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建設協會

北京婚姻家庭建設協會2010年成立,是北京市民政局直接主管的,為北京婚姻家庭服務的社會團體。由全市從事婚姻家庭方向的法律、心理諮詢專家及婚姻登記管理、婚姻家庭建設服務、婚姻家庭指導服務等與婚姻家庭事務密切相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5A級社會團體。

協會致力於促進北京和諧婚姻家庭建設的相關工作,倡導並普及正確婚戀觀、家庭角色規範,推進婚姻輔導、文明交友,開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規宣傳和婚姻文化宣傳,積極倡導文明婚俗,組織開展有關婚姻家庭問題的社會調查和理論研究,提供婚姻家庭相關知識介紹和諮詢、管理服務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婚姻家庭建設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Associa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Development 
  • 成立時間:2010年 
  • 地址:北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北京婚姻家庭建設協會(英文名稱:Beijing Associa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Development,英文名稱縮寫:BAMFD)。
第二條 本社團是由北京從事婚姻家庭管理,婚姻家庭服務、婚姻家庭研究等相關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社團的宗旨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為目標,團結一切從事和熱心於婚姻家庭建設與服務的單位、組織及個人,致力於首都和諧婚姻家庭建設的實踐。本社團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範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加強理論研究,拓展服務領域,推動行業發展,深化婚俗改革,推進和諧婚姻家庭建設、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維護首都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本會管理層會議,聽取黨組織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活動的意見。(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時,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管理處。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內大街南竹桿胡同1號順鑫大廈2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社團的業務範圍:開展婚姻家庭建設的政策法規 宣傳、社會調研、專業培訓、舉辦講座、評比表彰、諮詢服務、聯誼活動、承辦委託、對外交流、接受捐贈、編輯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社團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社團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 擁護本社團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社團的意願;
(四) 在本社團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 有能力承擔本協會的工作並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 單位會員應是依法成立並在本行業具有良好聲譽的法人機構、組織或社會單位;
(七) 個人會員應是在京從事或熱心婚姻家庭建設服務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社團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社團的活動;
(三) 獲得本社團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社團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社團的決議;
(二) 維護本社團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社團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社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社團,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社團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社團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 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社團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社團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社團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社團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社團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社團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社團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 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
(三) 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社團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社團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社團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本社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合法。
第三十條 本社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社團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社團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社團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團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六條 本社團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社團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團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社團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20年09月08日三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團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沿延
2021年9月26日,根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相關規定,北京婚姻家庭建設協會的評估等級由5A級降為4A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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