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校友會表彰獎勵辦法

北京大學校友會表彰獎勵辦法

《北京大學校友會表彰獎勵辦法》是為了弘揚北大精神,展示校友風采,總結校友工作,加強校友聯繫;也為了鼓勵校友和校友組織積極參與和開展校友工作,服務當地社會、支持母校發展,根據《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制定的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校友會表彰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大學
辦法內容,

辦法內容

第二條 北京大學校友會表彰獎項包括:優秀校友組織、優秀校友、優秀校友工作者、校友工作貢獻獎。
第三條 北京大學校友會表彰獎勵工作每兩年一屆。
第四條 “優秀校友組織”面向所有在本會備案的校友組織,獎勵積極開展本組織校友工作,積極聯繫校友和母校,積極參加和支持北京大學校友會舉辦的校友活動的突出校友組織。
第五條 “優秀校友”面向全體北京大學校友,獎勵在各自領域、行業中作出突出業績,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為母校贏得重要榮譽的校友。
第六條 “優秀校友工作者”面向各校友組織工作者,獎勵長年以來致力於本校友組織工作並作出突出貢獻的校友。
第七條 “校友工作貢獻獎”面向全體校友和其他友好人士,獎勵熱心校友工作,積極資助和支持校友活動的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
第八條 “優秀校友組織”每屆不超過3個,由在本會備案的校友組織自由申報。“優秀校友”、“優秀校友工作者”和“校友工作貢獻獎”原則上沒有總名額限制,由在本會備案的校友組織推薦,每項可推薦1人。本會秘書處可以補充推薦獲獎人選。
第九條 校友組織推薦和申報獎項需按照要求提供推薦和申報材料。未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的,視為放棄推薦或申報。
第十條 推薦或申報材料應屬實,提交不實材料的取消推薦或申報資格,並不得參加下一屆表彰獎勵的推薦或申報。
第十一條 校友會成立表彰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各獎項的評審。表彰獎勵決定需經獎勵評審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通過。
第十二條 校友會秘書處負責獎項評審組織工作。
第十三條 評審結果經公示5個工作日後,報校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第十四條 獲獎校友(或其他人士)和校友組織如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有對北京大學和北京大學校友會的聲譽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可以取消其獎項。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2013年9月21日第七屆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大學校友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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