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深化政務公開擴大公眾參與工作辦法

北京市深化政務公開擴大公眾參與工作辦法

《北京市深化政務公開擴大公眾參與工作辦法》是為推進首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立民需匯集、民計採納、民意監督工作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等法規檔案,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0年7月29日,《北京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深化政務公開擴大公眾參與工作辦法>的通知》以京公開辦發〔2020〕4號公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深化政務公開擴大公眾參與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9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 發文字號:京公開辦發〔2020〕4號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北京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深化政務公開擴大公眾參與工作辦法》的通知
京公開辦發〔2020〕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深化政務公開擴大公眾參與工作辦法》已經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代章)
2020年7月17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深化政務公開擴大公眾參與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首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立民需匯集、民計採納、民意監督工作機制,在政策制定執行中問需、問計、問效於民,形成“公眾點菜、政府端菜”的互動協同良好格局,提升政府公信力執行力,增強企業民眾獲得感認同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等法規檔案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擴大公眾參與應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服務為民。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保障人民民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引導人民民眾依法參與行政事務,充分發揮公眾參與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科研等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堅持改革創新。強化改革思維,創新體制機制,創新方式方法,創新技術手段,豐富拓展靈活多樣、高效便捷的參與互動途徑,鼓勵支持工作基礎較好的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創新探索,帶動全市公眾參與水平提升,增強政民互動工作實效。
堅持依法有序。依據法定許可權,履行法定程式,依法設定規則,確保公眾參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各項規定;堅持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堅持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堅持正面引導,積極回應關切,凝聚社會共識。
堅持公開透明。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增強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強政民互動交流,進一步密切政府與企業民眾的溝通聯繫,促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協同,發揮以公開促落實、促規範、促服務的作用,樹立公開透明的良好政府形象。
第三條 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重點圍繞以下事項做好公眾參與工作:
(一)制定有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建設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文化中心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有關營商環境、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政務服務、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有關開發、利用、保護自然資源的政策措施;
(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建設項目計畫;
(五)制定有關政府工作報告重點任務、重要民生實事的政策措施;
(六)制定涉及企業民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政策措施。
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根據本條規定,結合職責許可權和工作實際,制定公眾參與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完善。
第四條 完善公眾參與渠道,創新公眾參與模式,建立不同層級、不同領域的公眾參與機制,發揮新聞媒體傳播功能,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手段,搭建公眾參與新平台。
進一步提升政府網站的網民留言、網上調查、意見徵集、線上訪談等互動功能。積極拓展政務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政務新媒體平台,開通公眾參與專題欄目,探索開展微直播、微訪談、微解讀、微回應、微互動等,增強公眾參與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政策制定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五條 對於符合第三條規定範圍的政策措施擬訂前,承辦單位應視情開展政策需求徵集工作,採取便於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公開信息,暢通表達渠道,匯集公眾需求,徵集意見建議,並將公眾需求意見建議有效體現到政策措施制定計畫中,有效提升政策措施的民需契合度,切實體現“公眾點菜、政府端菜”的工作導向。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等多種方式。
政策措施擬訂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聽證、論證程式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對於符合第三條規定範圍的政策措施草案形成後,承辦單位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於以政府或以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由承辦單位負責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於需提請政府會議審議的政策措施,承辦單位應在提請審議前完成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工作,並向會議報告有關情況,已開展第五條所規定的政策需求徵集相關工作的,應向會議報告有關情況。
政策措施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承辦單位應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民眾代表等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建立健全企業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主動向有代表性的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律師事務所等問計求策,特別是涉及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制定的市政府部門和區政府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應廣泛聽取相關企業的意見建議。
第七條 公開徵求意見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政策措施草案、制定依據、起草說明等;
