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背景
在海淀區市政管理委員會的牽頭指導下,在北京公聯安達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公聯順達智慧型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海安停車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金地停車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競業達網路信息有限公司,五家發起單位和廣大停車服務行業經營者的倡導和支持下,幾經醞釀、精心籌備,於2006年11月28日完成了協會的登記成立工作。
主管單位
協會是由在海淀區從事停車服務行業經營以及相關行業的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機構,其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海淀區市政管理委員會。協會的成立,對加強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客戶之間的溝通與合作具有重要意義,它將搭建政府與企業溝通的平台,積極推進企業的發展,促進行業管理、經營水平,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推動海淀區停車服務行業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協會通過行業自律,配合政府開展停車場年檢、備案等資質的審查,建立停車場聯合檢查機制、實施行業培訓持證上崗制度,提供停車場經營、技術、諮詢等服務,加強行業管理、規範行業經營行為、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建立良好的停車秩序。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北京市海淀區停車服務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Beijing Haidian Parking Service Trade Association,縮寫:HP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由楊俊英、北京公聯安達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公聯順達智慧型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地停車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海安停車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競業達智慧型停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實施政府的有關規定,在政府與經營者間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以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戰略為指導,配合主管部門加強停車場行業管理,推動本地區停車服務行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會員單位服務,協調會員之間及其內外關係,維護本行業和會員正當經營的合法權益;促進全行業提高管理、技術、經營水平,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行業的整體形象。同時接受政府委託,承擔一定的行業管理任務。
第四條 執行各級政府停車的有關政策法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海淀區停車服務行業進行管理,加強停車服務行業自律,對海淀區停車服務行業的工作進行協調、諮詢、服務,維護海淀區從事停車服務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海淀區停車服務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做貢獻。
第五條 協會登記機關是海淀區民政局,接受北京市海淀區市政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北路11號海淀區政府第二辦公區北區101房間。
第二章 發起人的名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七條 發起人的名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楊俊英 貨幣 5萬 50%
北京公聯安達停車管理有限公司 貨幣 1萬 10%
北京公聯順達智慧型停車管理有限公司 貨幣 1萬 10%
北京金地停車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貨幣 1萬 10%
北京市海安停車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貨幣 1萬 10%
北京競業達智慧型停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貨幣 1萬 10%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停車場服務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代表行業參加政府的決策論證及有關活動;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政策,以及按要求開展有關統計、調查研究等工作。
(二) 承擔政府委託的組織行業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和學術理論研究工作;
(三) 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督促停車場經營者守法經營。制定行規行約,推進行業自律機制,監督和規範會員的經營管理行為。提倡公平競爭、誠信經營,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受理會員的投訴,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參與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行業形象等行為的,予以警告、業內批評及開除會員資格等懲罰;必要時在業內或社會進行公告。
(四) 與政府相關部門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代表本行業向政府反映會員和經營者的願望和要求;開展相關的法律、法規諮詢活動,維護會員正當經營的合法權益;制定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維護行業的穩定發展。
(五) 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發展方向,推動行業形象建設,指導、協助會員健全質量、服務等基礎管理。加強質量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優質服務評比活動,促進經營新理念、新模式的交流推廣,提高全行業的整體形象和經營服務水平。
(六) 發揮協會的職能作用,對會員開展停車場相關業務的指導,為會員及社會提供停車場經營管理方面的諮詢、項目策劃、評估等中介服務;推動會員間的經濟合作,促進行業內外和地區之間(包括國內外、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學習,組織相關的產品推介和學術研討交流活動;不斷擴大本協會的對外影響。
(七) 收集、整理國內外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經營等方面的信息,建立行業信息資源庫,建設行業網站,傳播行業信息。
(八) 開展行業資質和信譽的檢評活動。
(九) 按有關規定和協會宗旨從事有益於行業健康發展的其它業務活動。
(十) 承辦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會員
第九條 凡是在北京市海淀區從事停車服務行業的企業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十一條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依法取得北京市海淀區工商局營業許可證並經登記註冊的各類停車場的專營或兼營企業和從事停車場規劃建設、停車設施設備製造業務的企業;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獲半數以上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關於停車服務行業獎勵機制的各項評選,如“年度十佳服務規範停車場”、“年度十佳停車服務標兵”等。
(五)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七) 要求本協會幫助、指導、解決符合本協會宗旨的有關問題。
(八) 享受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本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管理協會的行業自律工作;
(十一) 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等。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三名監事組成。
(二) 監事會民主選舉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出席理事會,監事列席理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主持召開。
(三)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1、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遵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2、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遵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3、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等行為進行監督;
4、對本會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5、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熟悉本行業情況,熱心為本協會服務,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領導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八條 為便於協會開展工作,及時處置協會日常的急、重事務,由本協會秘書長兼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能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處理本協會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擬定副秘書長的工作職責,監督檢查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職責;
(六)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代表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