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是
北京市民政局 批准的市屬一級社團組織。協會成立於1984年,原名北京市基建物資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03年,協會更名為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目前協會下設秘書處、專家委員會、標準編制委員會和七個分會:裝配式建築與牆體分會、建築石材分會、建築管道和水環境分會、建築金屬結構(幕牆、門窗)分會、建築砂漿分會、防水材料分會、建築機械分會。協會有會員單位400餘家,是建築行業內綜合型社團組織。2015年,被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評為四星級社團。
協會新一屆領導班子表示,將繼續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為企業提供好服務,為政府主管部門提供建議,共同推動綠色高品質建材的套用,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同時提高北京市建築工程的質量水平和服務水平,引領北京建築行業的發展。
組織機構
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Construction Material And Equipment Association”,縮寫BCMA)。
第二條 本團體由建設物資(建設工程材料、部品、設備、系統等物質資源)的生產、供應、設計、施工、研究、培訓、服務、管理和保障等領域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利益,為會員和政府、社會提供服務。組織會員單位推進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加強行業自律,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與效益,促進會員單位的交流與協作,全面提高市場競爭力,為促進首都建設和經濟發展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範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北京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頭條三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代表行業參與政府有關行業規劃、行業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與行業利益相關的各項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或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爭議調解活動。
(二)開展行業自律活動,制訂行規行約並組織落實;保障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規範行業行為,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的管理工作。
(三)參與或承擔制訂、修訂行業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和產品標準,組織團體標準的制定發布,貫徹實施,協調行業價格爭議,組織專業技術執業資格的培訓、考核和評審。
(四)協調會員單位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上下遊行業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以及不同行業協會之間的關係,協調會員企業與政府部門以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創造公平、和諧、有序的市場環境。
(五)開展行業信息交流、信息發布、對外宣傳、業務諮詢、職業培訓、展覽、展銷和國際交流等服務。
(六)開展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符合會員需求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物資(建設工程材料、部品、設備、系統等物質資源)生產、供應、設計、施工、研究、培訓、服務、管理和保障等領域的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企事業單位,擁護本團體章程並自願加入本團體,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經辦理申請批准手續後即可成為單位會員;
(二)凡與建設工程物資(建設工程材料、部品、設備、系統等物質資源)生產、供應、設計、施工、研究、培訓、服務、管理和保障,有關的在本團體的業務 (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資深專家和知名人士,擁護本團體章程並自願加入本團體,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經辦理申請批准手續後即成為個人會員;
(三)外省市在本市有經濟活動的相關企業單位可申請成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四)本會各分支機構的會員即為本團體的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團體領導機構、工作機構的選舉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參加本團體和分支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和所屬分支機構的各項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團體及分支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撤銷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履行理事會職能。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兼任。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交由辦事機構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工作。
(二)參與年度工作計畫的定製及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和財務管理,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開展各項諮詢和服務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章程進行管理,各分支機構的資產歸協會所有。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各分支機構不另設賬戶,財務工作由協會秘書處統一管理,按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協會的經濟情況,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