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城市的決議

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城市的決議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11.03
  • 實施時間:2006.11.03
發展循環經濟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和戰略選擇,是緩解我市資源環境約束、轉變經濟成長方式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途徑。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城市”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會議原則同意這個報告。為貫徹國家有關發展循環經濟的戰略部署,進一步促進我市循環經濟發展,建設節約型城市,特作出如下決議:
一、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切實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和資源利用模式,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形成低投入、高產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環、可持續的集約型經濟成長方式和“資源─產品─廢物─再生資源”的資源循環利用模式。
二、立足城市功能定位,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逐步推進,實施首都區域發展戰略;堅持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加快技術進步,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形成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堅持以企業為主體,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相結合,形成有利於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體系和社會氛圍。
三、完成我市有關發展循環經濟的各項指標,力爭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城市的機制和框架,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明顯提高,環境質量逐步改善,全市初步形成自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良好社會風尚;到2020年,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循環經濟發展機制和政策法規標準等相關保障體系,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環境質量顯著改善,基本建成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
四、推進節能降耗、水資源節約及土地集約開發,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嚴格控制資源使用總量;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重點支持可再生能源研發、利用及產業化發展;全面推行企業清潔生產,試點建設生態產業園區,推動不同行業合理延長產業鏈,提高產業生態化水平;積極發展低能耗、低污染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和規模化再利用能力,最大程度實現廢物資源化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大力倡導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推廣使用能效標識產品、節能節水認證產品和環境標誌產品。
五、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循環經濟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建立本市循環經濟發展評價指標體系,完善相關統計和核算制度,建立循環經濟目標責任制度、評價考核制度和GDP能耗、水耗公報制度。
六、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共財政對循環經濟的支持力度,安排資金用於循環經濟技術創新、示範試點、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制定和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的財政、金融、價格和投資政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部門和單位實行政府採購時要優先購買有利於節水、節能和循環利用等符合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的產品和服務。
七、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不斷推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大力發展高端產業,有序退出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劣勢產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發布行業產品循環經濟指標標準。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淘汰目錄,強制回收和可再生利用的廢棄物目錄,禁止生產和銷售一次性使用產品目錄。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引導廢棄物回收和處理實行專業化經營。
八、企業應當自覺實施清潔生產,最佳化工藝流程,優先採用節能、節水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技術和設備,淘汰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減少使用或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原材料和消費品;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於降解和便於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設計方案,禁止過度包裝,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於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廢棄物,必須按照規定回收;企業間應當主動加強溝通合作,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開展階梯循環利用。
九、公眾應當增強資源節約意識,樹立合理消費、適度消費的觀念,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再生利用產品,按照垃圾分類方法處置廢棄物。行業協會和有關中介組織應當積極開展循環經濟的推動工作,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組織推廣適宜循環經濟發展的新技術、新產品;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教育、文化等部門和社會團體要廣泛深入持久宣傳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意義,弘揚節約精神,曝光浪費行為,引導合理消費,不斷提高公眾的資源憂患意識和節約意識。
十、加強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和政策引導。要適時制定關於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修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相關法規。
十一、加強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的監督。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循環經濟工作監督管理體系,對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等領域實行重點監督,依法加強對污染環境、浪費資源、不注重資源循環有效利用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作發展循環經濟和貫徹執行本決議的專項工作報告。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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