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額貸款行業協會

北京市小額貸款行業協會

北京市小額貸款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MicroCredit Association,縮寫為 BMCA。由北京市利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恆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北京農投誠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關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興宏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北京農投谷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農投豐融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小額貸款行業協會
  • 地區:北京市
  • 行業:小額貸款
  • 類型:協會
建設宗旨,協會章程,

建設宗旨

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行業訴求,規範行業行為,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做出貢獻。

協會章程

北京市小額貸款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北京市小額貸款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MicroCreditAssociation,縮寫為BMCA。
第二條本協會由北京市利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農投誠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關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興宏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北京恆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北京農投谷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農投豐融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行業訴求,規範行業行為,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北路九號葉青大廈C座2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行業調研、制定小額貸款行業標準;
(二)小額貸款行業專業培訓、從業人員信用體系建設;
(三)小額貸款行業政策研究、政策宣傳;
(四)小額貸款行業信息諮詢服務、協調服務;
(五)承辦委託、編輯專刊、對外交流、中介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本市小貸公司及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願意履行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1.入會申請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二)協會理事會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書後,在30日內形成決議。 (三)由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關心、支持本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在協會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決定協會的終止和清算、重大變更等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含)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入會申請,審核、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議、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會長、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小額貸款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提名秘書長候選名單;
(五)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會審議; (四)起草本協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提交本協會理事會審議;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名單,提請理事會審議; (六)決定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設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任期四年。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的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二)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按照本協會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列席理事會;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八)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臨時會議;
(九)對會長、理事、秘書長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三十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須形成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紀要須由全體參會人員簽字。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政府資助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接受離任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條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權歸會員大會。章程修改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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