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管理暫行辦法》是北京市2001年9月30日發布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1-09-30
  • 生效日期:2001-09-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2001-09-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管理暫行辦法
2001-9-30
為保證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工作(以下簡稱“電子化考試”)嚴格、規範、有序開展,實現電子化考試迅速、便捷、公開的特色,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中國保監會《關於在北京進行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試點的批覆》(保監復[2001]196號)精神及關於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管理
(一)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授權,北京保監辦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電子化考試工作。其主要職責:
1、負責對電子化考試工作進行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
2、負責制定電子化考試運行運作管理辦法;
3、負責電子化考試管理信息系統的設計、開發的監督及策劃;
4、負責督促電子化考試管理信息系統開發商協助電子化考試承辦單位,做好與考試有關的考務管理和計算機系統軟、硬體設施的配置;
5、負責考試題庫的建立和管理;
6、負責考試試卷的製作和管理;
7、負責考試試題送達考試現場,並導入電子化考試管理信息系統;
8、負責考場現場的巡查和監督;
9、負責考試資料的備份和管理;
10、負責將考試情況及時上報中國保監會。
(二)在北京保監辦的授權、監督和指導下,北京保險行業協會負責電子化考試的部分考務組織工作。其主要職責:
1、負責辦理考試報名有關手續;
2、負責將報名資料錄入考試報名系統,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並將考試安排情況提供給考試報名組織單位;
3、負責將考場安排情況數據導入考試管理信息系統,並向監考人員提供每場考試的《考場資料清單》;
4、負責考試現場的監督;
5、負責對考試合格者,現場列印和發放《資格證書》;
6、負責列印各類報表,分別報北京保監辦及保險公司;
7、負責考生報名、考試資料的管理等部分考務組織和管理工作。
(三)根據與北京保監辦簽定的合作協定,電子化考試的承辦單位負責考試場所及考試用設備的維護、保養和管理;負責組織監考、考場秩序的維護等工作。主要職責:
1、提供能滿足電子化考試需要的考場、設備和其他設施;
2、保障考試系統的用電安全;
3、保證系統伺服器的安全;
4、協助考試系統開發商對電子化考試系統進行系統測試;
5、辦理題庫介質的交接工作;6協助北京保監辦做好考試試題的導入和“準備考試”模組的啟動;
6、做好考試準備工作,包括考前考場場地和座位的檢查、客戶端設備檢查以及考試須知等有關檔案的張貼工作;
7、提供考試所需的全部監考師資。監考師資由若干名主監考教師、巡視監考教師和機房值班教師組成,每個考場設主監考教師、巡視監考教師和機房值班教師各1名,其各自職責為:主監考教師負責為題庫導入和系統啟動提供技術支持,負責監督整個考試過程,負責確認作弊行為的成立與否,並作出相應的處理,其中包括對作弊行為成立的考生試卷作出標誌等;巡視監考教師負責檢查入場考生的相應證件是否齊全,引導考生對號入座,考試開始後逐一檢查考生的全部應考證件,並與考生答題螢幕上顯示的准考證號和考生姓名進行對照,考試期間在考場內巡視,保證考場紀律等;機房值班教師負責保證考場的安全和考試設備運行正常等;
8、配合甲方指定的考務管理部門製作和發放“代理人資格證書”;
9、負責協調考試期間校園周邊環境的管理工作,其中包括考生和工作人員出入校門、車輛停放、與考試無關人員的清理等;
10、負責做好代理人電子化考試試題的保密管理工作,監考老師及有關工作人員不準抄題、複印試卷或利用計算機設備存儲試卷。不得開辦與此相關的保險代理人考試培訓活動。
(四)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實行計算機系統隨機抽題,考試全過程均採用計算機操作,考試結束後由計算機即時顯示成績,並現場列印、發放《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五)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使用北京保監辦監製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系統”進行考試全部信息的處理,包括:報名、考試、即時評定成績、現場列印和發放《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及統計查詢等有關信息的處理。
二、報名管理
(一)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名參加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
(二)參加電子考試人員需提供如下材料:
1、報名者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2、報名者最高學歷(須高中以上或同等學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
3、報名者一寸彩色照片2張。
(三)電子化考試採取集體報名和個人報名兩種方式。集體報名由各保險公司統一組織向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報名;個人報名由報考者本人到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指定的報名處報名。
(四)報名時必須如實填寫《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報名表》,在表中規定的地方貼上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及身份證複印件,同時上交1張同版一寸照片(准考證上用),並與報名表裝訂在一起。每張照片背面必須寫清報名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
(五)凡集體報名的,報名表編號統一由保險公司填寫,其中前4位數填寫保險公司代碼,後6位當數填寫本單位的報名流水順序號。社會個人報名的前4位代碼暫按“行業機構”填寫,後6位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確定填寫規則。
