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5月31日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
- 發布機關: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8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規定(草案)的說明,表決稿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規定發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4號
《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5月31日
規定全文
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
(2018年5月31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客運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規範本市客運市場秩序,打擊非法客運行為,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經營的經營者、車輛和駕駛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或者組織從事客運經營。
第三條 禁止巡遊出租汽車以外的其他車輛噴塗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安裝專用號牌、營運標識和設施,假冒巡遊出租汽車。
違反前款規定,假冒巡遊出租汽車的,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車輛和專用營運標識、設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四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統稱執法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經營,扣押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對非法安裝的專用營運標識、設施,予以沒收。
第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扣押車輛,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管理規定處以罰款。
第六條 駕駛人員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執法部門處罰兩次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執法部門處罰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經營的,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八條 禁止利用機車、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具體車輛類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確定,並向社會公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沒收車輛,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因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沒收的車輛和物品,由沒收車輛或者物品的執法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市對罰沒物品的處理規定依法處置。
第十條 被扣押的非法客運經營車輛屬於拼裝車或者被扣押時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由扣押車輛的執法部門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強制報廢。
非法客運經營車輛在被扣押期間達到報廢標準,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車輛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由扣押車輛的執法部門通知車輛所有人認領並在三個月內自行報廢車輛;無法聯繫車輛所有人的,應當通過公共媒體公告認領。通知車輛所有人或者公告後三個月內仍無人認領的,由扣押車輛的執法部門交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予以報廢。
第十一條 執法部門在作出扣押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扣押車輛知情書》,告知當事人及時接受處理,非法客運經營車輛被扣押期間的保管費用由執法部門承擔,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車輛保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二條 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根據區域管理現狀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巡查力度,提高行政檢查頻次。
第十三條 執法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客運經營管理法律法規,強化客運經營者遵守客運經營管理法律法規的意識,引導公眾乘坐合法經營車輛、配合查處非法客運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非法客運舉報制度,並對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機構和方式。
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按照規定立案調查;經調查舉報屬實的,及時查處。
第十五條 執法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記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近年來,隨著本市人口和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市政府通過延長軌道交通運行線路和運營時間、最佳化公交線路和運營時間等措施,努力提高公共運輸出行服務能力。同時,通過鼓勵網約計程車、發展共享腳踏車,推動公共租賃腳踏車、社區班車發展等多種方式,解決“最後一公里”通行難問題。但是,本市仍存在不少非法客運車輛(包括俗稱的“黑計程車”),嚴重擾亂城市治理和行業管理秩序。
1997年本市出台《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其中規定,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取得經營許可證;未經批准擅自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由執法部門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2004年5月,上述經營許可和查處規定被停止執行,本市直接依據國務院相關法規和部委規章審批出租汽車經營,並對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罰款處罰。有關出租汽車管理的專項法規規章 中沒有規定對“黑計程車”的扣押、沒收措施。
