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會經營者或廟會舉辦(承辦)單位發現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隱患,應當及時向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出現食物中毒等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向區縣衛生局報告,區縣衛生局應當在1小時內將初步核查的結果向區縣食品辦通報。區縣食品安全辦公室應當在接到報告的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與市食品安全辦公室報告。本規定由北京市食品安全辦公室會同市衛生局與市工商局等有關部門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廟會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 地區:北京
- 對象:廟會食品安全
- 目的:加強廟會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廟會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廟會活動。
廟會是指根據傳統文化習俗舉辦的,提供包括小吃、傳統食品等各種飲食服務在內的,在特定的區域內舉辦的臨時商業文化活動。
第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廟會食品安全負有屬地管理職責。
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廟會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依法組織查處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故。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廟會食品加工銷售行為的衛生許可、食品飲食服務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廟會食品加工銷售行為的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展銷會登記證,對廟會食品經營行為、廟會食品廣告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和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和取締廟會周邊無照游商經營食品的行為。
藥監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經營的許可與監督管理。
商務、質監、出入境檢驗檢疫、農業、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對廟會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宗教團體與社會團體等單位牽頭或組織廟會活動,應當遵守並督促廟會舉辦(承辦)單位落實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第五條
廟會活動舉辦(承辦)單位應當是具有與廟會規模相適應的經濟賠償能力的法人。
廟會舉辦(承辦)單位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廟會舉辦(承辦)單位和食品經營商戶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二)審查食品經營者的參會資格,杜絕無證無照攤商經營,遵守並督促廟會食品經營者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阻止違法加工、銷售食品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與經營者簽署食品安全責任保證書;
(四)制定廟會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理預案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方案;
(五)在顯著位置設定消費者投訴舉報站,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並保留投訴記錄。
第七條
廟會食品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環境清潔,周圍25米之內無垃圾堆、污水坑塘、畜禽養殖場或其他污染源;
(二)場地內有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並能提供給廟會食品經營者加工食品;
(三)廟會實行分行劃市,攤點布局合理,有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製作和售貨亭;
(四)清真食品經營攤位應當尊重有關民族風俗習慣。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懸掛營業執照、臨時衛生許可證、廟會舉辦(承辦)單位統一制發的攤位證;
(二)食品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以及接受食品衛生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並依規定佩戴參展胸牌;
(三)購進食品和原料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等相關制度,建立健全食品進貨台賬。
第九條
廟會食品經營者現場加工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食品及原料無毒無害,符合安全要求;
(二)經營易腐食品配備必要的冷凍貯藏設備,實行冷藏銷售;
(三)加工食品做到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四)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等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條
廟會食品經營者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加工和銷售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產品;
(二)出售假冒偽劣食品、過期食品、塗改生產日期或者未標明保質期的食品;
(三)使用不清潔及有毒、有害包裝材料、非食品用工具、容器;
(四)購買、使用、存放亞硝酸鹽;
(五)採購無證商販經營的食品及原料。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銷售人員操作時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銷售的食品有防塵防蠅措施,設定隔離設施,並具有禁止消費者觸摸的標誌;
(三)盛放食品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標識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消毒、儲存和溫度調節等設備。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保健食品時,應當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複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銷售進口保健食品應當提供《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複印件及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
第十三條
廟會食品經營者發布食品廣告,應當遵守廣告和食品衛生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二)食品廣告不得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食品的治療作用;
(三)食品廣告中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證明;
(四)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五)普通食品廣告不得宣傳該食品含有新資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營養成份。
第十四條 對於可能或者已經引發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相關產品,市食品安全辦公室或有關行政部門可以採取措施限制和禁止該類食品及相關產品進入廟會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