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研究生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學生證、校園卡和校徽,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管理制度,現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研究生學生證、校園卡及校徽管理和使用的幾項規定
- 發布時間:2007年6月
- 實施時間:2007年9月
- 發布單位:北京大學研究生院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第一條
研究生入學註冊後,發學生證一個、桔紅底白字校徽一枚,由研究生本人簽字領取,不得代領。此外,研究生應根據學校的要求辦理校園卡。
第二條
學生證、校園卡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佩帶,不準轉借、送人。研究生要愛惜和注意保管學生證、校園卡和校徽,如隨意損壞或塗改,不予更換或補發。
第三條
學生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學院(系、所、中心)辦公室或教務辦公室,須交書面檢查報告,由學院(系、所、中心)辦公室主任或教務員審查,一個月後補發,收補辦手續費40元。
學生畢業、退學、轉學或其它原因離校者,由所在學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將學生證作廢后,方能辦理離校手續。如有丟失,交費40元後,方予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條
校園卡如有遺失或損壞,應到校園卡管理與結算中心補辦,收費40元。
學生畢業、退學、轉學或其它原因離校者,應持校園卡到校園卡管理與結算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如有丟失,交費20元後方予辦理離校手續。
第五條
不享受工資待遇的研究生,按國家規定,在學生證上註明可以享受火車乘車優待(有工資待遇的研究生不享受乘車優待)。入學時應將探親乘車區間填入學生證,探親目的地應為本人父母或配偶的戶口所在地。除有書面報告證明父母、配偶遷居外,乘車區間一律不得更改。補發的學生證半年內不能享受乘車優待。
第六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校徽如有遺失,不予補發,畢業或因其它原因離校時不再收回。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9月開始執行。
北京大學研究生院
200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