服務評估監理行業的發展戰略、行業動態、創新模式等,向行業主管部門獻計獻策;
(二)擬定、實施物業服務評估監理行業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完善行業自律管理約束機制;
(三)協調行業內外關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搭建起溝通的橋樑,推動物業服務評估監理行業的誠信建設,提升行業社會信譽;
(四)組織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宣傳,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開展物業服務評估監理領域內職業化、專業化和複合型人才的梯隊建設,提升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五)組建專家顧問團隊,開發物業服務評估監理領域的通用知識、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編輯出版相關成果,建立行業信息網站、會刊《第三方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等溝通渠道,為會員單位的發展提供服務,開展與其他省市的交流、合作與宣傳工作;
(六)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完成其交辦的各項工作,充分發揮本團體的專業技術能力,積極參與協調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等社會問題,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北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備案的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和從事物業服務評估監理行業研究的諮詢教育等相關單位;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執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秘書處受理入會申請資料手續,將申請提呈協會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布入會名單公示,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取得本團體的信息及編輯出版的刊物、資料;
(六)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和行業行規行約,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接受本團體的監督管理;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團體的監督、檢查、管理。
第十二條 本團體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協會中發揮作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取消其會員資格並由秘書處公示。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團體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由秘書處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年度財務預算並審核財務決算;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和秘書長。本團體的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的權益。本團體的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從事本行業事務5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
(六)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開展日常工作;
(四)副會長、秘書長由會長提名並交理事會討論通過任免;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工作;
(二)完成會長交辦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協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及時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團體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5月16日北京市物業服務評估監理協會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北京市物業服務評估監理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願景
北京市物業服務評估監理協會將與會員單位一起努力,共同促進北京市物業服務評估監理行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