(六)集體報名由各保險公司負責對參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初審,北京保險行業協會負責對其資格進行審查;社會個人報名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報名處負責對其資格進行審查。
(七)保險公司或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在辦理報名手續時,須對報名者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最高學歷證明(須高中以上或同等學歷)原件及複印件進行當場查驗,查驗之後應將原件退回報名者,將填寫完整的報名表、學歷證明檔案複印件(1份)和規定的報名費收存。同時必須使用中國保監會監製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管理信息系統》及北京保監辦監製的《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管理信息系統》對報名信息進行處理。
(八)各保險公司須及時將填寫完整的報名表、學歷證明檔案複印件(1份)和規定的報名費收入、報名信息磁碟統一交北京保險行業協會。
(九)北京保險行業協會須將各公司的報名信息輸入北京保監辦監製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管理信息系統》報名子系統,由該系統自動完成以下工作:
1、自動安排考試人員的考試時間、考試場次和座位號,生成和列印《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考場安排表》;
2、自動生成和列印每一個考生的准考證;
3、自動生成和列印每一次考試,每一考場的《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考場資料清單》及考場座簽;
4、自動生成和列印以報名機構為單位、不同考場、考試時間的報名人員的清單。
(十)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在准考證照片處加蓋代理人管理專用章後連同報名人員考試安排的清單,須於考試前10個工作日交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須於考試前5個工作日將准考證發放到報名人員手中。每一考場的考試人員清單北京保險行業協會須於考試前2個工作日提供給主監考老師。
報名管理中其他具體問題,可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制定詳細的實施辦法。
三、考場管理
(一)考場所在的學校(單位),應設定考場分布和路線標誌牌,同時在每一考場門外張貼考場座位分布圖、參考人員的准考證號及對應座位號,在考場的課桌上貼上座號。
(二)每一考場所在學校應設主考1名、監考1名、機房值班人員1名。此外,學校還應配備1-2名負責保衛、後勤的人員(可兼職),以防意外。
四、考卷製作及傳送管理
(一)考試試卷由北京保監辦負責製作,刻錄成光碟設定密碼並且外包裝加封條封存。
(二)考試試卷由北京保監辦或授權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於考試當日派專人至少於考前1小時送達考試地點。主監考人員須對光碟及密碼的密封情況進行查驗後簽收,並將試卷及密碼的封存情況記錄在《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考場情況登記表》中。
(三)考試試卷由北京保監辦或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有關人員和主監考人員負責導入計算機,作好考試前的準備工作。考試用伺服器通過設定監考人員啟封試卷的時間、考生登錄考試系統的時間和開始考試答題的時間,督促監考人員嚴格執行考試規程,防止考試試題過早的啟用而外泄。
五、考試紀律
(一)考試人員不得攜帶除准考證和身份證以外的其他任何物品進入考場。包括包、書籍、紙張、筆、橡皮、計算器、文曲星、商務通等。考試期間,手機、呼機等無線通訊設備應處於關閉狀態。非應考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場。
(二)考試人員應在考前30分鐘進入考場。入場前,須由監考人員查驗身份證和准考證,對號入座。入座後,應將身份證(軍人證)和准考證放在課桌左上角,以便監考人員隨時查對。考前10分鐘,監考人員指導考試人員登錄考試系統,並宣讀考場紀律和考試須知。到規定的考試時間後,考試人員方可答題。
(三)開考30分鐘後,遲到的考試人員不得進入考場。考試30分鐘後,考試人員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四)考試人員可向監考人員詢問計算機操作有關問題,但不得詢問與試題有關內容。
(五)考試人員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吸菸,不準交頭接耳,不準左顧右盼偷看他人計算機螢幕,若有上述情況發生或未按照准考證指定位置就座,按作弊論處。
(六)考試人員在考試中間因計算機故障不能繼續考試的,應立即與監考老師聯繫,不得自行通過關機、退出考試系統等辦法解決或請其他考試人員幫助解決。
(七)交卷後,考試人員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逗留、談論。
(八)考試時間終了,考試人員應立即停止答卷,安靜離開考場。
六、監考管理
(一)監考人員要認真做好考場的清理、監督、檢查工作,保證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1、考試前一日監考人員應做好考場及計算機設備的清理查驗準備工作,包括考試用計算機設備、程式的維護和保養,考場的清理,貼上好座位號,設定考場分布和路線標誌牌,同時在每一考場門外張貼考場座位分布圖、參考人員的准考證號及對應座位號等,保證考場及考試用計算機設備處於良好的應試狀態,考場清理後應使用封條封閉門窗。
2、考試當日監考人員須在考生進入考場前30分鐘進入考場,仔細檢查《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考場資料清單》與座位號的標識及准考證號是否一致,保證每台考試用計算機的正常運行。
(二)考前30分鐘監考人員組織考試人員進入考場。考試人員進入考場時,應出示准考證和身份證(沒有辦理身份證的當年轉業退伍軍人應持戶口本或《轉業軍官證》、《復員軍人證》),經監考人員查驗身份證(軍人證)和准考證後,方可對號入座。入座後,應將身份證(軍人證)和准考證放在課桌左上角,以便監考人員隨時查對。監考人員在核對身份證(軍人證)和准考證時如發現問題,按下列程式辦理:
1、沒有攜帶准考證或身份證者,均屬無法確認的參考人員,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2、准考證有塗改且未經北京保監辦或北京保險行業協會認可的,不得參加考試。
3、准考證有污損致使無法辯認的不得參加考試。
4、准考證上的姓名、身份證號、性別這三項要素,與所持身份證均不符的,不準參加考試。
