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京良公路永立大橋徵收機動車輛過橋費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京良公路永立大橋徵收機動車輛過橋費的通知》在1986.03.2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京良公路永立大橋徵收機動車輛過橋費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6年03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3月2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為了償還建橋貸款,按照國務院關於徵收過路費、過橋費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從六月一日r起,京良公路永立大橋徵收機動車過橋費。
一、徵收標準:
1、各種小臥車、吉普車、核定噸位一噸以下(含一噸)的載貨車,每過橋一次收費一元;
2、核定噸位一噸以上八噸以下(包括掛車)的機動車、客貨汽車、特種車、拖拉機,每過橋一次收費二元;
3、核定載重噸位八噸(含八噸)以上的客貨汽車、拖板車、特種車等,每過橋一次收費四元;
4、經特殊批准通過大橋的超過橋樑限載標準的車輛,徵收標準費另定。
二、下列車輛免收過橋費:
1、二輪和側三輪機車;
2、設有固定裝置的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清潔車、警車、殯葬車。
3、在永立大橋地區正從事田間作業的手扶拖拉機等機動車輛。
三、永立大橋過橋費,由北京市公路管理處負責徵收和管理。過橋費採取統一定額票面收據,由市公路管理處統一印製。徵收的過橋費存入養路費專戶,專款專用。
四、凡通過永立大橋的機動車輛,應主動停車向大橋征費站繳費。對拒不繳費,偽造繳費票據者,征費人員憑檢查證件,有權扣留司機駕駛執照,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十元至二十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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