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

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2號令發布,根據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07.09
  • 實施時間:2014.07.09
(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2號令發布 根據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修改)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增強住宅區及住宅的安全防範功能,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防範設施,是指為了預防、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重大治安事件,在住宅區內和住宅建築主體上設定的報警、監控、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以及綜合運用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所構成的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本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及住宅的設計檔案,應當包括安全防範設施工程的設計內容。
安全防範設施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計標準及其他有關規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安全防範設施工程的設計,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防範設施工程的設計檔案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安全防範設施工程設計的修改,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及住宅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防範系統驗收規則組織驗收。安全防範設施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住宅區及住宅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住宅區及住宅沒有安裝安全防範設施的,公安機關應當與產權人協商制定方案,逐步安裝。
第九條 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公共部分的使用和維護,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單位的,由產權人負責。
住宅區及住宅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產權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安全防範設施不間斷運行,並有效記錄監控信息;
(二)妥善保存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7日;
(三)不得擅自改變安全防範設施的用途和位置;
(四)建立安全防範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制度,對被損壞或者出現故障的安全防範設施,及時維修、排除故障。
管理人對通過安全防範設施發現的涉嫌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報警。
第十條 管理人應當依法管理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安全防範設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改動安全防範設施;對破壞安全防範設施或者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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