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確定管理辦法

《北京市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確定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北京市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確定方式和程式,加大對統籌主體政策支持力度,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國家《招標投標法》、《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14日,《北京市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確定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確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4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14日,《北京市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確定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範本市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確定方式和程式,加大對統籌主體政策支持力度,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國家《招標投標法》、《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的確定方式、確定程式、統籌主體職能及退出管理等。區域綜合性項目或多個城市更新項目可以劃定為一個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由各區政府根據控規和專項規劃,根據實際具體劃定。
第三條 (確定原則) 本市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的確定,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切實保障統籌主體合法權益,堅持多元參與、共建共享,共同推動城市更新活動順利進行。
第四條 (職責分工)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及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各區做好統籌施主體確定的政策支持和規範管理。各區政府負責統籌主體確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各區政府應當建立統籌主體專項服務保障機制,重點項目要實行“一對一”管家式服務,及時回應主體需求訴求,支持項目謀劃生成,推動項目落地實施。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主體共建共治共享平台,通過社區議事廳等形式聽取意見建議、調解更新活動中的糾紛、化解矛盾,協助進行意見表決推進統籌主體確定等,充分發揮基層服務職能,推動城市更新項目順利實施。
第五條 (統籌主體條件) 區政府根據城市更新實施單元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實施單元範圍內物業權利人、相關權益主體需要,明確統籌主體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鼓勵引入規劃設計和策劃運營能力強、公共關係處置經驗豐富、商業信譽突出的專業企業,通過採取與物業權利人聯營、合作、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資源整合和權責明晰,推動項目高水平策劃、專業化設計、市場化招商、企業化運營。
第六條 (統籌主體確定方式) 區政府按照規定劃定城市更新實施單元後,開展統籌主體確定工作。
確定統籌主體原則上應當採取公開比選方式,也可以採取指定方式。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採取招標方式確定主體的項目,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更新實施單元內含有涉密項目等法規明確不得公開的情形,或者發生緊急救援情形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明確的方式確定統籌主體。
第七條 (統籌主體確定程式) 採取公開比選方式確定統
籌主體的,各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統發布公告,符合條件的統籌主體應當按公告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區政府組織專家、各相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進行綜合評估後,確定統籌主體。
採取指定方式確定的,應當通過區政府常務會議等形式集體決策確定。
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所列情形外,統籌主體確定結果應當通過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統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各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及時予以反饋。
第八條 (統籌主體職能) 各區政府確定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後,應當制發書面確認檔案,並根據項目需要賦予統籌主體以下全部或部分職能:
(一)推動達成區域更新意願。通過申請啟動協商議事,或者根據街道鄉鎮委託,開展意見徵詢、入戶調查、方案協商和契約談判等工作,推動實施單元範圍內物業權利人、相關權利人達成更新意願,調動各方參與積極性。
(二)整合市場資源。根據區政府授權,組織安排綠色建築、產業轉型、交通治理和公共服務補充等公益性社會資源,並引入、匹配、整合各類市場資源統籌運作,提出政府資金和社會資金統籌使用的方案建議。
(三)推動項目統籌組合。做好城市更新項目前期謀劃,算好歷史賬、規劃賬、時間賬、資金賬,按規定開展城市更新實施單元項目組合、統一立項等研究;梳理實施單元更新資金、資源或實施環節存在的問題堵點,提出解決方案,提出整合平衡經營性與公益性空間資源的可行性建議,並將相關內容納入實施方案。
(四)推進更新項目實施。根據法規法規和相關規劃等,做好實施單元城市更新實施方案編制工作;組織落實通過聯審的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推動實施單元範圍內項目實施主體開展項目實施,配合落實城市更新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等。
(五)其他經市、區政府明確的事項。
第九條 (統籌主體作實施主體) 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可以作為實施主體。統籌主體作為實施主體的,要與物業權利人充分協商,通過書面契約約定方式明確權益分配等事項。