2003年,國務院出台《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其中規定對非法經營使用的工具可採取扣押、沒收等措施。2005年,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請明確對未取得計程車營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實施行政處罰法律依據的函〉的復函》(國法函〔2005〕432號),執法部門可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對“黑計程車”實施扣押、沒收等措施。2008年至2017年,交通行政執法部門扣押“黑計程車”110556輛,處罰105094輛;查處非法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車輛6188輛。2005年至2017年,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黑計程車”20212輛,“黑三輪”(含“黑摩的”)29024輛。從法律依據和執法手段上加大了對非法運營車輛的查處力度,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2017年10月1日,國務院廢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頒布實施《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對無照經營行為規定了查封和扣押違法生產經營工具的措施;對無證經營行為,規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如前所述,《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之前規定的對“黑計程車”可以扣押的條款已被停止執行,目前,本市對“黑計程車”的查處手段明顯不夠。考慮到查處非法客運經營工作的緊迫性,全面修訂《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時機尚不成熟,有必要借鑑上海等地的做法,通過制定單行的地方性法規,將實施多年且行之有效的,對“黑計程車”“黑摩的”的扣押、沒收等措施固定下來,以保持對“黑計程車”等非法客運的打擊力度,保證查處措施的一致性和治理效果的持續性。
二、立法工作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2017年11月審議通過了《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的立項申請。市交通委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草案送審稿)》,市政府法制辦按照程式進行了法律審查。
在審查階段,市政府法制辦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一是通過首都之窗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社會公眾對查處非法客運立法普遍持支持態度,並要求加大對非法客運的處罰力度。二是書面徵求市政府各部門、16個區政府及有關行業協會的意見。三是就地方立法許可權、扣押車輛的後續處理等問題,召開專題論證會、座談會,重點聽取市髙級人民法院、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局等部門的意見。四是召開市政府立法專家委員會法律專家工作組會議,重點就沒收、扣押等措施進行法律審核,聽取專家意見。專家認為,扣押、沒收查處手段的設定符合《立法法》關於地方性法規立法許可權的規定。考慮到“克隆計程車”“黑摩的”是為從事非法客運經營專門改裝的車輛,屬於專門用於非法經營的工具,對其予以沒收可以有效避免車輛回流社會,維護客運經營秩序,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五是綜合各方面意見,經多輪修改完善,形成了《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草案)》,並已經2018年3月21日第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在草案調研起草審查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城建環保辦對立法工作給予了全程指導。
三、草案立法思路和主要內容
(一)立法思路
草案總結以往經驗和做法,聚焦為非法客運查處提供執法依據。主要體現在:一是對於無明確上位法依據,但執法工作亟需的關鍵管理措施,在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許可權內,積極創設相關制度;二是對於有明確上位法依據,但上位法規定較為原則的,草案結合立法原意對有關內容作進一步細化;三是在條款表述上,減少指引性條款和原則性表述,直接明確具體規範和罰則,提高法律規範條款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主要內容
草案共15條,具體內容如下:
1、非法客運的範圍(五種情況)
⑴假冒巡遊計程車的,俗稱“克隆計程車”;(2)無證從事巡遊計程車業務的;(3)無證從事預 約計程車業務的;(4)無證從事班車、包車、旅遊客運業務的;(5)從事“黑摩的”業務(第3、4、5、6、7條)。
2、設定“扣押”“沒收”的查處手段
為保證對非法客運行為能即查即改,草案在國家和本市相關立法規定罰款處罰的基礎上,設定扣押車輛的強制措施,防止出現“邊交罰款、邊乾黑活”的情形(第4條、第5條、第7條)。
同時,考慮到“克隆計程車”偽裝性強,“黑摩的”普遍車況差,安全係數低,社會危害大,草案設定了沒收車輛的強制措施,以提高違法成本,加大打擊力度(第3條第2款、第7條第2款)。
3、明確扣押車輛的後續處理、處置
針對扣押車輛後續處置難、過度占用停車資源等問題,草案提出了可操作、可執行的細化解決方案:
一是明確拼裝車輛和報廢車輛的處理程式。被扣押的車輛屬於拼裝車或者被扣押時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由執法部門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強制報廢;車輛在被扣押期間達到報廢標準,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車輛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在履行通知或者公告程式後仍無人認領的,由執法部門交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予以報廢(第9條)。
二是引導通過民事關係解決因當事人長期不認領車輛所產生的保管費用問題。草案規定執法部門依法承擔扣押期間的費用,自扣押決定解除之日起,保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為確保費用能真正由當事人承擔,草案規定,扣押車輛時執法部門引導當事人與停車場管理單位就扣押解除之日起的車輛保管事宜簽訂保管協定,約定保管費用負擔等。當事人逾期不繳納車輛保管費用的,停車場管理單位依法留置車輛,並可以通過對留置車輛的處理獲取價款,充抵保管費用(第10條)。
4、對違法車輛辦理更新指標和進京的限制
草案對從事非法客運經營活動的本市車輛和外埠車輛,分別在辦理車輛更新指標和進京通行等方面予以限制(第11條)。主要考慮是:這兩項措施對打擊非法客運比較有力,對違法者有較強的威懾,同時,從事非法客運的行為人屬於故意違法,特別是外埠車輛利用我們為其提供進京辦事的便利從事違法行為,主觀惡意大,結合中央有關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的要求,有必要在地方立法許可權圍內對其進行有效制止。
5、提升查處非法客運工作執法效能
為了保障治理效果,草案結合本市執法體制改革的相關要求,從提升職權履行率角度,明確規定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區域管理現狀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巡查力度,提高執法檢查頻次,防止執法部門選擇性執法、怠於履職,確保執法工作有效覆蓋管轄區域(第12條)。
6、建立舉報處理機制和違法行為記入信用信息制度
為了提高發現非法客運的機率,形成社會共治的治理模式,草案規定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非法客運經營舉報機制,在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受理並調查(第13條)。此外,根據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草案規定執法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記人本市信用信息系統,供行政機關和社會公眾查詢、使用(第14條)。
