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局關於加強小公共汽車營運秩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局關於加強小公共汽車營運秩序管理的通知》是北京市交通局於2000年9月6日發布的,根據市交通局《關於整頓小公共汽車營運秩序的通告》和《關於開展小公共汽車考核及車輛檢驗等工作的通知》要求所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交通局關於加強小公共汽車營運秩序管理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0年9月6日
  • 發布文號:京交城客管字[2000]222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通知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103
【發布文號】京交城客管字[2000]222號
【發布日期】2000-09-06
【生效日期】2000-09-06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通知全文

北京市交通局關於加強小公共汽車營運秩序管理的通知
(京交城客管字〔2000〕222號)
交通執法總隊,各市區管理處、遠郊區縣交通局,各小公共汽車經營單位:
根據市交通局《關於整頓小公共汽車營運秩序的通告》和《關於開展小公共汽車考核及車輛檢驗等工作的通知》要求,換髮小公共汽車監督電話條幅和對駕駛員、乘務員三個《條例》的考核工作已於9月5日全部結束。從9月12日起,凡不張貼新的小公共汽車監督電話條幅和駕駛員、乘務員不佩戴考試合格證的,一律不準營運、上崗。具體通知如下:
一、新的小公共監督電話條幅為紅底白字,各小公共汽車經營者要集中組織,並將舊的監督電話條幅清洗乾淨。將新條幅張貼在後風擋玻璃的明顯部位,以利監督。
二、9月12日起,市交通局核發的《北京市小公共汽車駕駛員合格證》、《北京市小公共汽車乘務員合格證》取代原《北京市小公共汽車駕駛員準駕證》(下簡稱《準駕證》)、《北京市小公共汽車乘務員服務證》(下簡稱《合格證》),作為小公共汽車駕駛員、乘務員的臨時營運資格證件。同時,原《準駕證》、《服務證》廢止(原《準駕證》、《服務證》應妥善保管,並憑原《準駕證》、《服務證》與《合格證》換領2001年度證件)。
凡不佩戴《合格證》上崗的,按照《北京市小公共汽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三、《北京市小公共汽車駕駛員合格證》、《北京市小公共汽車乘務員合格證》分別為月白色和淺粉色。《合格證》上貼有從業人員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內容為姓名、原職業資格培訓合格證書編號、單位、原準運號。《合格證》必須加蓋交通局騎縫鋼印章有效。
對未取得《合格證》的,各小公共汽車經營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杜絕無證上崗。凡是承包的要終止契約,收回車輛;非承包的除終止契約外,要收回營運證。
四、《小公共汽車駕駛員合格證》、《小公共汽車乘務員合格證》由小公共管理處負責通知企業統一領取,請各單位要認真配合,及時核發,要確保駕駛員、乘務員持證上崗。
五、為將上述工作落到實處,各市區管理處、遠郊區縣交通局要派出專人深入轄區小公共汽車經營單位檢查上述工作的落實情況。執法總隊要加強對小公共汽車各種違章的整頓工作,同時要對張貼監督電話條幅和佩戴《合格證》上崗的情況重點進行檢查,違者要按照《北京市小公共汽車管理條例》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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