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12.30
  • 實施時間:2013.12.30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聽取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情況的報告。為保障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實行碳排放總量控制。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科學設立年度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嚴格碳排放管理,確保控制目標的實現和碳排放強度逐年下降。
二、實施碳排放配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根據全市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年度減排指標,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實行配額管理。重點排放單位在配額許可範圍內排放二氧化碳,其現有設施碳排放量應當逐年下降。碳排放配額可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交易機構進行交易,其他單位可自願參與交易。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回購等方式調整碳排放總量。
三、實行碳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本市行政區域內年能源消耗20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法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碳排放報告。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同時提交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核查報告。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進行檢查。
四、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者第三方核查報告的,由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排放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重點排放單位超出配額許可範圍進行排放的,由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責任,並可根據其超出配額許可範圍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場均價的3至5倍予以處罰。
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決定確定的原則,制定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具體辦法。
六、本決定適用於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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