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市延慶區物業行業協會”,簡稱:“延慶區物協”。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北京市延慶區從事物業相關服務及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專業人士,依照法規和政策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社團組織,是實行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區別於其他行業協會的專業協會,本會的一切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履行法律法規政策賦予的相關職責;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會員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要求,為本行業和會員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宣傳行業、研究行業、引導行業、服務行業,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延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延慶區民政局。本會接受延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延慶區民政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延慶區高塔街58號綠韻廣場東南角。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本會具有行業調查、宣傳引導、教育培訓、諮詢顧問、信息與人才交流,行業自律、維權、服務、協調、認證、激勵和懲戒機制等基本職能,具體如下:
(一)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建議和要求,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業的相關規範;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審核、備案、名錄與名冊建立、人員培訓、物業管理項目創優達標考評、開展相關旨在促進行業發展的評選活動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二)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下,宣傳行業,宣傳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開展與媒體的聯繫與合作,為行業健康規範發展提供正確的輿論導向;
(三)了解掌握延慶區物業行業管理市場的基本情況,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及時反映行業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為會員的發展提供服務,協助培育物業管理市場,推動行業規範發展;定期公布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各類物業服務費用等行業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報刊、文獻和有關資料;開展諮詢服務;培養行業人才,舉辦專業培訓;組織、指導物業管理方面科研及新產品的推廣套用工作;開展各種服務活動;
(五)推動行業內外的聯合,加強國內外物業管理同行的合作,為行業開拓廣闊市場創造條件;組織、參與國內外研討會,促進學術技術交流;代表行業與國內外同行組織建立聯繫、交流情況、參加有關活動,接待國內外來訪組團;
(六)建立物業糾紛調解機制,調解行業糾紛;制定各類物業的服務等級指導標準等行業規範與行業標準;合法設定市場技術壁壘,引導會員單位參與國內、國際市場競爭;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提供法律、融資、培訓等服務;受委託按照行業規範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進行評價,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行業利益;
(七)加強行業信用體系的建設,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使用、評估等工作,建立行業激勵、懲戒等機制,提高行業誠信管理水平。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依法成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物業相關服務的從業人員、專家學者及物業管理服務的相關人士等,承認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會員申請加入本會,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會秘書處初審,報會長辦公室會議審查批准後,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本會會員大會確認的其他合法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參加本會開展的各種有償服務活動,據實際情況可減免部分費用,由本會秘書處統籌安排,按本會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本會行業自律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認真完成本會安排或委託辦理的事項;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理論研究、調查報告、統計年報等,推薦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等;
(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支持本會開展的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當選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極籌辦本會委託的各項活動,並且每年組織承辦會員交流活動兩次以上;
(二)促進本會內部會員交流,促進本會對外交流;
(三)積極推薦發展會員,為會員提供相關管理與技術支持;
(四)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
(一)會員自動提出退會的,應向本會提交書面申請;
(二)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第十九條行為之一的,予以除名並公告;
(四)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第十五條 會員不得違反以下行業規約:
(一)未經本會同意,擅自參與行業外的商業評選活動;
(二)低於行業服務指導價標準,採用引誘、欺詐、脅迫、串通、賄賂、詆毀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物業服務項目或招募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及專業服務人員;
(三)違背行業服務規範,弄虛作假,侵害業主合法權益;
(四)物業服務職業經理人、項目經理人及專業服務人員,違反職業道德,擅自帶走原企業服務項目或企業機密;
(五)違反委託人意願,強制其接受關聯服務;
(六)串通、賄賂業主委員會委員牟取非法利潤;
(七)惡意誤導業主、業主大會,侵害行業整體利益。
(八)聘用年度信用記分低於75分的從業人員、項目經理、職業經理人;
(九)與年度信用記分低於60分的經濟組織開展貿易。
第十六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第十五條行為之一的,由本會要求其改正,並可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以下懲戒:
(一) 在業內通報批評,責成書面檢查;
(二) 建議相關部門停止對其進行指導、諮詢等服務;
(三) 在行業信用信息平台、北京市延慶區物業行業協會網站等相關公眾媒體上曝光並提請行業信用監管機構予以信用記減20分;
(四) 建議相關部門終止參評或撤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從業人員、項目經理、職業經理人等涉及物業服務活動的榮譽稱號;
(五) 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本會重要的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並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採用集體討論形式的,可以推選會員代表參加會員大會會議;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會員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持書面委託或介紹信與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延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並經北京市延慶區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總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2,理事會是本會的常設議事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相關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和修改行業自律規章制度;
(三)選舉常務理事,審議常務理事的增補、改選;
(四)選舉或改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資格的終止;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通過本會的會員會費交納標準與辦法;
(十一)審議、通過本會經費在5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購置或經營投資;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書面徵求意見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延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並經北京市延慶區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延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並經北京市延慶區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召集副會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本會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審議、通過本會經費在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購置或經營投資;
(三)決定本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四)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決定,須經到會人數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並對全體會員具有約束力;自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本會秘書處在“延慶區物業行業協會網”等行業交流平台上予以公告或以書面、電子網路等形式告知全體會員。
第五章 常設辦事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由本會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秘書處設立必要的業務工作部門,可聘用相關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二)向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
(三)處理本會日常業務,並組織指導、協調會員單位的工作;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審批會員入會和退會,並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報告;
(五)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的其他日常業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理事會決議,按照以下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單位會員:第一年度10000元,其餘年度每年2000元。
個人會員:每年500元。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應定期公布並接受會員、業務主管部門的查詢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收入為社團法人資產,不屬於協會成員單位共有資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審議通過15日內,報北京市延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延慶區民政局備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延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北京市延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北京市延慶區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延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延慶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4年6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會的理事會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