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道砂石開採管理暫行規定

《北京市河道砂石開採管理暫行規定》在1985.06.19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河道砂石開採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5年06月19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為確保首都防汛安全,合理開發河道砂石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二、凡在本市河道開採砂石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市水利局是全市河道開採砂石管理機關。
三、開採河道砂石,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在永定河(含小清河及大寧滯洪區)河道內開採砂石,必須報經永定河管理處批准;在北運河(含溫榆河)河道內開採砂石,必須報經北運河管理處批准;在其它河道內開採砂石,必須報經河段所在地的區、縣水利局批准。由批准機關發給開採許可證。無開採許可證的,不得在河道開採砂石。本規定發布前,已有的開採砂石的單位和個人,應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十五日內,按上述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四、開採河道砂石的單位和個人有維護水利工程和防汛安全的責任,開採砂石時必須做到:
(1)嚴格按批准機關規定的範圍開採,不得擅自擴大開採範圍;
(2)嚴格控制挖掘深度,砂坑底部不得低於堤防基礎底部;
(3)開採後的棄料必須按要求及時回填,不得在河道內任意堆積;
(4)開採回填後的河床,必須保持底平、坡順、無坑、天坨,不得改變河道縱坡和流勢,不得影響穿堤涵閘或泵站的正常引水。
五、禁止在下列河段或地區開採砂石:
(1)鐵路橋上、下游各五百米以內的河段;
(2)公路橋及重要管線上、下游各三百米以內的河段;
(3)危及引水工程安全的河段;
(4)危及堤防和危險工程安全的範圍內(含堤外)。
六、開採河道砂石的單位和個人,每月按實際開採量向批准機關繳納管理費。月開採量五千噸以上的,每噸一角;不足五千噸的,每噸八分。
七、凡違反本規定者,水利部門有權令其改正,對不改正者,按違章開採量每噸五角至一元的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或吊銷開採許可證,停止其開採砂石。
八、市、區(縣)水利部門及其河道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河道管理人員在執行任務時一律佩帶統一標誌。
河道管理人員認真執行任務,成績顯著者,給予獎勵;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九、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北京市水利局制定。
十、本規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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