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湖南企業商會於2003年12月30日經批准註冊成立。成立以來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為導向,通過全體會員和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已經成為全國優秀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湖南商會
- 外文名:Beijing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 成立時間:2003年12月30日
- 宗旨:服務企業、服務經濟、服務社會
- 成員:湖南企業
- 前身:北京湖南企業協會
發展歷史,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北京湖南企業商會在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的直接指導下,在湖南省委、省政府領導的關心支持下,於2003年12月30日經批准註冊成立。
目前,商會由過去的單一總會,發展到擁有湘菜分會、融資投資分會、建設分會、文化傳媒分會、永州分會、教育分會、株洲分會等7個分會。會員單位由建會時的48家發展到1500多家,其中擁有新華聯集團、北京江河幕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方雨虹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桑德環保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紐曼理想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元亨利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華野模型有限公司、北京資源集團等一大批實力雄厚的優秀企業。會員單位涉及到房地產業、高科技產業、機械製造業、建築業、生態農業、金融投資、石油化工、餐飲、印刷出版、文化娛樂、法律諮詢等各行各業。商會網羅了一大批企業家、高級管理人員、專家、學者等知名人士和專門人才。目前,駐京湘企年產值達單位千億元,上繳稅費近50億元。會員職工人數由2003年的5萬人左右,發展到20萬人左右。
按照商會章程規定,商會於2009年元月10日召開了換屆大會,選舉了由傅軍會長、楊劍平常務副會長以及33名副會長組成的商會新一屆領導班子,並聘請李良田主任為名譽會長。商會新班子成立以來,秉承“三個服務”即:服務企業、服務經濟、服務社會的辦會宗旨,在湖南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大力支持下,充分發揮商會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參與構建和諧社會,在組織建設、協調服務、促進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廣大會員企業、社會各界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好評。目前,商會組織機構不斷健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商會秘書處設有秘 書長1名、專職副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8名。秘書處下設外宣部、聯絡部、策劃部、辦公室,工作運轉高效有序。
為了更好的搞好服務,商會聘請了特邀顧問、顧問。這些特邀顧問和顧問都是曾經在中央和省擔任過重要領導職務的老領導和專家。他們德高望重,熟悉湖南省情,關心湖南發展,對商會的工作給予了大力支持和指導。
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對商會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我們將把握時代脈搏和科學發展內涵,虛心學習,高屋建瓴,科學發展,完善服務,不斷創新,將商會工作推上新台階,創造更輝煌的業績。
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導會員企業堅持依法經營,組織各種招商活動,積極為京湘兩地經貿合作出謀劃策、為招商引資牽線搭橋、穿針引線;
2、組織相關京湘兩地經濟互動、經貿合作的研討;
3、促進會員、企業、政府之間的聯繫,為會員企業引進資金、引進技術、引進人才開闢渠道;
4、促進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開展有關諮詢、法律和業務培訓,組織各種展覽、展銷、展出和經貿洽談活動;
5、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學習、參觀、考察和調查研究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宣傳推介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
6、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湘京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
7、聽取、匯集並向政府職能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處理好各方面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
8、支持、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9、承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市湖南商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文為:bei jing shi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是由湘籍人士、企業在京投資註冊登記且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自願申請加入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聯合性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推動京湘兩省的經濟合作,拓展京湘經濟縱橫聯繫、加強相互協調、促進兩地經濟的全面發展和共同進步。
第四條 本會以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準繩,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服務會員、服務廣東、服務湖南、服務社會為主要任務。充分發揮各會員之所長,整合會員社會資源,使本會成為粵湘兩地經濟發展的紐帶、溝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人才之間聯繫的橋樑、積極反映民意
第五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民間組織管理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經貿委的業務主管,並接受湖南省駐北京辦事處的指導幫助。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導會員企業堅持依法經營,組織各種招商活動,積極為京湘兩地經貿合作出謀劃策、為招商引資牽線搭橋、穿針引線;
2、組織相關京湘兩地經濟互動、經貿合作的研討;
3、促進會員、企業、政府之間的聯繫,為會員企業引進資金、引進技術、引進人才開闢渠道;
4、促進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開展有關諮詢、法律和業務培訓,組織各種展覽、展銷、展出和經貿洽談活動;
5、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學習、參觀、考察和調查研究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宣傳推介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
6、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湘京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
7、聽取、匯集並向政府職能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處理好各方面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
8、支持、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9、承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北京市湖南商會入會原則,本商會會員均為企業會員。
1、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單位會員:凡湘籍人士或企業在京註冊登記的企業,經審批,可成為本會會員。
3、凡湘籍在京專家、學者或知名人士提出申請,經審批,可成為本會顧問。
第九條 入會的程式
1、向本會秘書處會員部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會員部進行初審;
3、由秘書處審議,報會長會議批准;
4、會長會議批准後,由秘書處向入會人發出同意入會和繳納入會費的通知;
5、發放會員牌、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會員有權對本會所舉行的各種會務活動提出建議和批評;
3、會員如有需求,可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會長會議研究,可獲得本會符合法律和商會功能的支持和幫助;
4、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5、對本會財務收支狀況進行監督;
6、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為本會提供有價值的信息,為湘京兩地經濟發展獻計獻策;
4、接受本會交辦的任務和相關事項;
5、按規定繳納年度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批准;
(二)、會員如超過一年時間不能履行會員義務的,可視為退會;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予以除名:
1、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2、被會員檢舉或本會發現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
3、個人行為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4、違反本會制度和章程,情節嚴重的。
會員除名須經理事會審議決定,並在本會刊物和網站上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的職能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報告及其他重大事項;
5、決定終止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事項表決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除本章程第十三條以外的一般事項,可由會長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議,但到會人數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決議事項表決須到會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般事項會員大會可以採用視頻、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實現部分會員遠程參會和表決。對表決事項未明確表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視為贊成與會人員的多數表決意見。本會的其他會議的參會和表決均可按本款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機關審核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
3、通過秘書長、副秘書長、部門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報告財務狀況;
6、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
7、決定會員的除名;
8、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1、3、4、5、6、8、9、10項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增加或減少開會次數。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湘籍人士中有較大影響,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3、任職最高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熱心並能公正處理本會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本會各種會議;
2、提名聘任秘書長人選;
3、檢查理事會落實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4、檢查督促秘書處的工作情況;
5、組織制定本會發展規劃和目標;
6、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2、根據會長提議,參與制定本會工作安排;
3、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4、參加會長會,研究、決策商會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1、主持起草本會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種檔案、資料;
2、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3、協調、聯絡各分支機構、各部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4、提名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理事會表決通過。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資金來源:
1、會費;2、捐贈;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4、利息;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業務範圍、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專職、兼職財務工作人員。實行現金與賬務分離,財務支出需經會長審批,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接受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財務應定期審計,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方能生效。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