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圖書館經濟分館的前身是經濟學院(經濟學系)資料室。1978年恢復設立的經濟學系資料室,是國內經濟學科中成立最早,校內經濟專業資料最齊全、歷史最長的文獻收藏單位。經濟分館與校圖書館分工協作,共同擔負起文獻保障任務。校圖書館主要面向本科生,而經濟分館的工作重點是服務於教師和研究生,提供專業資料。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中國經濟改革與發展的不斷深入,學科建設也隨之健全與完善,書刊種類成倍增加,僅靠校圖書館已不能滿足讀者的需求,因此經濟分館服務中心隨之調整,目前面向經濟學院所有讀者,包括本科生、研究生、進修生、訪問學者、博士後及教師。 2002年3月,資料室書刊編目加入北京大學圖書館校級在線上編目,即將資料室的書刊目錄進入北京大學Sirsi資料庫中,實現書刊的在線上檢索。從此經濟學院資料室更名為“北京大學圖書館經濟分館”。2004年11月,實現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全部書刊的網路查詢,以及書刊借閱的網路化管理,大大地提高了圖書管理效率和服務讀者的質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圖書館經濟分館
- 外文名:Peking University Library Economics Library
- 成立時間:1978年
- 藏書量:19499冊
- 館址:經濟學院綜合大樓101及B101
館藏數量
閱讀嚮導
管理規則
一、經濟學院分館原則上遵循北大中心館的管理規則,按中心館規定,教師、研究生借閱書刊限量為20冊,本科生借閱書刊限量為10冊。因此,從本分館借書,規定老師借閱書刊限量為20冊減去本人在中心館已借書刊冊數;規定本科生借閱限量為10冊減該學生在中心館已借書刊冊數。借閱期限為1個月,在無人預約的情況下,可以續借2次。預約圖書每次只限於2冊。
二、來經濟學院分館借書的師生,須持北大中心館本人借書證,方有權借閱書刊。借書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不得使用過期借書證及偽造借書證,其他證件一律無效(如身份證、工作證、學生證等)。
三、持有北大中心館借書證的外系人員,將本人借書證存放在閱覽室工作人員處,方可在本閱覽室查閱書刊 ; 讀者需要複印的書刊 ,一次只限三冊。外來人員必須持有單位介紹信方可查閱資料。讀者未辦理借閱手續,不得擅自將書刊攜出閱覽室外,否則按校中心館規定處理。根據國際上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規定,只能根據學習或研究需要複印有關部分章節,不能將書整本複印。
四、讀者所借書刊應按期歸還或辦理續藉手續。經通知仍逾期不還者,本分館將暫中止其借閱權,並按校中心館規定交納罰款。處理後,恢復其書刊的借閱權利。如有預約已借出圖書者(該書在流通中),該書借閱者須按校中心館預約圖書返還規定期限歸還圖書,違者按逾期不歸還圖書者處理。
五、教師長期出國(6個月以上) 離校、辭職等,一定要將全部圖書歸還本分館,方能辦理有關手續。學生畢業離校時,應按期到本分館將所借圖書全部還清,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六、工具書、學位論文、現刊及未下架報紙一般只限室內閱覽,不予外借,本系教師如確因教學科研需要,除當月報刊,可借3-5本當年期刊,在借條上務必註明所借刊刊名、年、期號,簽字後並註明年月日,將圖書證作抵押,方可借出閱覽室,限期最多三天,不得影響刊物的流通周轉。
七、閱覽室及書庫嚴禁吸菸,嚴禁嘻笑打鬧,大聲喧譁。禁止在館內吃零食、亂扔東西等,保持閱覽室內及書庫內的衛生。
八、讀者在閱覽書刊時,請愛護書刊,不要圈點、塗抹,如發現損壞書刊,視情節輕重按校圖書館的有關規定罰款。
九、光碟僅供室內查閱,校外讀者使用按規定付費。
圖書過期制度
