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機構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實施辦法

《北京市公共機構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實施辦法》是為進一步發揮市場化機制在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中的資金和技術配置作用,規範公共機構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依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關於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的意見》《北京市碳達峰實施方案》《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規劃》《北京市“十四五”時期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規劃》等制定的辦法。由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於2022年12月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公共機構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2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
  • 發文字號:京機管發〔2022〕21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機構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機管發〔2022〕21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公共機構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2年12月2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公共機構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發揮市場化機制在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中的資金和技術配置作用,規範公共機構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依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關於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的意見》《北京市碳達峰實施方案》《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規劃》《北京市“十四五”時期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規劃》等,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能源費用託管是契約能源管理的一種形式,是指用能單位委託能夠提供用能狀況分析診斷、用能系統改造運維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以下稱節能服務公司),進行電力、燃氣、油品、熱力、水等能源資源系統的改造、運行和維護,依據能源基準確定並支付託管費用,從而達到節約能源資源、降低運行成本等目的的節能服務模式。
第二條 市機關事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建立公共機構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制度機制,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引導節能服務公司提供能源費用託管服務。
市區兩級機關事務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級公共機構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組織推進市區黨政機關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
市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文物、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負責在同級機關事務部門指導下,組織推進本系統公共機構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
各級各類公共機構是能源費用託管服務項目的實施主體,應當積極主動、因地制宜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實施節能改造和運維管理升級。
第三條 公共機構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託管費用列入單位預算。公共機構按照託管項目契約約定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託管費用,視同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
第四條 公共機構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服務類項目開展政府採購。託管期限一般不低於5年,不超過10年。
以託管費暫估價(可根據託管期限內各項能源資源及運維管理相關費用的總支出估算得出)作為最高限價,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確定採購方式。涉密項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能耗強度超過所在類別能耗定額標準基準值且綜合能耗超過500噸標準煤(當量值)的公共機構、空調和照明等主要用能系統能效水平未達到國家強制性能效標準二級以上的公共機構、數據中心(信息化機房)PUE值高於1.4的公共機構,要積極主動實施節能改造和運維管理升級。
推薦採用設備運維、能源管理一體化的全託管模式。集中辦公或有能源資源牽頭管理單位的獨立辦公的公共機構,宜採用集中打包的方式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
第六條 公共機構自行或委託第三方能源審計服務機構開展能源審計,以託管項目實施前1至3年為基期,以涉及的空間區域、用能系統為邊界,對能耗水平進行診斷分析,並依據能源審計報告確定能源基準。
既有建築能源基準宜結合建築用能設備設施、用能時段、用能人數、能源價格變化等因素,根據項目實施前1至3年的能耗及運維數據進行測算。
新建建築的能源基準宜結合設計方案和實際建成情況進行測算。
第七條 公共機構要對託管項目實施方案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進行全面評估,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需採用北京市節能潛力評估與節能量核證方法學及軟體平台進行節能潛力評估,明確託管範圍、託管期限、託管費用、節能目標等。
第八條 公共機構採用能源費用託管服務,託管期限為5年的,能耗強度下降率不得低於10%;超過5年的,每增加一年,能耗強度下降率上浮不得低於20%(按面積支付市政熱力供暖費的,能耗強度指標採用單位面積非供暖能耗,其他情況能耗強度指標採用單位面積綜合能耗)。
第九條 公共機構依據政府採購結果與節能服務公司簽訂能源費用託管服務契約。契約內容應當符合政府採購有關制度規定,格式應當參考《契約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等相關規定,具體包括雙方責任、託管期限、能源基準及計算方式、節能量及節能量核定方式、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保密責任、契約變更及解除等內容。
能源費用託管服務產生的碳排放交易權、智慧財產權等權益原則上歸屬公共機構,由公共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在契約中約定。
第十條 託管項目實施前,公共機構應當確保用能設備設施完整且正常運行,契約生效後及時移交給節能服務公司運維管理。託管項目節能改造完成後,公共機構應當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項目託管期內,公共機構應當定期了解用能設備設施運維狀態、能源資源消耗及費用支付等項目運行情況,跟蹤做好相關保障工作,對節能服務公司的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項目託管期內,公共機構應當加強對相關用能設備設施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三條 項目託管期內,如果能源費用託管服務邊界範圍、用能設備設施、用能人數、能源資源費用價格等發生重大變化,公共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可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協商調整並簽訂補充契約。
第十四條 項目託管期屆滿之前,節能服務公司應當對能源資源系統進行全面檢修,保證設備設施完整且正常運行。公共機構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能源費用託管服務整體效果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需採用北京市節能潛力評估與節能量核證方法學及軟體平台進行節能量核證。
第十五條 託管項目執行完畢後,節能服務公司應向公共機構移交項目和相應技術檔案資料,並確保項目和資料完整。
第十六條 項目託管期限屆滿,節能服務公司出資形成的資產,應當無償移交給公共機構,公共機構按照會計制度對移交的資產進行會計處理,並按規定做好接收資產的後續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機關事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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