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發布文號】京地稅地〔2003〕155號
【發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京地稅地〔2003〕155號
【發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工作的通知
(京地稅地〔2003〕155號)
(京地稅地〔2003〕155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契稅納稅申報表、契稅完稅證>式樣的通知》(國稅發〔1997〕177號)第一條的規定,為加強契稅徵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進一步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現對契稅納稅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契稅納稅人向契稅徵收機關或代征單位繳納稅款前,應如實填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納稅申報表》。
二、契稅的納稅申報暫實行納稅人(或代理人)上門申報的方式。
三、納稅人在負責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動手續的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委託的契稅代征單位)處,繳納稅款前直接申報,即申報契稅的地點與繳納稅款的地點相同。
四、《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納稅申報表》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製,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管理使用。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須確保納稅人、代征單位的需用數量,並定期將申報表同契稅繳款書、契稅完稅證等相關資料及時完整地收回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