5、准考證上的姓名與所持身份證上的用字有誤差,但身份證號和性別與其相同,照片也相同的,監考人員應要求其填寫《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參考人員基本資料更正申請表》(以下簡稱“更正申請表”)後,允許其參加考試。
6、准考證上的身份證號與身份證上的編號有誤差,但其姓名和性別無誤差的,監考人員應要求其填寫《更正申請表》後,允許其參考。
7、准考證上的性別有誤時,監考人員應要求其填寫《更正申請表》後允許其參考。
8、當一名參考人員因其身份證號錄入有誤,出現持有兩張准考證的情況時,由監考人員按照其中一張准考證號指定參考座位參加考試,收回另一張准考證,標註“作廢”字樣,同時在《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考場情況登記表》中予以記錄,並在考試結束後將收回作廢的准考證交給本考場的主監考人員。
(三)在核對完畢准考證,確認就座參加考試人員無誤後,監考人員應於考試前10分鐘指導考試人員登錄考試系統,並宣讀《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考場紀律》和《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考場須知》。
(四)監考人員應督促參加考試人員將自己的身份證號和准考證號正確輸入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管理信息系統。
(五)到規定的考試時間後,考試人員方可答題。
(六)考試開始30分鐘後,監考人員應再次逐一檢查考試人員的全部應考證件,並與其答題螢幕上顯示的准考證號和考試人員姓名進行對照。對未按照准考證指定位置就座,自行調換座位,在其他座位的計算機上答題的考試人員,監考人員應在《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情況登記表》和電子化考試管理信息系統上記錄其姓名和准考證號,並按作弊處理,通過考試管理信息系統強制停止其答題,取消其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
(七)監考人員要嚴格執行考場有關規定,嚴格禁止非本考場監考人員以及其他人員進入考場。對當場認定作弊行為、事實清楚的作弊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並應在《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考場情況登記表》和電子化考試管理信息系統上進行記錄,填寫其姓名和准考證號,通過考試系統強制停止其答題,取消相關考試人員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
(八)在考場內,監考人員對考卷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不得吸菸、閱報、談笑以及做其他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項。監考人員不得抄題、傳題、做題。
(九)主考人在考試開始30分鐘後應將本場考試的缺考人員名單錄入電子化考試管理信息系統中,記錄在《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考試結束時,將考場紀律狀況錄入電子化考試管理信息系統中,記錄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
(十)考場內必須有2名監考人員在場。監考人員應在考場內巡視,在監考過程中要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執行考試規則,不得擅離職守,不得自行決定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
(十一)考試期間,監考人員要遵守監考規則,嚴肅考場紀律,對作弊行為要嚴肅處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營私舞弊。
(十二)考試結束後,主監考人員應將電子化考試管理信息系統中的考試信息資料導入光碟(或磁碟),將光碟(或磁碟)連同《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考場情況登記表》、《更正申請表》等有關資料,交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協會應列印《考試人員成績清單》提供給報名組織單位,並將通過考試,成績合格,並已核發資格證書的考生的信息(包括需要更正的信息)及時輸入由中國保監會監製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管理信息系統》,同時應做好數據的備份(光碟的形式),防止數據丟失。
(十三)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應於每月底將電子考試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北京保監辦。北京保監辦於每月初5日內將北京市保險代理人資格電子考試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七、核發資格證
(一)考試人員結束答題,確定交卷後,電子化考試管理信息系統將自動評定考試成績,成績合格的考試人員,電子化考試管理信息系統自動提示考試人員到指定的地點,申領《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二)考試人員持身份證、准考證、一寸彩色照片1張到領證處,申領《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發證人員需核查有關證件,使用電子化考試管理信息系統查詢並列印《成績單》,確認考試人員成績合格後,於考試當日現場列印製作《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收取規定的費用後,將資格證書核發給考試合格人員。
八、檔案管理及查詢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負責北京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電子化考試的檔案管理工作。行業協會應指派專人對考試人員的原始數據等相關重要資料進行妥善保管,建立嚴格的保管制度,保證其安全、完整和真實,並相應開設查詢服務,如考生報名查詢、成績查詢、資格證書查詢等。具體查詢辦法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另行通知。
九、其他
本辦法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北京辦事處制定,2001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北京辦事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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