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北京市糧食局購銷競價交易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競價交易領導小組),組長由一名主管業務的副局長擔任,小組成員由市糧食局有關處室及單位組成,糧食購銷競價交易工作由市糧食局競價交易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儲備糧購銷競價交易辦法
(2003年06月03日)
(2003年06月03日)
為加強對本市儲備糧的管理,根據《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成立北京市糧食局購銷競價交易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競價交易領導小組),組長由一名主管業務的副局長擔任,小組成員由市糧食局有關處室及單位組成,糧食購銷競價交易工作由市糧食局競價交易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二、糧食購銷競價交易原則
糧食購銷競價交易以公開、公正、公平為原則。
糧食購銷競價交易實行優先原則,即:在競價購買中實行同等數量同等質量價低者優先,同等數量同等質量同等價格協商解決。競價銷售的優先原則為同等數量同等質量價高者優先,同等數量同等質量同等價格協商解決。採購的糧食必須是當年或上年產的新糧,糧食的各項指標必須達到國標中等以上。為維護客戶利益,中標總數實行限量控制。
競價交易採取現場投標、現場開標的方式,整個交易過程由有關部門進行監督。
競價交易工作使用糧食購銷競價交易平台系統。
參加交易活動的企業必須加入北京市糧食局糧食購銷及經營企業資源庫。
三、糧食購銷競價工作程式
(一)糧食競價購買交易工作程式
1.北京市糧食局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於競價交易會7日前通過北京糧食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購買信息。
2.北京市燕谷糧油購銷公司(以下簡稱燕谷公司)受理參加競價交易報名工作,對客戶進行資格審核,收取客戶交納的保證金。
3.參加競價交易的客戶攜帶營業執照複印件、保證金、進賬單複印件、糧食樣品及經過縣以上糧油質量檢驗部門開具的糧食質量檢驗單到交易會現場,同時領取標書。
4.競價交易領導小組負責宣講有關規則。
5.客戶現場填寫標書並在規定時間內投標。
6.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開標工作。
7.信息中心使用糧食購銷競價交易平台處理投標數據,得出交易結果。
8.競價交易領導小組對交易結果進行確認。
9.現場公布交易結果,並在網上公布。
10.中標單位的樣品由市糧油食品檢驗所當場封存並保存樣品。
11.中標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同燕谷公司簽訂糧食購買契約。並於簽訂契約後在規定期限內向指定地點發貨。
12.燕谷公司負責退還未中標單位的保證金,並向農發行申請辦理貸款手續。
13.糧食到達後由市糧油食品檢驗所負責糧食質量檢驗工作。
14.糧食接收單位同中標單位進行商務處理後,憑商務處理協定書、入庫情況統計表到市糧食局確認後,市糧食局開據儲備糧入庫通知單,燕谷公司與中標單位進行貨款結算。
(二)糧食競價銷售交易工作程式
1.信息中心在競價交易會7日前在北京糧食網站發布糧食競價交易公告。
2.糧食儲存單位將糧食樣品送至市糧油食品檢驗所進行糧食質量的檢驗工作。
3.市糧食局、糧油食品檢驗所對糧食檢驗結果登記造冊,負責樣品準備工作。
4.燕谷公司受理參加競價交易報名工作,對客戶進行資格審核,收取客戶交納的保證金。
5.市糧食局安排客戶在競價交易會前看糧食樣品小樣。
6.參加競價交易的客戶攜帶營業執照複印件、保證金、進賬單複印件到交易會現場,同時領取標書。
7.市糧食局競價交易領導小組負責宣講有關規則。
8.客戶填寫標書並在規定時間內投標。
9.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開標工作。
10.信息中心使用糧食購銷競價交易平台處理投標數據,得出交易結果。
11.有關部門對交易結果進行確認。
12.市糧食局現場公布交易結果,並在網上公布。
13.中標樣品由糧油食品檢驗所當場封存。
14.中標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同燕谷公司簽訂糧食銷售契約,並於簽訂契約後在規定期限內交納全部貨款並由市糧食局開據儲備糧油出庫通知單,中標單位憑出庫通知單在規定時間內提清貨物。中標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清貨物的,保管費由客戶承擔。
四、有關保證金的說明
凡參加北京市糧食局購銷競價交易的客戶必須在交易會開始前交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本市單位採用轉帳支票,外埠單位採用銀行匯票或採用現金的方式。交易結束後退還未中標單位的保證金;中標單位簽約後完全履行契約,保證金可以抵頂貨款,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契約,市糧食局扣除相應保證金彌補有關費用。
五、貨款結算方式以及開據發票的有關規定
購入糧食全部入庫後進行貨款結算,貨款採取支票、匯票、電匯等結算方式;銷售糧食貨款採取現金、支票、匯票、電匯、信匯等結算方式,銷售工作實行先款後貨。
發票使用國稅局、地稅局統一印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糧食銷售統一發票”。
六、關於糧食購銷競價工作中出現商務糾紛由市糧食局競價交易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
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