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規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結合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制定的細則。

2024年7月,《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7月,《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縣級(含)以上公路的新建、改(擴)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整體結算,由分包人自行編制施工方案和組織完成全部施工作業並能獨立控制分包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生產安全等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 鼓勵公路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及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統一分包契約格式,依法對違法分包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法人(以下簡稱“發包人”)應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對分包契約進行備案,負責對分包契約簽訂與履行、質量與安全、計量支付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台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
第六條 公路工程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人”)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及《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施工承包契約》檔案要求對工程分包計畫、契約進行審查。依據契約約定,對分包工程施工進行監理。如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應及時制止,上報發包人。
第七條 公路工程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承包人”)應設定項目管理機構,對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定期對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進行檢查。按照相關規定對承包工程檔案進行管理。
第八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分包人”)應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按分包契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實施。
第九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承包人和分包人的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且不得兼任。
分包人施工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崗位資格證書。
第十條 分包人應建立安全保障體系,並納入承包人安全保障體系統一管理,承包人對現場的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分包人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人不服從管理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章 分包條件
第十一條 承包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中負面清單(詳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2024年版)》(交辦公路〔2024〕6號)檔案)以外的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分包給滿足相應條件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完成。
其中,單位工程設有資質要求的,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條件;其他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由發包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發包人不得在招標檔案中設定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所列主體和關鍵性工作不得進行施工分包,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和轉包,但可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勞務合作企業。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經依法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
(三)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和輔助設施;
(四)單位工程設有資質要求的,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條件。
第十三條 因工程變更增加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工程,且按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契約管理
第十四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契約自主選擇符合資格的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工程進行干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人。
符合資格的分包人是指符合分包類別與資格條件,且人員、設備、技術能力等不得低於承包人投標時承諾的標準。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按照本細則制定的《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契約》(附屬檔案1)簽訂分包契約,並履行契約約定的權利與義務。分包契約應當遵循承包契約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契約中的質量、安全、進度、環保、農民工工資管理、廉政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根據分包工程實際情況,具體約定、補充契約專用條款,分包契約必須明確工程變更、工程款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的及時支付。
第十六條 分包契約審查應遵守以下程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承包人依據本細則、招標檔案、投標檔案及承包契約規定進行自查,選定分包人,簽訂分包契約,5個工作日內連同《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契約備案表》(附屬檔案2)上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初審。監理人按照本細則、招標檔案、投標檔案及承包契約規定對簽訂的分包契約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承包人。
(三)發包人受理。承包人應將監理人審查通過的分包契約及分包契約備案表報發包人備案。審查中發現承包人和分包人簽訂的分包契約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契約約定的,應當及時向承包人指出,發包人出具書面意見並進行重新備案。
第十七條 承包人不得低於成本價進行分包。承包人應當在提交分包契約審查的同時向監理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及雙方簽字並蓋章的書面說明,否則視為低於成本價分包,發包人有權要求中止分包。
第十八條 分包人或者分包契約發生變更的,承包人應當按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式重新報監理人審查和發包人備案。
第十九條 分包契約不免除承包契約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承包人對分包工程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責,並承擔賠償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資金使用、環保、廉政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管理。承包人應積極配合項目審計機構對承包工程的審計工作。
第二十條 分包人應當自行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經承包人審查同意後報監理人書面同意。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契約的約定,自行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並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並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分包人應在承包人組織下積極配合項目審計機構對分包工程的審計工作。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分包相關證明材料,應真實、有效。分包人不得以不當手段承攬分包業務。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應在分包工程項目實施前和實施過程中分別進行分包契約履約確認與核查,將《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履約確認表》(附屬檔案3),報發包人備案,作為分包工程實施、計量支付的前提條件。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可以就分包契約的履行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後,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條 分包契約雙方產生契約糾紛的,應當按契約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契約未約定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行為管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轉包:
(一)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後將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契約明確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採購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全部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契約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現場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駐的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中一人及以上與承包人沒有訂立勞動契約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係,或者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既未對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勞務合作企業承包的範圍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合作企業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人“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人通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發包單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屬於違法分包的;
(八)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項扣除“管理費”後將剩餘全部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九)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人,在聯合體分工協定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並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轉包行為。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公路工程違法分包行為:
(一)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相應條件企業的;