(二)公眾提出意見建議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承辦單位的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
第八條 公開徵求意見應當通過本級政府入口網站和承辦單位網站開展,並充分利用報紙報刊、廣播電視、政務新媒體等渠道,擴大知曉面和參與度。
第九條 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應在5個工作日以上。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予以說明。法律、法規對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承辦單位應認真收集、整理、分析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在完善政策措施時予以充分考慮;公開徵求意見的採納情況應在政策措施出台時同步向社會公布,對較為集中的意見建議未予採納的,應公開說明理由。
第三章 政策審議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十一條 對於需提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且符合第三條規定範圍的政策措施,應視情邀請公眾代表列席政府常務會議。每年邀請公眾代表列席會議原則上應在2次以上,每次邀請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人數應在5人以上。
第十二條 邀請公眾代表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定向邀請。由承辦單位在關心首都發展、關注公共事務、積極參與政府工作、了解行業有關情況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企業民眾代表中邀請。
(二)公開邀請。由承辦單位通過政府網站或政務新媒體等渠道公開徵集報名。
第十三條 列席政府常務會議的公眾代表應認真審議相關會議議題,積極發表意見,並對會議相關涉密事項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 對於需提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且符合第三條規定範圍的政策措施,承辦單位應就擬邀請公眾代表列席會議提出建議,隨上會請示一同報批。
第十五條 對於以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審議或傳達符合第三條規定範圍的政策措施時,鼓勵通過廣播電視、政府網站或政務新媒體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對於採取直播方式公開的會議,應在會議召開1個工作日前,公開預告會議時間、議題等。
第十六條 市政府部門邀請公眾代表列席部門辦公會議和部門辦公會議直播公開等事宜,參照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規定執行。對於與公眾生產、生活、科研等經濟社會活動密切相關的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經濟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廣播電視、文物、體育、園林綠化、地方金融監管、政務服務、城管執法等市政府部門,每年邀請公眾代表列席會議原則上應在2次以上,其他市政府部門原則上在1次以上,每次邀請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人數應在3人以上。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收集整理應邀列席政府常務會議、部門辦公會議公眾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在完善政策措施時予以充分考慮,應在政策措施出台時同步向應邀列席公眾代表反饋採納情況。
第四章 政策執行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十八條 在政策措施執行過程中,承辦單位應採取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等方式,及時了解徵集公眾對政策措施執行的意見建議,不斷細化政策措施執行的標準和細則。
第十九條 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涉及切身利益的企業民眾代表的監督作用。建立公眾體驗反饋制度,承辦單位可邀請5名以上公眾代表作為政策體驗官,參與、體驗、監督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政策體驗官應全面、客觀評價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條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中介組織、社區組織等輔助政策落實的作用,參與政策措施的執行,搭建政府與公眾的溝通平台,徵集公眾意見建議,完善執行方式,最佳化執行效果。
第二十一條 完善基層民眾參與的基層治理機制,發揮各類議事平台作用,實行基層政務共商共議常態化,依託格線員、街巷長、社區黨員等各方面力量,發揮基層民眾組織的輔助治理作用,形成共建共管共治的良好格局。
第二十二條 推行政務開放日常態化,各級行政機關應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企業民眾代表等,走進行政機關,深入政務流程,體驗政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三條 探索利用政務新媒體平台,開展線上需求調查、建議徵集、效果評估等網路問政活動,拓展公眾參與政務渠道,提升政民互動的時效性和知曉度。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積極運用第三方評估、社情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圍繞政策措施的執行過程、細則標準、取得成效、存在問題、改進方向等方面,開展政策措施執行效果的公眾評價。
第二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認真分析政策措施執行效果的公眾評價意見,根據評價意見修訂政策措施,並將評價和修訂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眾參與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將公眾參與工作開展情況作為政務公開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工作,適用本辦法。
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通訊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業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開展公眾參與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北京市深化政務公開擴大公眾參與工作辦法》於2020年7月29日公開發布。
《辦法》明確,政策檔案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應在5個工作日以上;採納情況應在措施出台時同步向社會公布;5名以上公眾代表組成政策體驗官,監督政策執行情況。“政策性檔案意見徵集”專欄已同步上線,今後市民可在此“一站式”找齊可參與建言的政策檔案。
《辦法》對公眾參與的範圍更加清晰,涉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精細化管理、建設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文化中心、營商環境、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公共建設項目計畫、政府工作報告重點任務、重要民生實事等事項的檔案,均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對政策制定階段、政策審議階段、政策執行階段的公眾參與皆予以明確。具體來說,在政策措施制定中,細化了公開徵求意見的內容、方式、時限等,如公開徵求意見的內容包括檔案草案、起草說明、徵集渠道、聯繫方式等,明確除法律法規對公開徵求意見時限另有規定的外,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應在5個工作日以上。
公開徵求意見的採納情況應在政策措施出台時同步向社會公布,對較為集中的意見建議未予採納的,應公開說明理由。
對於需提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政策措施,應視情邀請公眾代表列席政府常務會議。每年邀請公眾代表列席會議原則上應在2次以上,每次邀請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人數應在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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