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員,請予審議。
表決稿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8年5月3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會上,有15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2位列席代表發表了意見,總體上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已經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根據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以下修改:
一、有多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提出,本市應當建立較完備的非法客運舉報制度,包括: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聯繫方式、鼓勵社會公眾進行舉報、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後及時查處等具體內容,以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新增一條,作為第十四條,表述為:“本市建立非法客運舉報制度,並對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機構和方式。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按照規定立案調查;經調查舉報屬實的,及時查處。”(表決稿第十四條)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中的“和其他車輛”修改為“等車輛”(表決稿第八條);將第十一條“告知當事人應當及時接受處理”中的“應當”刪除(表決稿第十一條)。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管理規定處以罰款。”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要明確罰款的具體數額。法制委員會認為,2016年交通運輸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對非法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規定了近十條的法律責任,對不同的違法情形分別作出了不同額度的處罰規定。本條規定是為了保持法律之間的有效銜接、保證執法力度所作的銜接性條款,建議不作修改。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提出,應當提高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八條中的罰款額度,擴大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適用範圍,加大懲治力度。法制委員會認為,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綜合考慮過罰相當原則、實際執法效果等因素,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了沒收、扣押車輛、暫扣駕駛證和罰款等多種措施,已經體現了從嚴查處、嚴厲懲治的思路。因此,建議對相關條文不作修改。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提出,針對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執法責任的,應當增加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的內容。法制委員會認為,《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對公職人員不作為、亂作為、不依法履職進行責任追究,已經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因此,建議在本法中不增加相關內容。
據此,法制委員會提出《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並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收到市人大常委會交付審議的《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分別召開了委員代表、專家學者和市政府相關部門立法座談會聽取意見。3月15日,市第十五屆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2017年10月1日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宣布廢止後,我市在採取扣押非法客運車輛等行政強制手段時已無法律法規依據,這對非法客運的有效查處造成了不利影響,增加了執法難度和成本,也間接降低了非法客運的違法成本,非法客運案件明顯上升。此外,2016年《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廢止以後,我市對“克隆車”只能按照一般非法運營行為查處,不足以有效遏制這種違法行為。因此,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為有效查處非法客運提供執法依據,以維護本市客運市場秩序、保障乘客生命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
城建環保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以問題為導向,根據執法實際需要,將查處經營工具作為治理非法客運行為的切入點,內容全面、措施具體、比較成熟。同時,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以下意見:
一是加強與現行執法依據的銜接。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就非法客運行為的處罰措施做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此次立法主要是按照查漏補缺的原則,側重對實際急需又缺乏法律規範依據的內容作出補充性規定,《條例(草案)》中進一步完善了執法部門採取行政強制權和處罰權的依據。因此,要加強《條例(草案)》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機銜接,形成統一協調的法律規範體系,為執法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持。
二是增強《條例(草案)》的可操作性。本次立法主要目的是補齊執法依據的“最後一公里”,實現行政管理有法可依。為此,條例(草案)》中根據相關上位法作出的具體細化規定,要充分考慮執法部門、停車管理單位和相對人的實際情況,提高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夠在實踐中真正落地,從而實現立法初衷。
三是提高執法的有效性。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嚴格有效執法是保證法律實施的關鍵環節。要依託體制機制創新,按照“街鄉吹哨、部門報到”的治理模式,加強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整合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提升執法效能,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良好局面。
四是加強引導形成廣泛共識。鑒於現階段本市非法客運情況較為嚴重的形勢,為有效遏制違法行為,《條例(草案)》加大了對非法客運的懲處力度,提高了違法行為成本,以期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為嚴格執法提供有利條件。相關執法部門要加大宣傳、教育的廣度和深度,充分宣傳《條例(草案)》內容,引導形成社會共識,發揮各方面的積極作用,實現齊抓共管的社會氛圍。
以上意見,供常委會審議時參考。
審議結果的報告
