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博士後聯合會成立於2010年7月18日,由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在站與出站博士後自願聯合發起成立,在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博士後辦公室和校友中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博士後聯合會
- 英文名:Postdoctors’ Union of GSM at PKU
- 創辦時間:2010年7月18日
機構簡介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在站與出站博士後自願聯合發起成立,在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博士後辦公室和校友中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學校的各項規定,增進博士後院友之間、博士後院友與社會各界之間的聯繫,促進院博士後院友學術交流和科研成果的推廣與套用,為光華管理學院創建世界一流商學院和北京大學邁向世界一流大學服務,為我國社會經濟和科技文化發展服務。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會員間的科研合作,提高會員學術和科研水平。
(二)組織會員和政府機構、社會團體、企業等開展各種交流和合作活動,向社會各界宣傳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的學術和科研優勢,促進會員與社會各界間的相互了解和交流。
(三) 積極推動會員充分發揮學術優勢,緊密結合社會需求開展科研工作,為政府機構、社會團體、企業等提供高水平服務,促進會員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四) 執行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的有關政策,完成博士後主管部門和其它領導單位布置的工作,為博士後事業和社會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為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在站或出站博士後;
第七條 會員加入本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執行委員會討論並備案;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其他本會規定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首屆博士後聯合會成立籌備委員會,負責制定聯合會章程及推選聯合會理事會和理事會執行委員會,並聘任名譽主席。以後各屆執行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通過推薦或自薦參加執行委員會選舉。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每五年換屆一次。
第十四條 理事會理事的產生,以各流動站每批次在站博士後會員數為基數,每10名會員推選一名理事(不足10人部分四捨五入)。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聯合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執行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聯合會長遠發展規劃;
(四)審議執行委員會工作報告;
(五)討論並決定執行委員會直屬機構設定;
(六)決定其他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於每年上半年召開一次(具體情況由在任執行委員會商定)。如遇特殊情況,可由執行委員會簡單多數同意或理事代表1/3以上同意,由執行委員會臨時召開。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的產生採取由聯合會所有成員自願報名和所在工作站/流動站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召開理事會,由出席會議的理事投票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其中,設主席一名,由執行委員會民主選舉產生。設常務副主席和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由主席提名,執行委員會表決決定。
第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為聯合會的日常辦公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並設若干副秘書長,協助主席和副主席處理日常事務。執行委員會下設綜合服務、學術交流、社會實踐等部門,部長由執行委員會任命。
第二十條 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執行委員會可聘請校內外學術界、產業界等社會各界的知名人士為本聯合會活動名譽主席和特邀顧問,有權參與聯合會活動,有義務指導聯合會活動。
第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職責
(一)主持修改聯合會章程。
(二)擬定聯合會的長遠發展規劃和每年的工作計畫。
(三)擬定執行委員會的機構設定、負責人人選及其工作目標。
(四)擬定和實施執行委員會工作計畫。
(五)擬定聯合會財務報告。
(六)按期組織、召開聯合會理事會(在特殊情況下有權決定提前或推遲召開)。
(七)主動蒐集、聽取會員、各理事的意見和建議。
(八)與聯合會相關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有權選舉和罷免執行委員會成員,審查經費使用情況,對聯合會的重大活動進行決策和監督等。
第五章 財務管理
(一)捐贈;
(二)學院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