(二)承包人將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所列主體和關鍵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將契約檔案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工程(後期報經發包人書面同意的除外)進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施工分包違法:
(一)分包契約內容未經監理人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書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契約或者分包契約未遵循承包契約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契約中相應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現場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勞務活動為主,由勞務企業提供勞務作業人員及所需機具(不限制規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負責施工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並統一控制工程質量、施工進度、主要材料採購、生產安全等的施工活動統稱為勞務合作。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一)勞務合作企業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對其發包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培訓和有效管理,由勞務合作企業自行負責施工方案編制以及相關試驗檢測、工程控制測量、工程檔案資料編制、質量安全管理等組織實施工作;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對勞務合作企業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勞務作業人員應當經培訓後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勞務企業按《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契約》《北京市公路工程勞務合作契約》格式簽訂契約,並按審查程式,報監理人審查、發包人備案。
承包人應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並對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統一採購的主要材料結構、配件等的採購方式。承包人、分包人應嚴格按規定對進場的建築材料和設備進行檢測,嚴禁使用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和設備。
第三十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三十一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出具。
交工驗收證書籤訂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業績證明資料。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認可。
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施工分包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施工分包的行業監管,對公路工程項目施工分包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及時糾正和處理。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應積極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委託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得拒絕或阻礙工作人員檢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 發包人應依據有關規定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保證農民工合法權益,並對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員工資發放實施監督檢查。承包人應確保施工現場操作人員工資的及時足額發放,並建立動態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台賬,報發包人備案。
第三十四條 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及施工分包單位及相關單位就公路工程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和檢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受理。
第三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分包行為納入信用體系,按照信用管理規定對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進行處理,並將承包人、分包人失信行為同步錄入信用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違反本細則相關條款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市有關管理辦法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並依據信用評價有關規定降低企業信用等級。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託的建設管理單位。
本細則所稱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託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細則所稱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通過招標等形式確定,並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契約的施工總承包企業。
本細則所稱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本細則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本單位與其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契約,並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係的人員。
本細則所稱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劃分依據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確定。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京交路建發〔2017〕431號)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實施以來,對規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前期實踐過程中,發現公路工程施工分包還存在一些堵點卡點問題。一是總包企業不敢施工分包。各地對“非主體和非關鍵性工作”如何界定認識不一,因擔心被判定為違法分包,總包企業不敢施工分包或直接簽訂施工分包契約,一般採取分拆為“勞務契約+機械租賃契約”的方式,以勞務契約名義行施工分包之實。二是施工分包時點待最佳化。原《實施細則》要求總包企業對擬分包的公路工程及規模必須在投標檔案中予以明確,實踐中,因投標人在投標階段一般無法明確後期施工分包事宜或擔心填報施工分包後導致無法中標,所以在投標書中通常選擇“無擬分包的專項工程”,由此導致投標人中標後不能再合法進行施工分包,常常私下暗箱操作。三是施工分包與勞務合作界面不清晰。公路建設中同時存在施工分包、勞務合作兩種施工行為,原《實施細則》對兩者區別未清晰說明,也未明確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具體行為。
鑒於上述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修訂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交公路規〔2024〕2號)。按照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快推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落地實施的函》(交公便字〔2024〕229號)等檔案要求,為進一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開放合作發展格局的形成,持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同時規範施工分包行為,推動施工分包陽光化,我委對原《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組織起草了《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二、起草檔案的主要考慮
重點以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施工分包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堅持問題導向,本著“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等思路,從“透明度、便利度和權益保障”“解決堵點卡點問題”等角度,進一步規範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分包行為,以著力解決公路建設施工“不敢分包”和“如何合法分包”為出發點,確保既突出政策適用性和延續性,又能夠防止政策的修訂打亂已最佳化的管理流程。
三、起草的依據
修訂稿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公路條例》、《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2024年版)》等政策檔案(詳見下表)。
序號
名 稱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9年8月30日,2017年12月27日修訂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7年7月3日,2017年11月4日修訂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
2011年12月20,2019年3月2日修正
4
《北京市公路條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2007年7月27日;2010年12月23日修正
5
《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2002年9月6日,2021年9月24日修正
6
《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
2015年12月8日
7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
交公路規〔2024〕2號
2024年2月18日
8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2024年版)》
交通運輸部
交辦公路〔2024〕6號
2024年2月20日
〔註:制定依據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國家及我市的上位檔案等〕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及意義
明確了“主體和關鍵性工作”的範圍,修改完善了“分包時點”和“分包具備條件”等有關內容,最佳化了分包申請及備案流程。
(一)明確主體和關鍵性工作範圍,打消分包顧慮。增加相關條款,規定除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所列主體和關鍵性工作不得進行施工分包外,其他工作均可依法施工分包,以此打消總包企業違法分包顧慮,推動解決不敢分包問題。
(二)最佳化施工分包時點要求,方便進場分包。刪除了原細則中“承包人應當在投標檔案中明確擬分包工程的內容、範圍、數量”等內容,依據《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明確“承包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中負面清單以外的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分包給滿足相應條件的其他施工單位完成”,放寬申請分包時點要求,方便企業從業。
(三)明確施工分包與勞務合作界面,規範分包行為。根據總包企業、分包企業、勞務企業在方案編制、施工組織、質量安全進度控制等方面職責,在第五章行為管理中完善了轉包、違法分包、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等具體認定情形,對勞務合作定義進行了最佳化,進一步明確了二者區分界面。
(四)規範施工分包單位應具備條件,加強風險防控。刪除了原細則中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資格條件的規定,現調整為“單位工程設有資質要求的,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條件;其他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由發包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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