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8年3月2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作了審議意見報告,認為草案比較成熟,並就如何加強草案的可操作性提出了意見。委員和代表們總體上贊成草案的規定,認為有必要從嚴查處非法客運行為,同時圍繞加大處罰力度、完善執法機制等方面發表了意見。
常委會後,法制委員會通過常委會網站,公開徵求了社會公眾對草案的意見。
針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法制委員會開展了一系列調研論證工作。先後召開兩次專家論證會,就草案修改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徵求了十多位法學專家的意見;召開三次部門座談會,聽取了市政府法制辦、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市交通委和交通執法總隊、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門的意見;前往兩個停車場進行調研,實地了解了有關情況;前往全國人大法工委和法務部,就相關法律問題作了請示交流。此外,還認真研究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並對上海等相關省市查處非法客運的立法情況進行了梳理和研究。
5月1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
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刪去限制車輛指標更新及外璋車輛進京的內容
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在本市從事非法客運 經營達到兩次以上的本市小客車,車輛出售、報廢后,小客車指標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更新手續。在本市從事非法客運經營受到行政處罰的外埠車輛,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在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本條規定對於公民權益會產生較大影響;同時,法學專家對於本條規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還存在較大分歧。法制委員會經慎重研究,建議刪去草案第十一條。
二、關於增加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加大對非法客運行為的查處力度,應當針對非法客運車輛駕駛人員,增加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對此,法制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徵求了全國人大法工委、法務部和法學專家的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為,為從嚴查處非法客運行為,有必要借鑑上海市的立法經驗,在草案中增加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為依法查處非法客運提供法制保障。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表述為:“駕駛人員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執法部門處罰兩次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 駛證;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執法部門處罰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
三、關於刪去執法部門引導簽訂車輛保管協定的內容
草案第十條第二款就扣押解除後,執法部門引導當事人與停車場管理單位簽訂車輛保管協定的內容作了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國家契約法、物權法對於相關民事法律關係均有規定,可以解決相關實際問題;同時,這款規定在實踐中操作難度較大。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十條第二款。
四、關於其他修改內容
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見,法制委員會還對草案其他方面內容作了相應修改。
一是關於調整罰款額度。草案第四條對於非法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行為,規定了扣押、沒收、罰款等措施。綜合考慮這些措施的執法效果,同時為了提高罰款處罰的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中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草案 二次審議稿第四條)
二是關於加強執法。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區域管理現狀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巡查力度,提髙行政檢查頻次,確保執法工作有效覆蓋管轄區域。”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條的表述過於政策化,不符合立法語言規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本條修改為:“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根據區域管理現狀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巡查力度,提高行政檢查頻次。”(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
三是關於信用記錄。建議將草案第十四條修改為:“執法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記人本市信用信息系統。”(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對草案一些條款表述作了完善性修改。
五、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建議私人小客車合乘不納入調整範圍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順風車、拼車與非法客運不同,應當鼓勵其發展,建議草案對此 作相應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2016年以來,國家及本市已經先後出台相關檔案,明確應當鼓勵並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即順風車、拼車)的發展,同時對於合乘作了比較全面的規範。此外,考慮到草案主要聚焦查處非法客運行為,鼓勵合乘不屬於本法的調整範圍,建議不作規定。
(二)建議市政府在法規通過後加強執法工作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在審議意見報告中,就如何提高執法效能提出了工作建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這方面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市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認真研究以上意見,加強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整合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的有效性;規範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運用新技術手段,提高執法工作水平。多措並舉,形成合力,做好查處非法客運工作。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