第十條 (履約監管協定) 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城市更新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可以結合項目特點,通過簽訂履約監管協定等方式明確監管主體、監管要求以及違約的處置方式,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與手續辦理銜接) 城市更新項目手續辦理過程中,相關部門通過城市更新系統或信息共享等方式,查閱統籌主體身份,無需審查書面確認檔案。
統籌主體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具體在確認檔案中予以明確,有效期滿後可以申請延期,原則上每次延期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 (主體退出情形) 統籌主體在城市更新項目推進過程中,有如下情況的,經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綜合評估後,可按照履約監管協定或者原確定路逕取消其主體授權:
(一)重大規劃調整等政策變化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二)統籌主體自願申請退出,或主體確認檔案明確的有效期已滿,且未延期的;
(三)統籌主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故意不履行相關職能,造成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或發生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責任事故,或引發群訪群訴等惡劣社會影響事件的。
原統籌主體啟動退出機制後,可按程式選擇新的城市更新主體;原主體的清算費用經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綜合評估項目實際情況後,依據相關政策規定計入項目成本。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區人民政府依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將區域綜合性更新項目或者多個城市更新項目,劃定為一個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一規劃、統籌實施。區人民政府確定與實施單元範圍內城市更新活動相適應的主體作為實施單元統籌主體,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單元統籌主體也可以作為項目實施主體。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更新活動需要,賦予實施單元統籌主體推動達成區域更新意願、整合市場資源、推動項目統籌組合、推進更新項目實施等職能。”
為落實《條例》要求,指導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開展,明確本市城市更新統籌主體的確定路徑,充分發揮實施單元統籌主體在城市更新活動中的作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北京市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確定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作為《條例》的配套檔案。
二、起草工作過程
2023年3月,《徵求意見稿》形成初稿後,多次開展項目實地調研、座談交流、專題會議等相關工作,不斷拓寬思路,充分汲取市、區相關部門、城市更新主體、技術院所、街(鎮)的意見建議,不斷完善《徵求意見稿》。2023年12月底,向相關區政府及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城市更新聯盟徵求了意見建議,並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稿》共13條,主要包括:統籌主體確定的依據、範圍、原則、分工、條件、方式、程式,統籌主體的職能,統籌主體的監管、退出,及與現行審批的銜接等內容。重點明確了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總體要求。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了檔案出台的目的和意義、適用範圍、遵循的原則,以及市級政策支持和規範管理的指導職能,區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服務職能,基層單位組織、調解、協助和推動實施的職能,明確要切實保障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是明確了主體條件。第五條明確了區政府根據城市更新實施單元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實施單元範圍內物業權利人、相關權益主體需要,明確統籌主體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鼓勵引入規劃設計和策劃運營能力強、公共關係處置經驗豐富、商業信譽突出的專業企業,通過採取與物業權利人聯營、合作、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資源整合和權責明晰,推動項目高水平策劃、專業化設計、市場化招商、企業化運營。
三是明確了確定流程。第六條至第七條確定統籌主體原則上應當採取公開比選方式,各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統發布公告,符合條件的統籌主體應當按公告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區政府組織專家、各相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進行綜合評估後,確定統籌主體。統籌主體確定結果應當通過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統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各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及時予以反饋。
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採取招標方式確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是明確了主體職能。第八、九條緊扣《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要求,本著適配項目、按需賦能的原則,重點從推動達成區域更新意願、整合市場資源、推動項目統籌組合、推進更新項目實施及其他需明確事項等5個方面闡述對統籌主體進行了賦權賦能,提高參與城市更新的吸引力。
五是明確了與手續辦理的銜接關係。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明確城市更新項目手續辦理過程中,相關部門可通過城市更新系統或信息共享等方式,查閱統籌主體信息,無需審查書面確認檔案。
六是明確了退出情形。第十二條明確統籌主體在城市更新項目推進過程中,因重大規劃調整、自願申請退出等具體退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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