1、過期罰款制度是圖書流通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快圖書周轉的保證。作為通行規則,任何圖書館對於圖書借閱都有時間限制。規定這些限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圖書在合理的時間內還回,以便他人使用,儘量提高圖書周轉率。外借期的長短主要根據館藏規模、讀者數量、借閱資料目的以及服務對象來確定。而借閱期限規定一旦形成制度,就必須有相應的措施保證其執行,過期罰款就是其保證措施之一。
2、過期罰款是國際通行規則。世界上任何一個圖書館都有關於過期罰款的規定,特別是圖書經費緊張的當今,“保種減冊”已成為圖書館的藏書的趨勢。流通的目標在於以最有效可行的方式向讀者提供資料,讓所有讀者最大限度地利用到資料而不造成過分的耽擱。事實上,國外許多圖書館大部分的借期只有一周,有的僅為24小時。
3、通過過期罰款也可以增強讀者遵紀守規的意識。過期罰款的目的不是懲罰借書人,而是保護所有讀者的權利,罰款的意義在於鼓勵圖書的及時歸還。讀者在交納罰款時,政治性惴惴不安,因為交納罰款不但不會有損個人形象,反而能夠提高其守時、守規的意識,使人格更加完善
罰款制度
- 實行借閱(書刊)逾期罰款制度。罰款均按大館標準並在大館辦理罰款手續。
2. 讀者應在寒、署假假期內歸還的圖書,可在開學後2周內還清。超過2周按逾期處理。
3. 讀者遺失圖書需在應還日期之前向借書處報告,並賠償原書。超過應還日期,如無法賠償原書則視所遺失圖書的情況, 分別按下列規定進行賠款:
1. 丟失圖書賠償標準:
A.賠償原書:無論中外文圖書全部按原書+20元(圖書加工費)賠償:
B.賠款:
a.中文圖書
·1980年後出版的:按原價的5倍+20元(圖書加工費)
·1979年前出版的:按原價的15倍+20元(圖書加工費)
b.外文圖書(原版):
·1980年後出版的:按原價的10倍+20元(圖書加工費);
·1979年前出版的:按原價(或40元,指無價格的圖書)的20倍+20元(圖書加工費); ·贈書:40元的10倍+20元(圖書加工費);
c.外文圖書(影印):同1980年後出版的中文圖書。
2. 丟失期刊賠償標準:
A.中文期刊:當年出版的期刊,丟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賠款。合訂本刊如有複本,按出版時間計算,參照圖書的賠款 倍率計賠,另加裝訂費。如無複本按上述辦法計算,再加倍賠款。
B.外文期刊:區別不同情況,按下列倍率賠款:
a.影印、複製交流版,視具體情況按原價的5-10倍賠款;
b.原版期刊:按原價的10倍賠款:
c.1970年前出版的外文期刊,先按現比價計算原價後,再按10倍賠款。
3. 賠款後,讀者又找回原書,所賠款項可如數退還本人,從賠款之日起計算過期罰款。如超過應還日期仍不還書 也不辦理賠償手續者按逾期處理。即在賠償原書的同時,追繳逾期罰款。
4. 讀者在書刊上塗抹或勾點、污損圖書,每損壞一頁賠款0.5元。如損壞嚴重,必須賠償原書,並繳納圖書加工費, 無法賠償原書,按遺失圖書條款處理,同時處以5.00元以上罰款。
5. 讀者撕毀書刊,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賠償。損壞嚴重者,必須賠償原書。無法賠償原書按遺失圖書規定處理, 同時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並通報所在單位。情節嚴重者報學校從嚴處理。
6. 偷竊書刊者,一經發現即處以每本50.00元以上罰款或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停止借書權一個月至一學期、 並收回借書證;責令本人寫檢查,存檔備考;在圖書館張榜公布進行批評,並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情節嚴重者報學校從嚴處理。未辦理借閱手續,將書刊攜出閱覽室者,均按偷書論處。
7. 遇有特殊情況,由證卡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