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改革方案”)、國務院辦公廳《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動計畫(2015-2016年)》(國辦發〔2015〕6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的要求(國辦發〔2016〕3號,以下簡稱“精簡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主要內容
工作目標
嚴格按照強制性標準制定原則和範圍,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改革方案,對北京市強制性地方標準及制修訂計畫開展整合精簡工作。提出本市整合精簡工作建議,通過廢止一批、轉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訂一批,保證強制性地方標準的合法性、科學性、有效性與適用性,為構建與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法律法規體系相支撐、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銜接的地方標準體系奠定基礎。
工作範圍
本次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範圍包括全部現行有效強制性地方標準和強制性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
工作原則
(一)堅決改革,確保實效
堅決執行國務院改革方案和精簡方案,切實抓好整合精簡工作落地,確保強制性標準改革取得實效。
(二)統籌推進,分工負責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開展整合精簡工作。依託首都標準化委員會,成立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專項小組。專項小組由首都標準化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任組長,成員單位由有歸口強制性標準的首都標準化委員會成員單位組成,具體包括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規劃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市政市容委、市衛計委、市環保局、市民政局、市水務局、市安監局、市質監局、市地震局、市政府煙花辦、市體育局、市民防局、市文物局、市氣象局、市農業局等20個部門。專項小組按照統一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式、技術方法和時間進度,組織開展強制性標準的整合精簡工作,協調解決整合精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成員單位中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整合精簡工作的具體組織,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歸口標準的整合精簡。標準化技術機構、市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和技術
專家提供技術支撐。統籌推進、分工負責、形成合力。
根據國務院改革方案,將強制性標準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的範圍之內。保留強制性地方標準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依據,或屬於國務院改革方案明確按照或暫按現有模式管理的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對整合精簡建議進行合法性審查。整合精簡工作應按照科學、嚴謹的方法進行,技術評估方法見《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評估方法》(國標委綜合函〔2016〕6號)。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對整合精簡建議進行技術論證。
(四)關注實施,需求導向
全面掌握強制性標準的套用實施情況,保留強制性地方標準必須有明確的實施保障措施,有配套的強制執行政策或措施,確保標準能執行到位。應充分考慮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監管制度的銜接,整合精簡強制性地方標準不應造成監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線。
(五)充分協調,有效銜接
因本次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同步進行,本市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就整合精簡過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請示匯報。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整合精簡前應充分梳理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情況,及時跟蹤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整合精簡動向,保證強制性地方標準與各專業領域提出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相銜接,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協調。
職責分工
(一)專項小組
負責研究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的重要事項,組織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協調解決整合精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跨領域、跨行業標準問題,向市政府和首都標準化委員會匯報工作進展情況,提請審議重大事項。
(二)專項小組成員單位
1.標準化主管部門
負責對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草擬工作方案;組織培訓;督促工作進度;匯總與覆核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整合精簡建議;組織社會公示;上報整合精簡結果。
2.行業主管部門
負責對接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歸口的強制性地方標準的整合精簡,組織逐項提出整合精簡建議;組織進行技術論證和合法性審查。
(三)專業支撐組
標準化技術機構負責提供標準查詢檢索服務;配合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培訓、建議覆核、匯總與報送等相關工作。市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業技術機構、行業協會和專家負責為各行業主管部門提供各專業領域的技術支撐。
精簡結論
(一)工作方法
根據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原則,調研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政策檔案引用情況,執法情況和實施措施,套用實施情況,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更新情況;分析制定標準的必要性、目的、適用範圍、技術內容適用性;綜合研判,提出整合精簡結論建議,見附屬檔案。
(二)整合精簡結論
1.轉化:轉化為推薦性地方標準或制修訂項目。國家統一公布全國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結果後,強制性標準由原標準的發布機關發布強制性地方標準轉化為推薦性地方標準的公告,制修訂項目按照推薦性地方標準制修訂程式開展制修訂工作。
2.整合:整合納入強制性國家標準。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建議,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上報。國家統一公布全國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結果後,如同意制修訂國家標準,在新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出台前,強制性地方標準繼續有效,制修訂項目予以終止;如不同意制修訂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原標準的發布機關發布廢止強制性地方標準的公告,制修訂項目予以終止。
3.繼續有效:保留強制性地方標準或制修訂項目。國家統一公布全國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結果後,強制性地方標準繼續實施,制修訂項目繼續執行。
4.修訂:修訂強制性地方標準。國家統一公布全國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結果後,在下一年度地方標準立項徵集時,由行業主管部門申報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制修訂項目不涉及此項。
5.廢止:廢止強制性地方標準或制修訂項目。國家統一公布全國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結果後,由原標準的發布機關發布廢止強制性地方標準的公告,制修訂項目予以終止。
進度安排
(一)啟動與培訓階段(2.15-3.15)
標準化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的總體部署啟動整合精簡工作,充分了解和掌握國家對整合精簡工作的要求,摸清本市強制性地方標準和制修訂計畫現狀,在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平台提交強制性地方標準和制修訂計畫目錄及標準文本,制定並印發工作方案,組織對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整合精簡工作培訓。
(二)評估建議階段(3.16-4.20)
各行業主管部門針對強制性地方標準和制修訂計畫,調研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政策檔案引用情況,執法情況和實施措施,套用實施情況,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更新情況。分析制定標準的必要性、目的、適用範圍、技術內容適用性。綜合研判,逐項提出整合精簡評估建議並進行合法性審查,形成《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評估表》(見附屬檔案1)和《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建議匯總表》(見附屬檔案2)。組織市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業技術機構、行業協會或專家對整合精簡建議進行專業論證。整合精簡結論為“整合”的,填寫《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基本情況表》(見附屬檔案3)和《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屬檔案4),說明制修訂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必要性和強制內容。4月20日前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評估表》、《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建議匯總表》、《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基本情況表》和《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正式檔案和電子版檔案。
(三)覆核報送階段(4.21-5.30)
標準化主管部門對行業主管部門的整合精簡建議進行覆核,對具體問題進行溝通協調,對重大問題和跨領域、跨行業的標準問題報專項小組研究解決,形成本市整合精簡建議草案,報市政府審議後5月底前通過工作平台向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
(四)結論處理階段(6.1-11.30)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反饋整合精簡結論,其中工程建設標準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核。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對反饋意見進行溝通協調,之後將整合精簡結論向社會公示60天。標準化主管部門協調處理各方意見,形成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報告,報市政府審議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
(五)結論發布階段(12.1-12.31)
聯席會議審定後,需要轉化、廢止的強制性地方標準,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地方標準廢止公告。需要修訂的強制性地方標準,由行業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繼續有效的強制性地方標準,由原發布機關公布現行有效地方標準目錄。需要終止的制修訂項目,由標準化主管部門發布終止項目通知。
保障措施
(一)人員保障
各部門應根據方案要求和實際需要,安排專人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充分依託技術機構和專家為整合精簡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二)經費投入
各部門應保障整合精簡工作的經費投入,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三)平台支撐
“首都標準網”為各部門提供標準查詢檢索的信息化支撐。各部門也可登錄工作平台中的“國家標準全文閱讀系統”查閱國家標準全文和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框架,工作平台用戶表見附屬檔案5。
(四)其他要求
在整合精簡工作期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國務院改革方案已明確按照或暫時按照現有模式管理的領域外,停止新的強制性地方標準立項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