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首都機場南線和首都機場第二通道收取車輛通行費有關問題的批覆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首都機場南線和首都機場

第二通道收取車輛通行費有關問題的批覆

京政函〔2008〕71號

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

你們聯合上報的《關於機場南線機場第二通道收取車輛通行費有關問題的請示》(京交計文〔2008〕186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檔案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批覆如下:

一、同意首都機場南線(溫榆河以西路段)設定黃港匝道收費站;首都機場第二通道利用機場南線設定的收費站收取車輛通行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首都機場南線和首都機場第二通道收取車輛通行費有關問題的批覆
  • 發布時間: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性質:北京
二、同意首都機場南線、首都機場第二通道車輛通行費費率標準沿用現有機場路收費標準,並採用均一式收費方式,即:一類車輛10元、二類車輛20元、三類及以上車輛30元。收費期限自正式收取通行費之日起不超過25年,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延長收費年限。
三、對在上述路段行駛的車輛,除按規定免收通行費的車輛外,一律按照標準徵收車輛通行費。
四、由你們組織協調市有關部門統一負責上述路段收費站的設定和管理工作,並對收費公示和還貸情況進行監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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